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郭*诉被告王*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郭*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郭*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李*、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宗*甲与宗*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孙**等与陈*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刘*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李*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王**等与王某丁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崔**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