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甲与被告曹*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段*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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