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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有限公司与邬*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发有限公司、吴*、桑**、邬*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0091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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