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宗*甲与宗*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贾**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甲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甲与曹*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甲与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孙**等与陈*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刘*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郭*与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