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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中国邮政储蓄**自治县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12663.23元(其中本金9725.17元、滞纳金1593.44元、利息1344.6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于2013年3月26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10000元,双方就信用卡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被告申领后,于2013年5月24日至2013年12月3日期间进行了消费,但被告未能按合约规定及时归还欠款。至2014年7月3日,被告共计欠款12663.23元,其中本金9725.17元、滞纳金1593.44元、利息1344.6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畲族自治县支行透支款本金9725.17元,并支付算至2014年7月3日止的滞纳金1593.44元、利息1344.62元,共计人民币12663.2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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