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北京阳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张*与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5年1月18日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08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阳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40.756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东执字第19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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