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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与被上诉人中国农**限公司白银西区支行、原审被告路宝慧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与被上诉人中国农*限公司白银西区支行、原审被告路宝慧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三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于2015年7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武阿芳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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