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甲与被执行人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2013)邯市少民终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邯郸*民法院(2013)邯市少民终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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