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甲与孟*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甲与被执行人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已将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抚养费9750元给付义务本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抚养费9750元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