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吕一与吕*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滨塘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调解第二项(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徐一与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一与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一与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一与刘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孟一与孟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与董**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付一×与付*×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俞**与俞**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邵一×与杨**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