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负担36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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