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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堪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5)桂阳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卢**、陈**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18日至6月18日调阅案卷30天依法不计入本院审限。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期限41天。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1年5月份至2012年6月份,被告人秦*担任桂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为陈某某等人谋取非法利益,并收受贿赂10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收条、承包合同、银行交易记录、湘财建(2011)370号文件等书证,证人陈某某、谢某某、吴某某等证言,被告人秦*的供述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秦*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综上,判决如下:被告人秦*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提出:1、检察人员在讯问秦*时使用暴力,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让他做出违背事实的口供,秦*的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2、秦*不负责具体审核工作,在陈某某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的过程中,没有利用职权为陈某某谋取利益,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3、秦*向陈某某借的10万元并非贿赂款,双方系正常的借贷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至2012年6月份,上诉人秦*担任桂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为陈某某等人谋取非法利益,并收受贿赂1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滥用职权事实

桂阳**纸厂是一家集体企业,由桂阳县城关镇第七居委会设立于1996年,2008年郴州冰灾后不再生产。2010年4月7日,桂阳县人民政府以桂政函(2010)22号文件依法关闭该厂。2011年2月18日,郴**信委发出《关于报送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两年产能计划等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经信局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根据目前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要求和时限,提出本县市区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及企业名单,不得将已淘汰的落后产能作为本年度计划上报或虚报落后产能数量。同年5月份,桂阳**纸厂的法人代表屈某某的妻哥陈某某在得知可以利用桂阳**纸厂的名义,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的事情后,找到桂阳县经信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秦*,希望秦*把龙潭造纸厂列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及企业名单,承诺事后会给秦*个人好处费,并给经信局一笔办公费。秦*明知桂阳**纸厂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仍将湘财建便函(2011)24号文件及其附件财建(2011)180号文件的复印件交给陈某某,要其按照文件准备申报材料。随后秦*及其下属谢某某未按有关文件规定对陈某某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陈某某仅提供材料复印件的情况下未要求其提供原件,也未按规定到桂阳**纸厂现场核实情况,就将桂阳**纸厂拟列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与桂**政局、发改局会签后将桂阳**纸厂上报为2011年桂阳县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企业,并由谢某某将申报材料上报给郴**信委、郴**政局等相关部门。同年7月6日,湖南节**究中心在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对桂阳**纸厂进行现场核查时,秦*、谢某某,桂**政局谭某某陪同参与了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桂阳**纸厂现场只剩下废弃的厂房和两个水坑,没有任何生产设备和生产痕迹后,秦*、谢某某和谭某某作为桂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桂**政局的代表仍在桂阳**纸厂的《2011淘汰落后产能核查登记表》上盖了各自单位的印章,同意桂阳**纸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同年12月9日,湖**政厅下发《关于下达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拨付桂阳**纸厂13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到桂**政局。后桂**政局分三次将130万元补偿款下发到陈某某以屈某某名义开设的账户。

二、受贿事实

2012年6月2日,为感谢秦*在桂阳**纸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过程中的帮助,陈某某在桂阳县迎宾路五里桥的加油站旁送给秦*10万元。为了防止被纪检机关查处,秦*向陈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2014年6月11日,屈*某因诈骗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被抓,陈某某与秦*商量对策不久,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12日,秦*将10万元退还陈某某的老婆屈*甲,并要求屈*甲将收条时间落款为陈某某被抓获的前一天,即同年6月10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证明:2014年6月24日,桂阳县公安局在办理陈某某一案时,秦*主动供述在陈某某骗取淘汰落后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30万元过程中涉嫌渎职。同年6月25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立案侦查后,秦*主动供述了收受陈某某10万元的事实。

2、龙潭造纸厂承包合同证明:1996年9月6日,桂阳**居委会(现改名为桂阳县**社区居委会)将龙潭造纸厂承包给廖某某。2000年10月1日,桂阳**居委会将龙潭造纸厂承包给冯某某。

3、桂政函(2010)22号文件及相关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4月7日,桂阳县政府决定依法取缔关闭龙潭再生纸厂,业主姓名朱某某。桂阳县经信局收到桂政函(2010)22号文件后,按照公文处理惯例,送给了该局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阅处,并对该文件及时进行了归档。

4、收款收据证明:2010年4月14日,桂阳县**社区居委会收到李某某交来处置造纸厂厂房及设备款3万元。

5、桂政办发(2005)28号文件、桂政办发(2011)19号文件证明:桂阳县政府先后下文对桂阳县经信局的职责及内设机构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经信局的职责包括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税、金融等政策问题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等职能是桂阳县经信局内设机构经济运行股的职能。

6、《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工作人员分工定位的通知》证明:2011年3月21日,桂阳县经信局进行班子成员和局工作人员分工定位。秦*任经信局副书记兼经济运行股股长,负责抓好经济运行、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园区经济、循环经济及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中省企业对接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等工作。

7、国*(2010)7号、湘淘汰落后产能(2010)2号文件证明:2010年2月6日,**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及《湖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是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之一。文件要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并定期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

8、郴市经(2010)41号文件及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5月4日,郴**信委下发郴市经(2010)41号《关于开展全市淘汰落后产能调研活动的通知》后,桂阳县经信局秦*进行了阅处。

9、湘淘汰落后办(2011)1号文件证明:2011年1月25日,《关于制定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检查验收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通知》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不得将已淘汰的落后产能作为本年度计划淘汰任务上报或虚报;各市州经(信)委具体负责提出本地区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由市级发改、财政、环保、物价等部门会签,经分管市领导签署意见后联合上报省经信委。

10、郴**(2011)9号文件证明:2011年2月18日,郴**信委发出《关于报送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两年产能计划等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经信局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明确有关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要求和时限,提出本县市区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及企业名单,不得将已淘汰的落后产能作为本年度计划上报或虚报落后产能数量。

11、桂**(2011)5号文件证明:2011年2月24日,桂阳县经信局将包含有龙潭造纸厂的桂阳县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名单上报郴**信委。

12、郴**(2011)14号文件证明:2011年3月4日,郴**信委将包含有桂阳县龙潭造纸厂的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报告上报省经信委。

13、湘淘汰落后(2011)3号文件证明:2011年4月26日,湖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下达湖南省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附件中,郴州市桂阳县龙潭造纸厂要求被列入湖南省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14、湘财建便函(2011)24号文件及其附件财建(2011)180号文件证明:2011年5月9日,湖**政厅、经信委、发改委下发了湘财建便函(2011)24号《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规定申报范围和条件按照财建(2011)180号《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其中财建(2011)180号文件中的申报范围和条件中规定: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各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合理分工、齐心协力,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积极向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填报项目,严格审核,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联系当地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要层层落实责任人,对申报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15、桂财建呈(2011)65号文件证明:2011年5月16日,桂**政局、经信局、发改局联合向市财政局、经信委、发改委请示龙潭造纸厂0.8万吨再生纸生产线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130万元的情况。

16、郴财建(2011)38号文件证明:2011年5月19日,《关于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附件郴州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中有桂阳县龙潭造纸厂。

17、湘财建便函(2011)30号文件证明:2011年5月25日,湖**政厅发函,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补充,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紧扣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奖励条件和标准组织申报材料,切实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在情况反馈表中提出桂阳**纸厂缺2008年缴税单,且没有项目批复等。湖**政厅、经信委、发改委联合发文决定委托湖南**术中心于2011年7月4日至15日对省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开展核查,要求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发改委通知有关企业按附件中核查内容做好核查资金、票证、影像、现场等工作,核查结束后,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及企业要对核查结果进行确认签字盖章,确保核查结论的真实性。

18、湖南省2010年至2011年关于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项目核查方案证明:2011年6月30日,湖**政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下文对2010年和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项目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

19、湘财建指(2011)370号文件证明:2011年12月9日,湖**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附件2012年预算指标分配明细表中注明:桂阳县龙潭造纸厂,淘汰产能0.8,主要设备:1092型纸(型号缸2米)2条,制浆设备2套,2T锅炉1台,淘汰方式拆除,淘汰时间2011年3月16日,奖励资金130万元。

20、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证明:2011年12月12日,桂阳**纸厂淘汰落后产能验收,屈某某签字确认企业已关闭到位,机械设备全部拆除,郴**信委和桂阳县经信局在市州(区县)验收意见一栏签写:全部关闭并拆除设备,盖章确认。

21、承诺书证明:2011年12月27日,桂阳**纸厂出具承诺书,保证严格按照财政局《关于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精神专款专用:职工安置50万元,还废纸款30万元,还煤款36万元,还设备厂房拆毁费用14万元,并请求财政局将130万元资金拨付到中**行,屈某某账号:582057542181。

22、桂阳**纸厂资金拨付情况及中**银行电子转账凭证证明:2012年1月20日,桂阳县财政局拨付50万元给屈某某;同年5月31日拨付70万元给屈某某;同年7月4日拨付10万元给屈某某。

23、桂财建呈(2012)4号文件证明:2012年2月份,桂**政局、经信局、发改局联合向省财政局、经信委、发改委请示龙潭造纸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130万元,目前该项目淘汰设备已经全部拆除,资金全部用于职工安置。

24、桂办发(2009)1号文件和收据证明:2012年4月11日,龙**纸厂分两次按照《桂阳县向上争资前期工作经费补助暂行规定》的规定缴纳向上争资项目经费3万元和2万元,共计5万元。

25、郴**信委《关于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情况的函》证明:2014年8月12日,郴**信委出具公函说明,2011年湖南省实行财政省直管县体制,桂阳系省财政直管县,当年省直管县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是否符合财建(2011)180号文件奖励条件的初审工作按有关要求系由县级财政、经信、发改部门共同履行。郴**信委配合郴州市财政局进行了汇总上报工作。

26、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程序证明: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工作分工,由经信部门牵头,负责提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分解落实;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等情况;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等工作。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监管按照工作分工,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安排、拨付、监管等工作。

27、龙**纸厂申报材料和国网**供电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2011年5月8日桂阳县龙**纸厂提供给桂阳县经信局的申报材料中的纳税号为430421196809158939于2008年4月18日注销,号码430421196708094913没有登记,2个纳税号码均无税务登记变更信息,龙**纸厂2008年至2010年无交纳税款记录。龙**纸厂在国网**供电公司客户系统内没有,只有七居委会造纸厂,其用电缴费日期截止到2008年6月份,且2008年6月前缴费记录与侦查机关提供的电能销售专用收据金额不一致,龙**纸厂2008年至2010年的电能销售专用收据系伪造的收据。龙**纸厂已于2011年4月11日吊销,该企业2007年度至2010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28、陈某某个人业务交易单证明:2012年1月21日,屈某某转账40万元到陈某某的账户;2012年6月1日,屈某某转账70万元到陈某某的账户。2012年6月2日,屈**从陈某某账户取款10万元。

29、借条证明:2014年7月31日,屈*甲向办案机关提供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陈某某现金10万元,借款人秦堪,借款时间2012年6月1日。

30、收条证明:2014年6月25日,秦*向办案机关提供收条一张并在收条上注明“此收条系2014年6月12日屈*甲在我车上根据教她写的由我提供”,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秦*借陈某某现金10万元,用借条换收条,收款人陈某某老婆屈*甲。

31、秦堪账户交易明细证明:秦堪账户1643500584449178在2012年5月29日账户余额为3.3646万元;2012年6月10日存入1万元;2012年10月24日存入2.3万元;2013年6月25日存入2万元;2013年7月5日存入2万元;2014年6月7日存入15.5万元;2014年6月14日现支4.9万元;2014年6月15日现支4.98万元。秦堪账号2980279980100321155在2012年12月31日余额为4.3983万元;2013年2月14日余额为10.8977万元,2013年3月31日转出10万元;2013年5月5日存入8万元;2013年12月28日存入20万元;2014年6月14日取现4.99万元,余额7.2046万元。秦堪账号4367422985010185552在2012年3月14日账户余额为8.8637万元。秦堪账号2980279980110258223在2012年5月24日账户余额为9.9736万元,2012年7月9日余额为29.9843万元,2012年8月11日余额为32.0343万元。秦堪账号6227002980420085668的账户2012年5月31日余额为4.9722万元,2012年6月16日余额为4.9720万元。2013年2月14日余额为10.0979万元,2013年12月28日余额为24.1296万元。秦堪账号604160686503在2013年1月14日至2014年6月21日,余额最少时为6772元,最多时为89,692元。秦堪账号4680301880101063872700在2011年4月19日至2011年6月21日期间没有大额资金流动,余额不足千元。

32、秦*房屋登记证明:2011年1月19日,秦*在桂阳县房产登记局登记桂阳县城关镇城北南路30号19幢606号,建筑面积113.32平方米。

33、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证明:2010年9月29日,秦堪到农村信用社贷款10万元,2013年4月28日还清。

34、费用登记证明:2012年2月5日,陈某某交给桂阳县经信局办现金5万元。

35、健康检查登记表证明:2014年6月25日,秦堪右额部有21cm大小的表皮擦伤,前额正中有33cm表皮的擦伤。2014年9月1日,秦堪入桂阳县看守所体检时体表无外伤。

36、户籍资料证明:秦堪的基本身份情况。

3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桂阳**纸厂是1996年他老婆屈**的几兄妹办的,他老婆在厂里管事,开始龙**纸厂的法人代表是他老婆家的一个老表廖某某,后来变更为他外家三哥屈某某。后来因该厂生产时有噪音和污染,2008年春节冰灾后就没有生产了。2011年上半年,他外家兄妹说他们老家衡阳有人利用造纸厂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要他也以桂阳**纸厂的名义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因他是桂阳人,熟人多,好找关系,叫他操作这个事情,屈某某还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他处理这件事。2011年2月份,申报之前,他找秦*商量把龙**纸厂列入淘汰落后产能上报计划,并告诉秦*龙**纸厂2008年停产,他外家哥哥在衡阳那边也有一个纸厂比龙**纸厂停产还早,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成功了,请秦*帮忙把龙**纸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事后会给秦*好处。2011年5月份的时候,他按秦*的要求提交了龙**纸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申请书,秦*给他申报通知的复印件,要他按照上面的要求去准备申报资料。因为龙**纸厂在2008年冰灾之后已经停产了,不可能有缴税发票和电费清单、保险单等材料,他就在桂阳县城的打字社按照税务发票样本和电费发票样本伪造了2008年到2010年三年的国税发票和电费发票、保险单、纸厂年度月报表、纸厂设备清单、资产利润表等材料后,他把这些材料交给了秦*。秦*说先交给谢某某,再交给他审查。谢某某、秦*没有审查原件,看了复印资料齐全就说可以了,然后上报到申报系统中去了。后来桂阳县财政局谭某某、秦*、谢某某陪省、市经委检查组到龙**纸厂的厂址现场核实情况时,龙**纸厂已经夷为平地,只有办过厂的痕迹,但检查组没有提出意见。龙**纸厂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是2012年到位的,分三次拨付到他以屈某某名义办理的账户。第一次是2012年元月拨付50万元;第二次是2012年5月拨付70万元;第三次是2012年7月拨付10万元。资金奖励没有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谭某某要他提交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资料时,他伪造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开支的资料后交给了谭某某。130万元中他分了3万元给屈某某,2万元给他二姐,他分了35万元,大姐和二哥每人分了二十几万,其余40余万元用在协调关系上。2012年6月份,秦*打电话问他龙**纸厂的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到位情况时,他才想起曾答应给秦*好处费的事,而且2012年初他还以瑞丰**公司的名义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需要秦*帮忙申报。2012年6月2日,他让他老婆从中**行账户取了10万元,在迎宾路五里桥加油站旁边把钱给了秦*。秦*说为了防止被纪检机关发现追究责任,就写了借条给他,借条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他从来没有向秦*要过这10万元。2014年6月11日,屈某某被抓,他找秦*商量对策时,秦*提出要把10万元退给他,但是他被抓了没有收到秦*退给他的钱。

38、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主要是经信局和发改局、财政局三家开展,他和秦*主要依据财建(2011)180号文件和湘财建便函(2011)24号文件提出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对企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资料原件和企业生产现场。当时上级下发申报通知后,秦*把通知给他并告诉他2011年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的企业是桂阳**纸厂和五建水泥厂,要他去催企业赶快提交申报材料。不久龙**纸厂和五建水泥厂把资料给了秦*,秦*把资料给他要他看一下,并说龙**纸厂申报人省里有亲戚,把材料报上去就可以了,而且申报成功后可以从拨付资金里提取6%的资金给局里。于是他就没有审查龙**纸厂提交的资料,也没有去现场进行核实生产情况。在进行审查时他不知道龙**纸厂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之后秦*交给他一份文件,要他去桂阳县发改局和财政局盖章,然后把材料送到市经信委。后来上级来**纸厂进行检查时他参与了现场检查。到了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到了桂阳县财政局共计130万元,龙**纸厂收到资金后给了经信局5万元。

39、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份的时候,桂**政局的谭某某和经信局的秦*拿着桂财建呈(2011)65号文件要他会签,文件主要内容是桂阳**纸厂和武*水泥厂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条件,已经按要求关闭,请上级部门兑现奖励。谭某某和秦*找他会签时,说申报材料财政局和经信局已经审核符合条件,上报文件也已经由财政局拟好了,只需要他在文件上面签字就可以了,所以他在会签这份文件时没有审查桂阳**纸厂提交的申报材料,另外谭某某和秦*没有说具体的审核过程,也没有说财政局和经信局是如何分工审查的,只是告诉他两个企业的情况已经由财政局和经信局审查好了,符合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湘财建便函(2011)24号文件在会签时他没有看到过,是秦*被调查后,他在网上看到的。2011年7月湖**政厅、经信委和发改委对桂阳**纸厂现场进行核查时没有人通知他,他没有参与。桂财建呈(2012)4号文件是请示拨付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的,文件内容第一部分是对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龙潭造纸厂拨付130万元,这部分资金用于职工安置。他签的时候看了一下内容,谭某某和秦*说2011年的资金已经拨付给企业,企业将奖励资金用于了职工安置,他就在上面签字了。

40、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工作在桂阳县财政局、经信局、发改局三部门负责实施,没有分工,是依据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2011年桂阳县申报的企业有五建水泥厂和龙**纸厂。2011年5月9日省财政厅等三部门下达了湘财*(2011)24号文件,他接到文件后通过电子邮件将文件发给了经信局秦*,要求按照文件的精神落实申报企业的名单和申报材料。因为桂阳县是省直管县,初审由县级**政部门会同经信、发改部门进行初审,市里主要是汇总。2011年5月13日,秦*将五建水泥厂和龙**纸厂的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他,过了几天,秦*和谢某某把龙**纸厂的申报材料交给了他,他接到材料之后看了一下经信局提供的桂政函(2010)9号文件、桂政函(2010)22号文件和湘淘汰落后(2011)3号文件,因为经信局已经同意上报龙**纸厂,加上时间紧,而且三份文件上有龙**纸厂的名字,他觉得政府是认可该企业的存在的,所以想当然的认为龙**纸厂是符合申报条件的,就没有仔细审核龙**纸厂申报奖励资金的材料,没有要求龙**纸厂提供申报资料的原件。他起草了一份文件找秦*和吴某某会签,找局长签字,由谢某某去三个单位盖章,并装订在申报材料中,之后谢某某将材料送给了市财政局经建科。2011年5月25日,省财政厅下发湘财*便函(2011)30号文件,重申各地要切实按照财*(2011)180号文件和**政部《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湘财*便函(2011)24号文件的要求组织企业申报、把握申报奖励条件和标准。他将文件交给了秦*,要秦*组织企业补充材料,后来秦*将补充的材料交到了上级部门。2011年6月30日湖南省财政厅又下发了另外一份湘财*便函(2011)30号《关于开展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核查的通知》,委托湖南节**究中心对全省的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2011年7月6日,湖南节**究中心的两位工作人员来到龙**纸厂进行现场核查。他和秦*、谢某某等人参与了现场核查工作。他们当时到了龙**纸厂的现场,没有发现任何和企业生产有关的设备、原料等,也就没有核实龙**纸厂的产能、产量、用电量、职工数目,只是在现场看到了几个水坑和废弃的厂房。《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核查登记表》是2011年7月6日对龙**纸厂现场核查之后,由省里核查人员填好之后去单位盖章的。他以为这个事情是省里专家组做的事情,就没有对表格内容进行核查。2011年12月9日,龙**纸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130万元下达了,龙**纸厂由陈某某提交了一份拨款申请书,经审批后从经建股的账户拨付到龙**纸厂法人代表屈某某的账户。2012年1月20日他拨付50万元后,要求陈某某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同年5月31日,陈某某提交一份盖有银行印章的支付清单原件给他,他看见钱都是支付给职工花名册上的人,于是就拨付了第二笔70万元到屈某某账户。7月4日,在拨付第三笔10万元之前,陈某某又提交了一份盖有银行印章的支付清单原件,他看见也是支付给职工花名册上的人和个别债权人,就把剩下的10万元拨付到屈某某账户。他作为桂阳县财政局经建股负责人,接受龙**纸厂的申报资料后没有依照湘财*便函(2011)24号、财*(2011)180号和**政部《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政策资金的通知》的要求履行职责,未认真核查就在龙**纸厂的《2011淘汰落后产能核查登记表》上盖章,确认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在拨付奖励资金时没有按要求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了进一步的核查;在奖励资金拨付后,没有监管奖励资金的使用,使该资金被屈某某、陈某某等人私分。

41、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经信局主管的有些中小企业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经信局参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主要由秦*和谢某某负责实施,秦*是经济运行股的股长,淘汰落后产能这一块的事情都是由秦*负责,上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名单的事情也是由秦*负责。秦*和谢某某属于隶属关系,在淘汰落后产能这项工作中秦*是分管领导,谢某某是协助秦*办理此项工作。湘财建便函(2011)24号文件下来之后,他批示由秦*和谢某某阅处,并要求秦*和谢某某与财政局、发改局进行衔接,按照文件要求上报申报材料,要三方同意之后才能上报文件。秦*和谢某某告诉他龙**纸厂符合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条件。2011年经信局和桂**政局、发改局以桂财建(2011)65号文件向上级部门申请,说龙**纸厂和五建水泥厂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条件,已经按照要求关闭,请上级部门兑现奖励。2012年以上三个局以桂财建呈(2012)4号文件向上级部门请示拨付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资金,对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龙**纸厂拨付130万元,资金全部用于职工安置。这两份文件都是三个局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生产现场进行审核之后起草,然后交三个局长签发。2012年桂**政局将130万元奖励资金拨付给龙**纸厂后,秦*向他汇报按县里文件的规定,可以要求龙**纸厂交纳一笔钱给局里,他同意并安排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和秦*一起负责收取这笔钱,龙**纸厂交了5万元给局里,经信局开具了两份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4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是2011年2月份启动的,2011年2月15日市经信委根据湖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湘淘检落后办(2011)1号文件的要求,组织郴州市各县区制定2011年郴州市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淘汰企业名单,2011年2月28日上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这部分工作是他的前任科长李**负责。同年4月26日,湖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了湖南省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同年5月9日,省财政厅、经信委和发改委下达了《关于组织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政策资金的通知》,要求从列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名单的企业中选择符合申请中央财政奖励淘汰落后产能标准的企业,组织申报奖励资金,提出了申报中央奖励资金的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必须符合的条件和申报的具体要求,明确包括县区在内的各级财政、经信、发改要认真审核企业上报资料,确保真实准确,有据可查,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通知下发后,市经信委根据通知的要求给郴州市个县市区的经信局负责申报工作的工作人员打电话要求他们按照通知的要求对申报项目的资料认真初审。因为申报工作任务重,时间紧,郴州市经信局将申报项目的资料初审工作下放到各县市区的经信局,市经信局主要是对个县市区上报的申报资料汇总,然后上报到省经信委和相关部门。

43、证人屈某甲的证言证明:桂阳**纸厂是她老表廖某某、三哥屈某某等人创建的,大概是2008年倒闭的。2011年,屈某某说国家对淘汰造纸厂有补贴政策,想找她老公陈某某以龙潭造纸厂的名义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补贴。陈某某让她去取过10万元,但没有告诉她钱的用途。2014年6月11日,陈某某因为涉嫌诈骗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过了一两天,她到桂阳县经信局问情况时碰到了秦*,秦*说2012年借了她老公10万元,现在要还给她,后来她和秦*到去郴州的路边,在秦*的车里秦*还给她10万元。她按秦*的要求照着秦*写的收条抄了一份收条,落款的时间是2014年6月10日。

44、证人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的一天,他妹夫陈某某说要利用他和龙**纸厂的名义去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诈骗国家补助的钱,并说事成后给他5万元好处费。之后他签了一份委托书给陈某某代表他以桂阳县龙**纸厂的名义去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他还把身份证给了陈某某。

45、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桂阳**纸厂是五**委会于1996年投资兴办的集体企业,办好后就把厂子承包给了廖某某,之后廖某某进行工商登记担任法人代表,一直到2008年底,廖某某不承包了。后来五**委会把龙**纸厂承包给了朱某某,2009年底造纸厂停产,正式关闭是2010年,被桂阳县政府以龙**纸厂环保不达标依法取缔关闭。取缔的时候文件上写的名字是龙潭再生纸厂。造纸厂被取缔后没多久,五**委会就把设备等处置卖了3万元,资金归居委会保管。

46、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桂阳县龙潭再生纸厂是原桂阳县七居委会造纸厂,该厂厂址在桂阳县筷子厂区域,附近没有其他的造纸厂。2008年冰灾之后,由她外甥女王某某和七居委会签承包租用合同,当时签合同时,该厂已经被冰灾压垮了,只剩下一些机械设备。七居委会的干部说,该厂以前是衡阳市的一些人办的,冰灾之后衡阳人就没有搞了。2008年她外甥女经手之后,她帮忙照看一下该厂,断断续续搞了一年多时间,到2010年4月被桂阳县人民政府下文关闭了。因为桂阳县龙潭再生纸厂的产权和设备都是七居委会的,她们只是租赁方,所以厂棚和设备都是由居委会负责处理的。

47、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的一天,她老公秦*说两三年前从一个朋友那里借了10万元,现在要还钱。过了几天,她从亲戚那筹了10万元给秦*,当天下午秦*把一张收条给她。之后秦*给了10万元要她归还亲戚。那10万元秦*没有说清楚是借的还是送的。

48、证人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谭某某和秦*、王某某、王**及司机李*甲合伙开始筹钱购买一台混凝土搅拌机,每人出了5万元,司机李*甲出了2.5万元,其中秦*出资的5万元是由谭某某先行垫付的。谭某某还证明2012年下半年大概是6至7月份,秦*直接给了他5万元现金。

4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桂阳县中医院急诊科主治医生,2014年6月25日为秦*做体检。秦*说有心脏病史,他让秦*做了一个心电图。他为秦*做体表检查时,看到前额正中约见一大小约150.5c㎡皮肤擦伤。他问秦*原因时,秦*用手盖住头部说“不好意思,这个伤是我自己搞的,就不要写进去了。”他看伤情不严重且考虑到个人隐私就没有记录。他当时还问秦*有没有办案人员用东西打秦*,秦*说没有人打过。

50、上诉人秦*的供述证明:桂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是由中小企业股负责实施,谢某某是中小企业股股长,他是分管中小企业股的局领导,经信局局长周某某安排他和谢某某负责对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程序:首先,由企业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制作申报材料提交经信局和发改局、财政局三个局;其次,三个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信局内部由中小企业股股长谢某某进行初步审核,然后他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告局长;第三,经信局审查之后将相关情况通报、桂**政局、桂阳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联合审查,认为申请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话就一起向市政府相关对口部门呈文,附上企业申报材料;第四,市级汇总县、区申报材料之后报省级财政、发改、经信部门,省级财政、发改、经信部门再报中央各部门同意后进行公示初审奖励名单,省级财政、发改、经信部门会公布本省的初审奖励名单;第五,名单公布之后省级财政、发改、经信部门会进行现场核查。每次核查时市、县财政、发改、经信部门都会陪同一起进行复核。复核之后三个单位盖章确认核查结果,由省级财政部门核算奖励金额,然后定下最后的名单。此后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就是财政局在负责了,经信局只是配合资金到位后的使用监督工作。经信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主要是依据财建(2011)180号文件和湘财建便函(2011)24号文件提出的奖励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相关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要求,这主要是根据财建(2011)180号文件的附件1进行;第二,对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文件进行审核,审查其生产线的型号和产能,与批复文件进行对比,为保证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文件一致,要审核设备的原始材料和批复的原件,淘汰设备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既不得推后在下一年度拆除或废毁,也不得将本年度之前已经拆除或废毁的设备作为本年度的淘汰设备进行申报,领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第三,对申请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状态进行审查,确保其在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这项主要是审查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和生产许可证,为确保审查的真实性,企业必须提供这些文件的原件,确保原件和复印件一致;第四,审查申请企业提供的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为保证申请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三家单位在进行审查的时候应该先审查申请企业的原件,然后去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具体来说就是审查提供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电力清单、生产许可证等原件,保证企业合法、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到申请企业的厂区,现场核实其生产线、型号和生产规模、保证其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规模要求、与项目批复文件一致。他通过陈某某的弟弟陈**认识陈某某,2011年5月10日,陈某某说其外家亲戚在桂阳县开了一个龙**纸厂,能不能申请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他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革委员会处室便函》湘财建便函(2011)24号文件的复印件给了陈某某,要陈某某按照文件的要求去准备资料,可以申报就申报。过了一周,陈某某拿了资料来给他看,他要陈某某将材料交谢某某审查并在陈某某走后,告诉谢某某陈某某答应事成之后给会经信局及他们个人好处,况且省里有和陈某某关系很好的领导,他们随便审了一下就算了。谢某某听了之后就表示同意。在他审核之后,他让陈某某将申请材料交给县发改局和财政局。县财政局和县发改委收到陈某某申报的材料后向他询问经信局审核的情况,他告知从陈某某提供的这些资料来看,桂阳**纸厂是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的条件的,经信局觉得还是可以申报的,之后经信局财政局、发改局三个单位联合呈文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经济信息局申报。《关于县五建水泥厂和龙**纸厂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请示》是由县财政局谭某某牵头起草,经信局谢某某、发改局能源办吴某某配合起草,再由三个单位联合盖公章后送至郴州市相关单位审核。这个文件主要是说桂阳**纸厂和武*水泥厂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条件,已经按照要求关闭,请上级部门兑现奖励。龙**纸厂提交了申报材料时没有提供原件,他当时审查的时候就是随便翻了一下,看看材料是否齐全,但是没有仔细审查龙**纸厂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桂阳龙**纸厂申请淘汰落后产能材料提供的申请材料都是复印件,他也没有要求提供原件,也没有去桂阳**纸厂现场进行审核。

经信局报送材料之后的两个月,省财政厅等三家单位下发了核查通知,要对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淘汰情况和本年度的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核查,要他们做好检查接待工作,在核查工作结束之后,各县市区及企业要对核查结果进行确认签字盖章,确保核查结论的真实性。2011年7月初,他和谢某某、谭某某、市经信委的李*甲、省节能中心的两个人,到了桂阳**纸厂生产现场,当时现场已经没有任何生产设备,只剩下破烂的厂房和几个水池。回到住宿的宾馆,省里的一个人在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核查登记表上填写了相关内容,然后他们盖了章,核查表上第一部分审查企业的资料是否齐全,当时桂阳**纸厂缺了项目批复和可行性文件,这次他们也没有要陈某某提供原件;第二部分现场查看淘汰设备,当时只是看到几个水塘和一些破砖乱瓦,没有看到核查表所列的5台设备;第三部分,申报年度前三年的生产经营情况,也没有要求陈某某提供生产经营情况的原始资料;第四部分涉及企业生产的职工人数,也是根据陈某某提供的申报材料填写的,照理说发改局也要派人参与核查,但是没来人,所以发改局没有在核查表上盖章。他在申报工作过程中虽然知道桂阳**纸厂不符合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标准和条件,但是为了完成县里的淘汰落后产能和争资的任务,再加上陈某某答应在申报成功之后给他好处,给经信局一笔工作经费,于是他就违反规定,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让龙潭造纸厂骗取了中央奖励资金130万元。

2012年6月份,他知道陈某某以桂阳**厂名义申请的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已经拨付到位,就暗示陈某某之前承诺给他好处费的事情。不久,陈某某打电话约他在五里桥加油站附近见面,在陈某某的车上,陈某某把用报纸包好的十万元交给他,并要他以后多关照。他接过钱后担心以后被查处,就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记录本和笔写了张借条给陈某某,并告诉陈某某为了应付纪检机关查处打张借条,如果被调查的话就说是朋友之间借的钱。陈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第二天,屈*甲找他打听情况,他告诉她在陈某某那里借了10万元,现在还给她,并要她把借条找到给他。之后在华丰典当行门口的马路边,在车里他将钱交给了屈*甲并要她写了一个收条,屈*甲讲不会写,他就教她写了一下,并注明“用借条换收条”,同时他怕因为收陈某某的这笔钱被追究责任,就要屈*甲将收条的时间写为2014年6月10日,也就是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在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他没有还钱的意思,因为之前在龙**纸厂申报奖励资金的时候他帮过陈某某,而且陈某某又以桂**冶炼厂的名义申报过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在被省里查处资料造假之前他帮陈某某将瑞丰的资料申报了上去。陈某某被抓之后,他怕被纪检机关追究责任,就把钱还了。那10万元还给信用社借款和利息大约4万元多,他跟几个朋友合伙投资买了搅拌车,大概用了5.5万元,剩余的钱放在家里开支。

他个人作为桂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局领导,在审核桂阳县龙潭造纸厂的申报材料过程中,没有认真对原件审核,仍然将该厂上报,最后导致桂阳县龙潭造纸厂骗取130万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负有相应的责任,他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桂**政局作为这项工作的牵头单位,桂**政局经建股的谭某某作为具体负责人员,在审查龙潭造纸厂的申报材料、现场核查和资金的监管方面都没有履行职责到位,特别是在资金监管方面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应该承担比他更大的责任;另外桂阳县发改局和上级相关部门也有一定的责任。谢某某作为经信局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人员,在对龙潭造纸厂申报资料的申报、现场核查过程中没有履行职责到位,对130万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被骗取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他受到了刑讯逼供。2014年6月24日晚上9点多,一个姓沈的工作人员拿胶水瓶打了他头部眼角上部分致其红肿,随后他自己撞向询问台把头部撞出血。办案人员李**、刘*乙威胁说要把他转到资兴看守所,2014年6月24日晚至25日没有让他休息,他在告诉办案人员小时侯得过心脏病后,办案人员故意把空调开得很低,他冷得发抖,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让他做出违背事实的口供。第二天才带他去的医院。

51、2014年7月8日郴州市检察院对秦*的讯问笔录证明,秦*在侦查机关交代的都是事实。2011年5月,省财政厅联合三家单位下发了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文件,他作为桂阳经信系统分管这块工作的负责人,组织申报工作。他于2010年认识陈某某,2011年申报通知在网上公布后,陈某某代表龙**纸厂找他申报。他叫陈某某准备资料后,陈某某跟他讲其省里有关系,事成后会给他好处,他就对陈某某放开了条件没有到实地去考查就上报了。严格讲,陈某某的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也没有提供这几年的纳税、用电清单、保险单等原件材料。2012年6月份,他以借的名义拿了陈某某10万元,案发前一直没有还。打借条的原因并非是真借,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处罚。他还钱给陈某某的老婆时,为了逃避法律的处罚特意要她把收条的时间提前到2014年6月10日。

52、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张证明:侦查机关对上诉人秦*的取证合法,与秦*的供述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上诉人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上诉人秦*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检察人员在讯问秦*时使用暴力,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让他做出违背事实的口供,秦*的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秦*受到刑讯逼供的确实证据,且秦*本人认可其头部伤痕是桂阳县检察院在对其进行调查时,反抗调查自伤造成的。侦查机关对秦*于2014年6月26日至9月1日所作的五次有罪供述均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上述视听资料亦证实侦查机关未对秦*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进行取证。另,秦*在五次有罪供述及其自行书写的供述材料、悔罪书的书证中,所供案发过程连贯,细节突出,并且证人陈某某、谢某某、屈**等人的证言和借条、收条等证据与秦*的供述相互印证,上诉人秦*的有罪供述真实可信,应予采信。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秦*不负责具体审核工作,在陈某某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的过程中,没有利用职权为陈某某谋取利益,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虽然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的审核等相关工作需由桂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负责,但秦*作为经信局主要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分管领导,在桂阳**纸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金过程中,明知龙谭造纸厂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将其上报,对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30万元被骗取负有责任,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秦*向陈某某借了10万元,该10万元并非贿赂款,双方系正常的借贷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秦*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其收受了陈某某的贿赂款10万元,且侦查机关对秦*供认受贿的每一次供述均作了同步录音录像,其供述亦与证人陈某某、屈**的证言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相互吻合,足以认定。上诉人秦*在庭审过程中的翻供称双方之间系借贷关系,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且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互矛盾,应当采信其庭前供述。同理,关于证人陈某某庭后所作与其在侦查阶段相互矛盾的证言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亦应采信其庭前证言。秦*具有受贿的故意并实施了受贿的行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造成13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被骗取的原因和责任比较分散,本院决定对秦堪犯滥用职权罪的量刑在原判基础上予以从轻。郴州市人民检察院部分出庭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5)桂阳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秦堪犯滥用职权定罪、附加刑部分及犯受贿罪定罪量刑部分的判决;

二、撤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5)桂阳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秦堪犯滥用职权罪量刑部分及数罪并罚部分的判决;

三、上诉人秦堪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没收财产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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