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09)丰民初字第0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何**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北**限公司欠款五万三千三百七十三元六角六分。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北京北**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66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