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凉分行与梁**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平凉分行与被执行人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崆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赔偿款26753.4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崆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梁*至今未自觉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崆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梁*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责任公司平凉分行赔偿款26753.46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分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