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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

原告王*甲系被告王*乙与曹*婚生女。

2013年3月14日,王*乙与曹*经法院判决离婚,王*甲由曹*抚养,王*乙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

3、原告诉称,随着原告的成长,生活费和教育费逐渐增加,仅原告学钢琴每年基本费用1万元,离婚判决被告支付的抚养费已不能够保障原告正常生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

被告辩称,抚养费包括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原告学钢琴的费用不属于必要的教育费,被告的工资收入较离婚时增长有限,达不到原告主张的标准,且被告还需要照顾父母,没有能力增加抚养费。

5、在庭审中,被告提供一份2015年1至6月份收入证明,被告月平均工资为2328.29元。经原告质证无异议。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裁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目前原告生活学习实际需要和被告工资收入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的数额增加至每月69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当月起执行,至原告独立生活之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当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王*甲抚养费690元至其独立生活之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8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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