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缪**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限公司应于2005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19692.81元;

二、被告上海**限公司应于2005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有限公司利息(自2004年3月10日至2005年10月31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60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05年6月2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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