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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灵武市支行与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灵*支行与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灵*支行于2015年6月10日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灵武市支行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灵武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灵武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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