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市东关支行与赵*、张**信用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行*市东关支行与赵*、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宁*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支付中*行*市东关支行透支款1527878.71元及利息及罚息(至2014年5月9日)1023455.14元,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11元,由被告张*、赵*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赵*负担。由于被执行人赵*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行*市东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赵*在银行的存款1万元,查封其名下5部车辆的转移手续,其中“宝马”轿车(车*-AR3999)移交本院,该车辆已经移送评估、拍卖,剩余四部车辆,下落不明,现已查明,被执行人赵*所有的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房产证号为22010008803)的房屋,已经抵押给西宁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系退休职工,每月工资不到3000元,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每月从工资中给付申请执行人1400元,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至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宁*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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