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农*限公司定西安定支行与被申请人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于同日向申请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限公司定西安定支行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中国农*限公司定西安定支行与被申请人杨*信用卡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