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北**有限公司与李**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北**有限公司与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丰民初字第02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北**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贷款本息合计一万三千八百零九元八角八分。二、被告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北**有限公司违约金四千五百一十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二百九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李**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北**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第034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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