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何*乙与被告何*丙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何*乙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何*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何*乙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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