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吕*与被告靳*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吕*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7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宗*甲与宗*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贾**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段*甲与曹*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刘*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李*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孙**等与陈*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