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甲与被执行人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2013)邯市少民终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邯郸*民法院(2013)邯市少民终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张**与张*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裴*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甲与孟*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甲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罗*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