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大酒店与北京弘利苑大厦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弘利苑大厦与北**大酒店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65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北**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弘利苑大厦追偿款六百七十三万零一百七十九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九千四百五十五元,由北**大酒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权利人北京弘利苑大厦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北**大酒店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弘利苑大厦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弘利苑大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大酒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悦都大酒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弘利苑大厦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悦都大酒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第27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