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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贪污罪,严**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4日作出(2006)涟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追缴被告人严**所得赃款898889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12月10日作出(2006)娄中刑二终字第14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被告人严**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3日、2010年12月6日、2013年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严**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底监狱考核,罪犯严**共获得奖励分85.6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退赃款4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严**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7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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