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付一与付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付二已全部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38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2015年8月至10月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徐一与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一与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一与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一与刘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孟一与孟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俞**与俞**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邵一×与杨**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