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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负担36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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