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诉被告刘*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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