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一与吕*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吕一与吕*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滨塘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调解第二项(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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