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灵*支行与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灵*支行于2015年6月10日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灵武市支行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灵武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灵武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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