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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宁夏**限公司新世纪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宁夏*限公司新世纪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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