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北**限公司与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北**限公司与李*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4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北**限公司为其垫付的贷款一万二千三百二十五元一角五分;二、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北**限公司违约金三千六百九十七元五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零一元,由被告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北**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裁判结果

本院依法查询李*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查封李*名下的京小型汽车一部,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丰执字第045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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