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北京**有限公司与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兴*(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被告李**、被告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兴*(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兴*(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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