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甲与高*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甲诉被告高*乙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甲的法定代理人苏*、被告高*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甲诉称,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2009年1月23日,被告与原告母亲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五年来物价不断上涨,原告已由小学二年级的小学生升入初中一年级,现因上学及课外辅导班、各项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2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被告虽有正常的经济收入,但无视原告在精神及生活上的需求,虽然原告母亲一再请求被告每周探视一次原告,不要给原告造成心理阴影,但被告对原告母亲的请求置若罔闻,不理不睬,且对增加抚养费的请求置之不理,无论从感情上还是从经济责任上都未尽到身为父亲应尽的法定责任,给原告的幼小心灵造成一辈子都无法弥补的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

原告提交下列证据:

1、原告高*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原告法定代理人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法定代理人身份情况;

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高*甲与高*乙、苏*关系;

4、离婚协议复印件,证明高*乙与苏*离婚,高*甲由苏*抚养,高*乙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5、邯**医院收据两张,证明高*甲治疗眼睛花费3800元;

6、病历复诊情况复印件,证明需要每3周去复查一次,每月用护理液136元。

被告辩称

被告高*乙辩称,1、我同意增加抚养费;2、我再婚后又育有一子,现在我在邯郸贷款买的房,每月还贷金额1379.86元,邯郸租房每月租金1000元,2015年9月我的孩子又要入托,现在妻子每月工资818元,我的工资2250.84元,我生活困难,且需父母帮助,我目前同意抚养费增至每月400元;3、原告没有让我看孩子,我要求探视权。

被告高*乙提交下列证据:

高*乙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

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的身份信息;

结婚证复印件,证明李*和高*乙是夫妻关系;

高**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高**是高*乙和李

敬的儿子;

李*的邯**行账户明细,证明李*的工资收入;

高*乙的交通银行账户明细,证明高*乙每月还贷

情况;

7、租房协议复印件,证明高*乙每月租房1000元。

庭审中,原、被告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3、4、5、6、7真实性均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真实性无异议。

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对本案具有证据效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高*乙与苏*于2009年1月23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高*甲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高*甲满18周岁止。当庭,原、被告均认可每月200元已给付至2014年11月份。

另查明,高*乙与李*于2011年4月28日再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高*丙。目前,高*乙在邯郸租房居住,并且在邯郸贷款买房每月还贷1000余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所确定的另一方负担费用的数额不足以保障子女生活、教育的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另一方增加给付合理的数额,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应结合高*乙的实际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每月给付600元为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高*乙要求探视权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高*乙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乙自2014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高*甲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原告高*甲满十八周岁时止。

二、驳回原告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高*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