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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张**案指令再审决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张**受贿一案,湖南省**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一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违法所得人民币128.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湖南省**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长中刑二终字第00334号刑事裁定。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裁定将检察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与他人共同贪污的事实改变定性为受贿罪,定罪不准,量刑不当,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28日以湘检诉一审刑抗(2014)5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湖**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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