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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郭*与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郭*诉被告王*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郭*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郭*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李*、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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