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包头**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卫钟、刘*因与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有限公司、包头市**有限公司、包头市**有限公司、包头**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初字第0806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担任审判长,法官李*、法官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温卫钟、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温卫钟、刘*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温卫钟、刘*撤回上诉,三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元,由温**、刘*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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