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发有限公司、吴*、桑**、邬*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0091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