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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农**限公司定西安定支行与被申请人杨**信用卡纠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农*限公司定西安定支行与被申请人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于同日向申请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限公司定西安定支行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中国农*限公司定西安定支行与被申请人杨*信用卡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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