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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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