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魏建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于现滨与被告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4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现滨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给付人民币47748元,并要求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8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于现滨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撤销对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4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45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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