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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甲与宗*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宗*甲诉被告宗*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甲的法定代理人王*、原告宗*甲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宗*甲诉称,原告母亲和被告于2014年10月27日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被告和原告母亲离婚后一直没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故原告起诉请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宗*乙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宗*乙与王*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6日生育原告宗*甲。2014年10月27日在大名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宗*甲归王*抚养,宗*乙每月支付抚养费用400元,每月15号支付,直到宗*甲十八周岁;王*抚养宗*甲期间,宗*甲若愿意同宗*乙生活,王*不得干预。被告宗*乙与王*登记离婚后,宗*甲一直随王*生活,被告宗*乙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王*与被告宗*乙的离婚证、王*与被告宗*乙的离婚协议、宗*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告宗*甲法定代理人王*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直接抚养还是由母亲直接抚养,另一方仍然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与王*登记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被告应当依协议约定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400元,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原告请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与被告和王*约定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的内容相抵触。被告和王*还约定,宗*甲若愿意同被告生活时,王*不得干预,将来宗*甲还有随被告生活的可能,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也不合适。另外,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故原告请求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宗*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宗*甲2014年10月27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期间的抚养费4800元;

二、被告宗*乙自2015年11月份起,每月15日之前给付原告宗*甲抚养费400元,直至原告宗*甲年满十八周岁(2024年10月16日);

三、驳回原告宗*甲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宗*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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