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甲与被执行人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已将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抚养费9750元给付义务本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抚养费9750元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裴*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甲与高*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甲与史*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何**等与何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贾**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甲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甲与曹*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甲与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