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铿犯受贿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代理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铿及其辩护人简志敏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广东**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于2008年8月至案发任汕尾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于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兼任陆**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被告人陈**在上述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19万元、港币94万元及翡翠吊坠两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31.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接受杨**、黄*(均另案处理)等人的请托,承诺在“邹*聚众斗殴案”的办理上提供帮助,后在杨**经营的普宁市天天渔港大酒店办公室收受杨**贿送的50万元港币及“原液酱香”白酒两瓶。被告人陈**将该50万元港币及上述“原液酱香”白酒放在其岳父郑*甲家中保管,后被侦查机关起获。

2.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接受吴**(另案处理)的请托,在“张*故意伤害案”的办理过程中,为张*办理取保候审,事后陈**在其陆丰市公安局的局长办公室收受吴**贿送的20万元人民币。

3.2011年8月,陆丰市公安局抓获了涉嫌窝藏毒赃的林*壬、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蔡**(“812”案件),被告人陈**分别接受吴**及许*甲(另案处理)的请托,为林*壬及蔡**办理取保候审。2011年9月,陈**在其陆丰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先后收受吴**贿送的两块翡翠吊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4万元人民币)、许*丙贿送的10万元人民币。在林*壬被陆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释放后,被告人陈**在普宁市流沙镇再次收受吴**贿送的40万元人民币。2012年12月底,陈**因害怕收受吴**贿赂一事败露,将收受的20万元人民币及两块翡翠吊坠退回给吴**。

4.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陈**通过吴**的介绍,接受俞*(另案处理)的请托,要求陆丰市公安局甲子镇瀛北派出所所长林**协助处理好俞*承包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问题,并在其上述局长办公室收受俞*贿送的8万元人民币。

5.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接受郑**(另案处理)的请托,为汕尾市**训有限公司租赁该公司的位于汕尾市海汕公路18KM处的场地给汕尾市公安局用于驾驶人考试场地提供帮助,并在郑**经营的汕尾市**有限公司的办公室收受郑**贿送的10万元人民币。

6.2011年11月,林**(另案处理)中标陆丰市公安局业务用房工程项目,为感谢被告人陈**在该工程项目中的支持,并为顺利结算工程款,于2012年春节期间,林**通过陆丰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杨**(另案处理)贿送100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陈**。2012年8月,陈**因害怕收受林**贿赂一事败露,遂将100万元人民币退回给林**。

7.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接受下属的请托,在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上为相关下属人员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下属贿送的31万元人民币、44万元港币。

其中,被告人陈**于2010年春节前在其陆丰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收受姜*(另案处理)贿送的10万元港币;

被告人陈**于2010年春节前在其陆丰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收受刘*甲(另案处理)贿送的6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于2010年上半年在其陆丰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收受李*丙(另案处理)贿送的4万元港币;

被告人陈**于2010年中秋节前在其陆丰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收受郑**(另案处理)贿送的10万元港币;

被告人陈**于2010年年底在其陆丰市边防大队的宿舍收受杨*乙贿送的10万元港币;

被告人陈**于2011年春节前在其陆丰市边防大队的宿舍收受陈*乙(另案处理)贿送的6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于2011年上半年在其陆丰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收受林*戊(另案处理)贿送的7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于2011年年中在其陆丰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收受刘*乙(另案处理)贿送的2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于2011年7月在汕尾市鲘门镇收受李某丁(另案处理)贿送的5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于2011年中秋节前在其陆丰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收受邱*乙(另案处理)贿送的5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于2013年中秋节前在其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办公室收受杨*乙帮助陈**(另案处理)贿送的10万元港币。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共计人民币219万元、港币94万元及翡翠吊坠两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31.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陈**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意见,但提出其有自动投案情节。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在第1、3、6宗犯罪中,收受杨**、吴**、林某庚款物的部分,被告人陈**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所收受吴**、林某庚款物部分已及时退还,依法不构成受贿罪,只是一般违纪行为。2.被告人陈**构成自首。3.被告人陈**案发之前工作表现良好。4.对被告人陈**举报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还是重大立功需进一步查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于2008年8月至案发任汕尾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于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兼任陆**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被告人陈**在上述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案发后,被告人陈**退款人民币126.5万元,港币100万元。侦查机关扣押陈**收受的“原液酱香”白酒两瓶,已随案移送本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接受杨**、黄*(均另案处理)等人的请托,承诺在“邹*聚众斗殴案”的办理上提供帮助,后在杨**经营的普宁市天天渔港大酒店办公室收受杨**贿送的港币50万元及“原液酱香”白酒两瓶。被告人陈**将港币50万元及“原液酱香”白酒放在其岳父郑*甲家中保管,后被侦查机关起获。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09年8月安,汕尾市城区的一个村因开发问题,村民与现场施工人员发生冲突。我当时任汕尾市公安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通过技侦及调查工作,锁定该事由邹*丁纠集。2009年8月12日,经汕尾市公安局统一行动,缴获了邹*丁、邹*共有老宅中的9支枪支,当日在城区抓获了邹*丁,对邹*也开展网上追逃,这就是“812”案件。“812”案件发生后,杨*甲约我去他办公室喝茶,期间,见到黄**,她请求我尽量帮帮邹*。过了一个星期的一天晚上8时许,杨*甲叫我到他位于普宁天天渔港酒店的办公室,后杨*甲说“812”案件黄**找到他,让他帮忙找我。杨*甲请求我在“812”案件上能帮忙就帮忙。当时我已经调到陆丰任公安局长,但还兼任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我就跟杨*甲说案子之前是我在经营,但现在具体不是我在管,我能够帮上忙就帮。我走的时候,杨*甲拿了一包用报纸包好的钱给我。我回到家后发现里面是50万元港币,觉得应该是黄**给的,可能与“812”案件有关。我第二天晚上再次去找杨*甲,把钱给回杨*甲,之后杨*甲又再次提了一个茅台酒的礼品袋追到楼下从车窗放进了我车里。我回家打开后发现是用报纸包着的50万元港币和两瓶茅台酒。这个礼品袋我放在家里一直都没有处理。

被告人陈*铿指认出收受的茅台酒及起获的港币50万元、包装港币的报纸“深圳特区报”。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的证言。主要内容:因为邹*案件,黄**找到我。她说陈**是该案件的负责人之一,她想通过我出面找许某乙和陈**在案件的事情上帮忙。第一次黄**送了20万元港币给陈**,陈**又将钱拿给我让我帮忙退回给黄**。

第二次黄**让我帮她给陈**50万元港币,感谢他在案件上帮忙。后我在办公室将黄**交给我的50万元港币(用报纸包着)送给陈**,我对陈**说这是“明姐”(即黄**)让我交给他的,感谢他的帮忙。

(2)证人黄*(黄**)的证言。主要内容:“812”案件发生后,我找到杨**,把邹*涉及枪案的事情告诉他并请求他帮我。杨**就带我跟汕尾市公安局局长许**、副局长陈**见面。

(3)证人许**的证言。主要内容:“812”案件发生后,成立了专案组,由我任组长,副局长李*、陈**、城**局局长曾*任副组长。但抓捕邹*的事情一直没有进展,期间,副市长刘**带黄丙丁到我办公室要求我关照邹*,他们答应做邹*的工作,让邹*到公安机关自首,当时陈**在我办公室。过了不久,邹*到公安机关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在办理“812”案件过程中,陈**曾对我说杨*甲送钱给他,我当场制止陈**不能要杨*甲的钱。

(4)证人曾*的证言。主要内容:2009年的9、10月份左右,许*乙打电话叫我到他位于汕尾市公安局大院2号楼的宿舍。我到了之后,发现黄*和杨**也在许*乙的宿舍里,当时黄*请我对邹*这些人从轻处理。

(5)证人郑**的证言。主要内容:陈**曾交给我一个茅台酒的礼品袋让我保管,说那包用报纸包好的东西很重要,他以后还要拿回给别人。后来礼品袋烂了,我就把袋子扔了。检察人员将报纸拆封后,我才知道报纸里面装的是50万元港币。

3.书证材料

(1)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对郑**的住宅进行搜查,在其房间内搜出白酒两瓶,港币50万元。

(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白酒两瓶(原液酱香包装纸包装),港币500张,面额1000元,用2008年8月28日出版的“深圳特区报”报纸包装。

(3)邹*案件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汕城公诉字(2009)第00141号起诉意见书,认定邹*于2009年10月13日到城区分局投案,因涉嫌聚众斗殴被依法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以邹*(取保候审)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陈**收受杨*甲财物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系该案的前期负责人和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技侦工作,协助侦办案件,在案件处理中具有职务便利。在杨*甲提出请托事项时,陈**明确表示能帮忙就帮忙,并且收受了杨*甲、黄**贿送的财物。被告人陈**明知杨*甲、黄**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并承诺为他们谋取利益,不论该利益是否实现,其行为都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接受吴**(另案处理)的请托,在“张*故意伤害案”的办理过程中,为张*办理取保候审,事后陈**在其陆丰市公安局的局长办公室收受吴**贿送的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08年下半年左右,陆丰市东海镇的龙光村开发商和村民发生冲突,后来有村民被打死,民愤很大,陆丰市公安局将几个人网上追逃,这个案件就是“1022”案件。2011年公安系统开展清网行动,有一天,彭**副局长跟我说网上追逃的这几个人其实不是主犯,是为了平息民愤才上网追逃的,这几个人想过来投案自首看能不能取保候审,我说到时候审查清楚就按程序走。不久,吴**也打电话跟我说了这件事情,让我到时候帮忙关照一下,我当时就答应了。后来,这几个人就都被取保候审了。事情办妥之后不久,吴**来到我在陆丰市公安局的办公室,送给我轩尼诗洋酒和20万元人民币,称感谢我在该案中的帮忙。

2.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张*案件发生后,林*甲找到我,想通过我向陆丰市公安局局长陈**求情,在张*投案自首后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我就打电话给陈**,请他帮忙,陈**同意到时尽量帮忙。过了一个多月,张*他们投案自首后被陆丰市公安局取保了,后来又被法院判了缓刑。为了感谢陈**的帮忙,林*甲准备了20万元人民币和酒等,放在一个礼品袋里,让我送给陈**。我就打电话给陈**,一个人拿着林*甲准备好的礼品袋到陈**陆丰市公安局的办公室,将礼品袋塞给陈**,感谢他在张*案件中的帮助。陈**推辞一下就收下了。

(2)证人张*证言。主要内容:我因为斗殴被陆丰市公安局网上追逃,自首后陆丰市公安局对我拘留了差不多一个月,随后被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后陆丰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我出来后问林*甲是不是他帮了我,林*甲让我不要问了。我理解是他确实在我被陆丰市公安局释放(监视居住)的事情上帮我找陆丰市公安局的领导疏通关系,我才会被放出来。

(3)证人林**的证言。主要内容:张*的弟弟张*告诉我张*被网上追逃,在清网期间想回来投案自首,问我是否认识陆丰市公安局的人,看能不能办取保。我就介绍吴**给张*认识,张*对吴**说了张*的情况,吴**答应帮忙打听一下,后来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都是张*跟吴**直接接触了。

3.书证

陆丰市公安局提供的张*故意伤害一案的说明材料及张*的立案、拘留、监视居住、自首、起诉意见书等材料。证实:2011年3月6日张*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4月1日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张*《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的领导批示一栏显示批示领导为“陈**”,批示内容为“同意”。

(三)2011年8月,陆丰市公安局抓获了涉嫌窝藏毒赃的林*壬、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蔡**(“812”案件),被告人陈**分别接受吴**及许*甲(另案处理)的请托,为林*壬及蔡**办理取保候审。2011年9月,陈**在其陆丰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先后收受吴**贿送的两块翡翠吊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4万元)、许*丙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在林*壬被陆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释放后,被告人陈**在普宁市流沙镇再次收受吴**贿送的人民币40万元。2012年12月底,陈**因害怕收受吴**贿赂一事败露,将收受的人民币20万元及两块翡翠吊坠退回给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1年8月12日,陆丰市公安局特别行动队在甲子镇抓获了几个交易麻黄素的犯罪嫌疑人,并缴获了大量现金。“812”案件属于重特大涉毒案件,是我任内办理的涉毒金额最大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林**、蔡**等5人刑事拘留后一个月左右,林**因患,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蔡**等人也因犯罪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在林*乙未被抓获归案的情况下对林**、蔡**等五人取保候审是不合适的,因为主犯林*乙一直没被抓获,对林**等5人取保候审影响了案件的继续侦查和扩线。

在“812”案件发生后的一天,吴**找到我问我能不能给林*壬办理取保候审。之后的一天晚上,吴**来到我办公室送了我两块玉石,后来我将玉石带回家。2011年年底临近春节的一天,我在普宁市流沙镇天安饭店和方义镇、吴**一起吃饭。饭后离开时,吴**将一个塑料袋放在我的车后尾箱里。我回去后发现里面装有两捆人民币现金,面值都是100元,总共是40万元。我对妻子郑**说这些钱是投资资金,后来我拿给东莞的同学林*辛帮我保管。

2011年9月初左右,许**来到我在陆**委6楼的办公室,跟我谈到“812”案件,问我能不能对蔡**从轻处理,可不可以取保候审,我说会依法依规处理。临走时许**就从包里拿出一包用报纸包着的东西给我,说是一点普洱茶砖,后来我打开看,发现是10万元人民币。

2012年中秋前的一天傍晚,我将许**和其他人给我的钱凑齐了20万元人民币后,又回到普宁我岳父的家里拿了吴**之前送给我的两块玉石,一并用袋子装好,去到池尾的高速路口将玉石和钱退回给吴**。2012年12月份,汕**纪委函询我个人,要求我对群众举报我在办理“812”案件的过程中收受吴**500万元贿赂的情况进行说明。

被告人陈**指认出起获的翡翠饰品,证实照片的翡翠饰品就是吴某甲送的。

2.证人证言

第一组证人证言,证实吴某甲向陈**行贿情况的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8月中旬,林*乙通过廖*找我帮忙将林*乙的父亲放出来,同时把被扣的4000多万元退回来。我在揭阳的阳美玉石市场买了两块30万元的玉石送给陈**,我向陈**提出林*壬有病,如果政策允许,能不能将他取保候审出来。陈**回答“看看情况怎么样再说”,他的意思是如果政策允许他会帮忙。大概过了两、三天的一天晚上八、九点,当时林*壬已经体检完了,我打电话给陈**,对他说林*壬病了,请他在林*壬取保候审的事情上尽量帮忙。不久林*壬就被取保候审出来了。过了一个多月,我与方义镇、陈**一起吃饭。饭后,我将装着40万元的袋子放在陈**车上。当晚十点多钟,我接到陈**打来的电话,责怪我送那么多钱给他。我就对他讲是别人给的,并不是我的钱。

2012年年底(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陈**让我在普宁池尾的高速路口等他。晚上八、九点,陈**过来退回给我20万元人民币现金及之前送给陈**的两块玉石,另外还有两盒青橄榄。当时社会上有传闻说林*壬这个案件取保候审上有猫腻,可能要复查案件,所以我估计陈**因此退回我送给他的钱和玉石。那两块玉石放在我广州办公室卧室的保险柜里,已经被起获。

(2)证人廖*、林**、林**的证言。证实林**在其父亲林*壬被抓后,通过廖*去找吴某甲疏通陆丰市公安局的关系,帮忙为林*壬办理取保候审,一共给了吴某甲人民币650万元和十瓶路易十三洋酒。

(3)证人郑*乙证言。证实陈**曾交给其保管涉案玉石首饰。

第二组证人证言,证实许*甲向陈**行贿情况的证人证言。

(4)证人许**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曾用名许天坛、许某丙,在2011年因为蔡**被抓的事情找过陈**,送了10万元给陈**。

2011年8月,蔡**的亲属蔡*,也可能是蔡**或者蔡*冰打电话给我,问我有没有办法联系到陈**。我通过许**联系上陈**后,打电话给蔡**,告诉他我已经联系了陈**,蔡**就叫我到陆丰市公安局附近与他汇合,后他拿了10万元给我,我到陈**的办公室,跟他说了希望将蔡**取保的事情,并将这10万元给了他。

(5)证人蔡**、邓*的证言。证实蔡*乙称自己找许**帮忙将蔡*丙取保候审。

(6)证人蔡**的证言。主要内容:我认识许**,蔡**被抓后,为何被取保出来我也不知道。我没有行贿过陆丰市公安局的相关人员。

第三组证人证言,系陆丰市公安局经办“8.12”案件的侦查人员、法制审查人员的证言,证实“8.12”案件的相关情况。

(7)证人石*、陈**、陈**、陈**、袁*、何*、吴**的证言。该几名证人均为“812”案件的相关经办人及主管领导,其中石*时任陆丰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特别行动队,陈**任特别行动队队长。证实“812”案件的林*壬、蔡**等人的取保候审,是经开会讨论决定并报陈**同意办理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吴**曾多次找办案人员要求对林*壬取保候审。

(8)证人李**的证言。主要内容:我负责“812”案件的前期技术侦查方面的工作,该案的技侦期限快到期了也没有人来办续期的手续,我向陈**汇报了这个情况后,陈**说联系陈**。陈**说特别行动队都没人办这个案子了,就不办理延期续控的手续了。我再次将这个情况向陈**作了汇报,陈**听后说那就按陈**的意思办。

(9)证人林**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9月份的时候,我以陆丰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身份提前进驻陆丰市。林*壬等人涉毒案件问题很多,蔡**是以“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所运载的钱为毒资知情”的理由来办理取保候审的,我阅卷后认为这里面是有问题的,因为蔡**自己都承认过他知情。而林*壬是以“有病”的理由来取保候审的,他的病情要确实属实而且符合条件才行。

第四组证人证言,系陆丰市公安局看守所的相关证人证言,证实林*壬入所体检、出所检查等相关情况。

(10)证人林*戊、温*、章*证言。案发时该三名证人均在陆丰市看守所工作,证实林*壬关押时身体情况是符合入所体检要求的。林*壬大约被羁押了20多天后,向当天看守所值班医生温*打报告说他头晕,浑身无力,医生建议将林*壬送医院检查治疗。后章*对照相关规定报告林*壬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的标准。章*称自己误认为高血压3级和高血压3期是一样的,所以在看到林*壬患有高血压3级后,认为林*壬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中规定的保外就医条件。

证人林*戊签认了陆丰市看守所的关于在押人员林*壬的病情反映的复印件。证人章*对陆丰市看守所出具的《关于在押人员林*壬的病情反映》进行了签认。

第五组证人证言,系给林*壬做检查的相关医生的证言,证实林*壬的体检情况。

(11)证人李*乙、彭*的证言。证实林*壬患有,血压高达190/110MMHG,诊断为3级(极高危组)。

李*乙、彭*对汕**民医院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书进行了签认。

3.书证材料

第一组书证材料,证实林*壬案件的相关取保候审的情况。

(1)“8.12”案刑事侦查卷宗。证实林**、蔡**涉嫌窝藏毒赃罪、转移毒赃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陆丰市看守所出具的林*壬在押期间用药说明、入所体检登记表、在押人员出所检查。证实林*壬于2011年8月13日被羁押时血压为160/90MMHG,在羁押期间服用降压药。

(3)陆**民医院出具的林*壬疾病诊断证明书、向汕**纪委出具的《证明》、病例等材料。证实林*壬于2011年9月4日到陆**民医院就诊,临床诊断为高血压3级,脑梗后遗症,但没有在该院住院治疗、取药。

汕**民医院出具的医学鉴定书及检查化验报告单。证实:林*壬于2011年9月6日被该院诊断为三级;高血脂病;肝功能损害;脑萎缩。建议住院治疗。

(4)陆丰市看守所出具的《关于在押人员林*壬的病情反映》。证实2011年9月9日,陆丰市看守所称林*壬的病情鉴定结果属于《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5)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汕检技审(2014)1号检验鉴定文书。证实: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根据陆**民医院、汕**民医院的检查结果,认为林*壬未达到“三期”,未达到保外就医的标准要求。

第二组书证材料,证实林*壬案件的补充侦查、起诉、审判等情况。

(6)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办理林**、蔡**涉嫌窝藏、转移毒赃罪一案的情况报告》、陆**民法院作出的(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陆**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初告人林**、蔡**犯窝藏、转移毒赃罪一案审理经过的情况》、汕尾**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上诉人林**、蔡**一案二审阶段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0月9日,陆**民法院以被告人林**犯窝藏、转移毒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蔡**犯窝藏、转移毒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林**案件一审判决后,林**、蔡**均不服,向汕尾**民法院提出上诉。汕尾**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遂裁定发回重审,并于2012年12月17日委托原审法院宣判,对本案发回重审。陆**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重新立案,后因无法联系到林**、蔡**而中止审理。2014年4月22日恢复审理。

第三组书证材料,系纪委的相关材料。

(7)汕尾**委员会出具的信访询问函。证实:2012年9月10日,汕尾**委员会出具了关于“812”案件的《信访询问函》,称群众反映陈**收受“阿强”的500万元,后林某壬等五人以“证据不足和”为由被取保候审,该案不了了之。

陈**回复的《关于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说明》中称,被告人林**因患有,不宜关押。对林**等人取保候审系依法办案。

4.鉴定意见

中山大**定中心出具的翡翠饰品鉴定报告和汕尾**证中心出具的报告书。证实:送检的观音挂坠定名为翡翠吊坠,价值人民币13.2万元;送检的绿色弥勒佛状雕刻品定名为18K金镶钻石翡翠吊坠价值人民币18.2万元。

对辩护人提出陈**收受吴*甲财物已及时退回,不构成受贿的意见,经查,根据吴*甲的证言,2011年8月,其向吴*甲贿送两块玉石,陈**收下了。后来贿送陈**40万元时,陈**虽责怪其送钱,并称让其拿回去,吴*甲并未去拿,陈**在此后一年多时间也未将钱物退回。根据汕尾**委员会出具的信访询问函,2012年9月,纪委要求陈**说明在办理林*壬取保候审案件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时,陈**仍坚称没有违法办案。后来陈**才将款物退回给吴*甲。因此,陈**在收受他人财物后,并未及时退回,应依法追究其受贿责任。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四)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陈**通过吴**的介绍,接受俞*(另案处理)的请托,要求陆丰市公安局甲子镇瀛北派出所所长林**协助处理好俞*承包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问题,并收受俞*贿送的8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0年年底,吴**和一个姓俞的房地产商一起到我在陆丰市公安局的办公室,吴**跟我说姓俞的房地产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和当地村民产生争议,该房地产开发商的手下将村民打伤,希望我能帮忙跟瀛**出所打招呼,让瀛**出所对该房地产开发商的工程予以重视,协助处理好村民闹事的事情,使工程尽快推进。我当时就答应了。吴**和姓俞走的时候,给了我一包黑色塑料袋包的东西。等他俩走了之后,我打开看里面都是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共8扎,1扎1万元,总共有8万元人民币,我就把钱放到我朋友林**那里做投资了。后来我向瀛**出所的所长林*己打了招呼,让他尽快处理姓余的开发商和当地村民的事情。

2.证人证言

(1)证人吴**、俞*的证言。主要内容:俞*承包了一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期间由于村民经常闹事阻挠开工,导致工程进度很慢。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吴**和俞*去到陆丰市公安局陈**的办公室,将一个装有8万元现金和烟酒的礼品袋放在陈办公桌隔壁的书柜旁。俞*向陈**说了他在工程承包中遇到的问题,希望陈**。陈**听后表示会要求派出所处理好这件事情。事后瀛**出所帮助解决了纠纷。

(2)证人林某己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任瀛**出所所长期间,2010年上半年,鑫**产公司的负责人俞*到派出所报警称,村民去到工地闹事,我安排民警协同政府去处理这件事情,同时向陈**汇报了情况,陈**开始只是交待要妥善处理。后来俞*说他已经通过关系找到领导,要我们引起重视。之后,陈**就派了一个工作组来处理这起土地纠纷事件,查明带头闹事的村民叫余*,按照陈**的指示,对余*处以15日行政拘留,后来鑫**司的项目一直都很顺利地进行了。

(五)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接受郑**(另案处理)的请托,为汕尾市**训有限公司租赁该公司的位于汕尾市海汕公路18KM处的场地给汕尾市公安局用于驾驶人考试场地提供帮助,并在郑**经营的汕尾市**有限公司的办公室收受郑**贿送的1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郑**约我到他在汕尾大道旁兴业搅拌厂二楼的办公室喝茶,期间郑**说他一个朋友(具体名字我不记得了)要投资埔边考场,希望出租给汕尾市公安局用于驾驶员考试。汕尾市公安局党委会将要讨论研究租用考场的事,请我在党委会上支持他的朋友,我当时说尽量帮忙支持。我准备离开时,郑**取出一个浅绿色茶叶袋给我,说让我过节拿去用,还搬了一箱1斤装的茅台酒到我的车后尾箱。回到宿舍后,我打开茶叶袋发现里面有10扎人民币,每扎1万元,面额为100元,共计10万元人民币。后来我将这些钱连同其他钱拿给我的朋友林某辛,让他用来帮我投资。

2.证人证言

(1)证人郑**的证言。证实:罗**曾见过陈**来我的搅拌厂喝茶。我欠罗**10万元,他让我在陈**到我公司喝茶时,将钱拿给陈**,说他要在汕尾浦边海汕公路边开办个驾校,并告诉陈**钱是他给的,陈**就知道怎么回事了。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我约陈**来我公司喝茶,我将10万元现金用报纸包好,再用黑色塑料袋套好,放到一个纸茶叶袋里,我自己也准备了两包大红袍,一箱茅台酒。陈离开前,我把准备好的东西送给他,并刻意跟他强调装钱的那个茶叶袋是罗**让我给他的。

3.书证材料

(1)中国共产党汕尾市公安局委员会提供的《党委会议记录》、《关于租赁汕尾市**训有限公司投资增建机动驾驶人考试场所的请示》、《汕尾市**训有限公司与汕尾市公安局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租赁合同》。证实:汕尾市**训有限公司将汕尾市海汕公路18KM处的场地给汕尾市公安局用于驾驶人考试场地。2012年1月17日,汕尾市公安局党委会讨论该项事宜时,陈**出席了会议。

(2)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以行贿罪对罗**立案侦查,现已对罗**网上追逃。

(六)2011年11月,林**(另案处理)中标陆丰市公安局业务用房工程项目,为感谢被告人陈**在该工程项目中的支持,并为顺利结算工程款,于2012年春节期间,林**通过时任陆丰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杨**(另案处理)贿送100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陈**。2012年8月,陈**因害怕收受林**贿赂一事败露,遂将100万元人民币退回给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09年底,汕尾市公安局决定拨陆丰公安局1000万元来建新看守所和办公大楼,其中800万元是用来作新办公楼的启动资金。我将该情况在局党委会上作了通报,按照分工由副局长施*具体负责实施。2010年下半年,按照工作职责,警务保障室主任杨**开始参与新办公大楼的建设工作,任基建办副主任。施*和杨**在办公楼建设过程中负责向我及党委会汇报工作。2011年8月,在陆丰市公安局新办公大楼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之前,有一天中午,杨**向我提起有一间公司想来参加招投标。陆丰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工程招投标后,我已经调回汕尾市公安局,杨**找到我,提到陆丰市公安局新建办公大楼建设工程的中标老板想感谢我,意思是要送钱给我。2012年春节前,杨**电话联系我说他准备了两箱土特产给我。我听后就知道应该是杨**要拿中标公司的老板送的钱给我,我就让杨**和我的司机邱*甲联系。我让邱*甲去杨**那里取两箱土特产送到东莞林**那里。后我告诉林**,邱*甲会拿两箱土特产给他,里面可能会装有钱。林**收到东西后告诉我那两箱土特产里面装有100万元人民币。2012年上半年,杨**去到汕尾市公安局办公室找我,说陆丰形势紧张,财政局局长张**被抓了,还说陆丰市公安局新办公大楼工程进度很慢。我听完后问杨**,之前那100万元是不是中标公司的老板给我的,杨**说是的。我不想自己惹这些麻烦,我跟杨**说会让林**和他联系,赶快将这100万元人民币退回给中标公司老板。随后,我联系林**筹集100万元拿给杨**。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的证言。证实:林**中标陆丰市新办公大楼工程后,来找我并跟我说他挂靠的揭西建筑已经顺利中标我们公安局的工程,并说要送80万元给我以表示感谢,希望工程开工后多关照他,特别是工程进度款要按时支付。我说我只要60万元就行,并让他多送点给陈**,林就问我送100万元行不行,我说可以。过了几天,我在单位见到陈**,对他说林**准备送100万元给他以表示感谢,陈**就点了点头。

2012年3、4月的一天下午,林某庚打电话给我托我拿点东西给陈**。我就打电话给陈**说林某庚要送他土特产,陈**让我跟他的司机“阿*”联系,但是他让我不要告诉“阿*”拿的是什么东西。后林某庚交给我两个纸皮箱让我交给陈**,我就让陈的司机“阿*”开车过来拿。过了几个月,社会上有传闻说陆丰公安局的领导在基建工程中拿了不少好处,我就找陈**建议他把钱退回去。过了两天就帮陈**将100万元退回给林某庚。

(2)证人林某庚的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10月,时任陆丰市公安局副局长石*让我挂靠公司参与陆丰市公安局新建办公楼投标,我就找了揭阳市**汕尾分公司,约定由他们公司去投标,收取管理费,工程则由我自己负责建造。2011年7月,我到石*宿舍告诉他我要参与投标,并请他帮忙协调,他答应了,并叫来时任陆丰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杨**,我们三人商定由杨**找陈**说情,让陈**将业务用房工程交给招投标代理公司向社会公开招标,并说明我会参加投标;石*也帮我找陈**帮忙让我能够顺利中标并协调工程款的事;我自己去找时任陆丰市公安局副局长、业务用房工程基建小组副组长施*帮我顺利中标。后来,我顺利中标承接了陆丰市公安局业务用房工程。

中标前,我和杨**、石*一起商量过如果顺利中标陆丰市公安局的业务用房工程,也会送钱给陈**。因为当时陈**任汕尾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主管财务工作,陆丰市公安局业务用房的工程款是由汕尾市公安局拔款人民币8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建造,资金的拨付须由陈**批准。另外,我还想让陈**帮忙将陆丰市公安局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工程不通过招投标,而是直接让我来做。2012年2月至3月期间,我跟杨**说想托他带两箱土特产给陈**,后我把两箱用水果纸皮箱装的现金人民币(每箱各有人民币50万元)放到杨**的车上。大约是在2012年7、8月份,陈**通过杨**将100万元人民币退给我了。

(3)证人施*(原系陆丰市公安局副局长、业务**小组副组长)、刘**的证言。证实二人帮助林某庚中标了陆丰市公安局业务用房项目工程。

(4)证人林**、郑**的证言。主要内容:陈**存放在林**处的钱款一共是人民币1000万元左右。大概在2012年8月份,陈**让林筹集100万元人民币交给他的司机“小*”。

(5)证人邱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春节前,我帮陈**送两个纸箱给林**。几个月后,陈**叫我帮林**拿些东西来,后我找到林**的老婆搬了一个纸箱。

3.书证材料

(1)陆丰市公安局出具的陆丰市公安局业务用房招投标等书证材料。证实:2011年10月8日,揭阳**集团公司中标陆丰市公安局业务用房工程。

(2)陆丰市公安局的会议记录。证实:2010年6月10日,陈**主持陆丰市公安局党委会,会议决定委托宏**司对陆丰市公安局业务用房工程进行招投标。

(3)业务用房开支明细及相关发票、合同等材料。证实:陆丰市公安局支付基建费用的情况。

对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陈**已将收受林**的100万元及时退回,不构成受贿的意见,经查,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在知道陆丰市公安局业务用房实际中标人想送钱给他表示感谢时,并未推脱,而是让杨**联系其司机,让司机将所收受之物交给林*辛。当林*辛告知陈**收到人民币100万元时,陈**并未将款项退回。在2012年7、8月份,陈**因听杨**说陆**政局局长张**被抓,陆丰市公安局新办公大楼建设工程进度缓慢,害怕牵涉其中,才将款项退回。因此,被告人陈**系因自身或与其有关联的人被查处,因掩饰犯罪而退还,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七)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接受下属的请托,在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上为相关下属人员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下属贿送的人民币31万元、44万元港币。

其中,被告人陈**于2010年春节前在其陆丰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收受姜*(另案处理)贿送的港币10万元;

被告人陈**于2010年春节前在其陆丰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收受刘*甲(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6万元;

被告人陈**于2010年上半年在其陆丰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收受李*丙(另案处理)贿送的港币4万元;

被告人陈**于2010年中秋节前在其陆丰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收受郑**(另案处理)贿送的港币10万元;

被告人陈**于2010年年底在其陆丰市边防大队的宿舍收受杨*乙贿送的港币10万元;

被告人陈**于2011年春节前在其陆丰市边防大队的宿舍收受陈*乙(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6万元;

被告人陈**于2011年上半年在其陆丰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收受林*戊(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7万元;

被告人陈**于2011年年中在其陆丰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收受刘*乙(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陈**于2011年7月在汕尾市鲘门镇收受李某丁(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陈**于2011年中秋节前在其陆丰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收受邱*乙(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陈**于2013年中秋节前在其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办公室收受杨*乙帮助陈**(另案处理)贿送的港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

关于姜*:2010年春节前,姜*到我的办公室向我汇报工作,并希望我给予关照,他希望去陆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任教导员。当时他给了我一个红色利是封。他离开后我打开利是封,发现里面是面值1000元的10万元港币。事后,我向陆**委领导推荐过由姜*担任刑警大队教导员,但到我离开的时候市委都没有开会研究这个问题。这10万元港币也是拿给我东莞朋友林**那边投资用了。

关于刘*甲:2010年春节后,刘*甲被提拔为陆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某中队的副中队长之前,吴**带着刘*甲来到我在陆丰市公安局的办公室找我,请我多关照他一下。后刘*甲在我的关照下提任陆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某中队的副中队长。在提拔前后,吴**带着刘*甲来到我的办公室,刘*甲带了一瓶6斤装的轩尼诗XO洋酒给我,后来我打开酒盒发现里面还装有人民币现金,是100元面额共有6万元人民币。

关于李*丙:2010年上半年,陆丰市公安局竞争上岗提拔了一批干部。一天,李*丙来到我的办公室,说感谢我在他提拔中对他的帮助,并说想去陆丰公安局甲子刑警中队当副中队长。他离开的时候给了我一个信封。后来我打开信封看里面都是1000元面额的港币,共有4万元港币。这4万元港币和后来其他凑的钱我拿给朋友林**帮我做投资了。

关于郑**:郑**原是陆丰**安股股长,碣**局撤销后,他暂时没被安排工作。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上午,郑**来到我的办公室向我汇报工作。临走的时候,将一个红色利是封放在我办公台的文件夹下。他走后我打开利是封,里面装的是面额1000元的港币,共10万元港币。他送10万元港币给我是感谢我安排他在瀛**出所做负责人。当时他还想争取做瀛**出所的所长。我同意推荐,后经市委组织部的考察研究,郑**被任命为瀛**出所所长。后我将这10万港元交给林*辛帮我保管或代为投资。

关于杨*乙:2010年年底的一天,杨*乙刚调到陆丰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任主任不久,来到我在陆**防大队的宿舍聊天,带了一个像装鞋子的盒子过来。他走后我打开盒子看,里面有12扎100元面额的人民币,共12万元人民币。这些钱我后来拿给林*辛作投资用。杨*乙送这些钱是感谢我对他工作的关照,将他从南**出所所长调任到陆丰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

关于陈*乙:2010年底的一天(2011年春节前)晚上,陈*乙来到我在陆**防支队的宿舍,请求我尽快理顺他们这批正股级干部的提任(包括陈*乙)。陈*乙离开时将带来的一个像装茶叶的纸袋放在沙发边上。我后来打开纸袋看,里面都是面额100元的6万元人民币。当时陆丰市公安局正在准备提正股级干部,陈*乙已经进入考察对象,陈*乙送6万元人民币给我是希望我能够在提任中关照他。大概过了3、4个月后,陈*乙提任为刑警反盗抢机动车队中队长。

关于林**:林**原是一个治安股长,甲子分局撤消后他一直没被安排工作。林**曾通过吴**找到我希望我能给他安排实职,后来我将林**提拔为陆丰市看守所所长。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吴**和林**到我办公室,林**提了一个袋子放到我办公桌旁,说是感谢我这段时间来的照顾。他们离开后我打开袋子发现里面有一瓶2斤装洋酒、两条软中华香烟和7捆人民币,面额均是100元的人民币,共7万元。

关于刘*乙:2011年年中的一天,刘*乙来到我办公室,说感谢我的关照和栽培,离开的时候给我了一个牛皮纸信封。后来我打开那个信封,里面是100元面额的现金2万元人民币。刘*乙当时是陆丰市公安局出入境大队的副大队长,在我的关照下提任陆丰**东派出所所长。在组织部考察和市委常委会研究时我都同意了,没有提反对意见。

关于李**:2011年7、8月份的一天上午,李**通过姚*约我在鲘门镇吃午饭,期间,姚*希望我能够关照他。离开时,姚*把一个茶叶袋交给我。回去后我打开茶叶袋发现里面还有用红色塑料袋装的5万元人民币。我打电话问姚*,他说是李**亲属给的。没多久,我就调回汕尾市公安局了。离开陆丰前还打电话给姚*,向他解释我要离开陆丰了,没有办法帮李**的忙,所以想把钱退回给他。姚*听后说以后见面了再拿回钱。这5万元一直没有退回给他。

关于邱*乙:邱*乙原来是刑警大队一个中队的一般干部,后来在我的帮助下,邱*乙被提拔为副中队长。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邱*乙到我的办公室,走的时候给了我一个黑色塑料袋,说是感谢我在他提拔过程中的关照。后来我打开看里面是100元面额的人民币,共5万元。这5万元人民币我后来和别的钱一起拿给林某辛让他帮我做投资了。

关于杨**(陈**):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杨**去到我汕尾市公安局的办公室,说有个亲戚陈**在汕尾市公安局纪委工作,当时有机会提拔,请我帮忙支持一下。杨**准备离开的时候从衣服口袋里拿了一封牛皮信封给我。之后我打开看,发现里面是1000元面额的10万港元现金。过春节时,我将其中8万港币给亲戚朋友小孩派*是。

2.证人证言

第一组证人证言,证实收受姜*财物的情况。

(1)证人姜*的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我任陆丰**出所所长,原陆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退休了,我就找陈**帮忙,希望能安排我去做教导员。2011年春节前,我凑了港币10万元,面额都是1000元的,用利是封包住,拿到陈**办公室送给陈**。

第二组证人证言,证实收受刘*甲财物的情况。

(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春节前,刘*甲找到我想通过我找陈**提拔他为副中队长。过了几天,我带着刘*甲去到陈**陆丰市公安局的办公室。刘*甲准备了一瓶6斤装轩尼诗XO洋酒,在酒盒里放了6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陈**。2011年,刘*甲在陈**的关照下提拔为副中队长(副股级)。

(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春节前,为得到领导关照,争取提拔职务,我曾通过吴**送了6万元现金给陈**,是和一瓶6斤装的轩尼诗XO洋酒一起送的,地点是在陈**的办公室。

第三组证人证言,证实收受李*丙财物的情况。

(4)证人李**的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上半年,当时陆丰市公安局准备进行竞争上岗提拔一批干部。我找了陈**帮忙,希望他能够在竞争上岗过程对我给予关照。在进行竞争上岗前的一天,我准备了4万元港币(面额都是1000元、共40张),用一个信封装好,去到陈**的办公室送给陈**。2010年的10月份,经过竞争上岗,我被提拔为陆丰市公安局碣石刑警中队副中队长。

第四组证人证言,证实收受郑*戊财物的情况。

(5)证人郑**的证言。主要内容:陈**曾提出可能要调整我的工作岗位,我认为他是暗示我要送礼。在中秋节前的一天上午,我将500元面额的共10万元现金用一个信封装好,去到陈**的办公室放在他的台面上。自从我那次送钱给陈**后,陈**就再没有说过什么了,也没有把我调离瀛**出所,到了2011年,我被陆**委正式任命为瀛**出所所长。

第五组证人证言,证实收受杨*乙财物的情况。

(6)证人杨**的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6月左右,我当时在南**出所工作,找到陈**希望他帮我调动,陈**表示可以。2010年10月左右,我就调任到陆丰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任主任。为了感谢陈**的帮忙,调动后的一天中午,我拿着事先用信封装好的1000元面值的10万元港币,送到陈**的办公室。

第六组证人证言,证实收受陈*乙财物的情况。

(7)证人陈**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年初,陆丰市公安局准备提拔一批正股级干部。在2011年春节的一天,我去到陈**宿舍,向陈**表示希望他能在这次提拔正股级干部中考虑我的实际情况。当时陈**也表态,说我们几个的提拔肯定没问题。我当时拿了一个装茶叶的袋子,里面装了面额100元人民币的6万元现金,放在陈宿舍的沙发边上。2011年7月份,我就正式被提拔为刑警六中队的中队长(正股级干部)。

第七组证人证言,证实收受林*戊财物的情况。

(8)证人林某戊的证言。主要内容:在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吴**带我去陈**的办公室介绍我们认识,并希望陈**对我照顾一下。我向陈**表态希望给我担任陆丰市公安局甲子瀛东派出所所长,陈**说要考虑。我带了一个礼品袋,里面装有一瓶2斤的轩尼诗洋酒、2条软盒中华香烟、一个红包内装有面额100元的人民币共6万元送给陈**,陈**当时没有收这6万元。后陈**先安排我去八万派出所任副所长,过了几个月后陈**给我理顺为副科级,正式任命我为八万派出所所长,不久又调我任看守所所长。我在看守所担任所长几个月后,去陈**办公室送了陈**7万元人民币和一瓶2斤轩尼诗XO洋酒和2条软盒中华香烟。

(9)证人吴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09年下半年,我带林*戊去陈**的办公室,林*戊想通过我与陈**搞好关系,把他提拔为陆丰市看守所的所长。林*戊当时带了一个礼品袋,里面有1瓶两斤装的轩尼诗洋酒和2条软中华,另外还有一个装有7万元的红包。当时陈**收下了该礼品袋。

第八组证人证言,证实收受刘*乙财物的情况。

(10)证人刘**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任瀛**出所所长后,陈**总是打压我,没有配给我一兵一卒,整个派出所就我一个干警,没有办法开展工作。我只好送了他人民币2万元,想搞好跟他的关系,日后工作能顺利开展。2010年10月份,我去到陈**的办公室,送给他面值都是100元的人民币2万元。

第九组证人证言,证实收受李*丁财物的情况。

(11)证人李**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下半年,我因个人职务提升一事通过一个在广州市白云区工作的姓姚的主任送了人民币5万元给原陆丰市公安局局长陈**,当时我约了陈**在汕尾鲘门一起吃晚饭,我准备了用红塑料袋子包装的面值100元的人民币5万元和一包红茶,饭后由姚主任帮我交给了陈**。

(12)证人姚*、杨**、吴**的证言。主要内容:姚*帮李**吃饭,饭后,李**和姚*把李准备的用红色礼品袋装的东西送给了陈**。

第十组证人证言,证实陈**收受邱*乙财物的情况。

(13)证人邱*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竞争上岗后陈**及时帮我调整了岗位,为了表示感谢,在2011年中秋节前一天,我拿了现金人民币5万元到他办公室去送给他。

第十一组证人证言,证实通过杨**收受陈某丁港币10万元的情况。

(14)证人杨**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7月左右,陈**参加市公安局审计科副科长的职位竞岗,陈**通过他哥哥拿给我港币10万元让我帮忙送给陈**,我去到陈的办公室把这10万元港币交给陈**,并说这是陈**感谢他的。过了两个月左右,汕尾市公安局党委就讨论通过同意陈**拟任审计科副科长,陈**作为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在职务晋升、人事调整方面有话语权,陈**能顺利竞岗主要是陈**帮的忙。

(17)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3年年底,我在汕尾市公安局审计科副科长竞争上岗过程中,通过我哥哥陈**和杨**送给时任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好处费港币10万元。

3.书证。包括任职通知、会议记录。证实姜*、林**、刘**、刘**、陈**、李**、邱**、杨**、陈**的任职情况。

综合证据:

第一组综合证据,证实陈**的经济状况。

1.证人证言

(1)证人巫*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至今,陈**拿给我帮他理财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10万元左右。

(2)证人郑**的证言。主要内容:陈**和林**一起购买过汕尾市碧桂园的一处商铺和惠东县的一间房子,以及一辆保时捷汽车。此外,陈**在广州市汇景新城购买了一套房子,房屋登记在其母亲郑**名下。

2.书证材料。包括:(1)汕尾市**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购房合同、转账材料等购房资料。(2)林*辛签认的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资料等。(3)林*辛签认的惠东碧桂园的购房资料。(4)林*辛签认的东**捷中心的新车购置结算单、购车合同等资料。

证实:林某辛签认称上述房产、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陈**,其是按照陈**的要求登记在其名下的,购房款、购车款也由陈**支付。

(5)林*辛签认的网银查询清单、银行转账凭证,证实:2013年12月3日,林*辛转入郑**的账户人民币60万元。

(6)广州**档案馆出具的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南路263号901房购房合同、地下一层22车位的相关书证材料。证实:郑某己于2010年4月20日以分别以人民币170万元、14万元的价格购得上述房产和车位。

第二组综合证据材料,证实陈*归案情况的证据。

(1)陈**在纪委的调查笔录。证实:2014年3月7日向汕**纪委和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陈**进行调查时,陈**称其在任职陆丰市公安局长期间没有存在违法违纪情况。

(2)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二处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粤东地区开展查办涉毒犯罪“保护伞”专项工作过程中,陈**向汕**纪委投案,如实供述了其涉嫌徇私枉法和受贿的犯罪事实。2014年3月24日,对陈**立案侦查。

(3)中共汕**委员会于2015年1月28日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汕纪函(2015)4号《关于陈**到案情况的说明》。证实:2014年3月7日,汕尾市打击涉毒“保护伞”专案组通知汕尾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陈**到海丰县检察院市纪委海丰办案点。随后,陈**在办案点如实向办案组交代了其在任陆丰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涉嫌违法违纪的主要情况。

第三组证据材料,证实陈**归案后检举揭发、涉及立功情况的证据。

(1)陈**的供述。证实其检举马**的情况。

(2)粤检反渎侦二立(2014)3号立案决定书。证实: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8日决定对马**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

(3)侦查机关出具的关于陈**立功的情况说明。证实:根据陈**检举揭发汕尾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马**涉嫌受贿的职务犯罪线索,2014年7月8日,省检察院对马**立案侦查,经初步查明陈**的举报属实,目前该案处于侦查阶段。

第四组综合证据材料,证实陈**的退赃情况、户籍情况、任职情况。(1)扣押物品清单、现金交款单、转账凭证。证实:2014年7月2日、7月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中**银行账户入账陈**的赃款港币50万元。2014年10月29日,巫*代陈**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退款人民币110万元,谢丙丁代陈**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退款人民币16.5万元。2014年11月3日,陈**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退款港币50万元。

(2)陈**的户籍材料及任职材料。证实:陈**于2008年至案发前在汕尾市公安局工作,任汕尾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兼任陆丰市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第五组证据材料,证实本案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9日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被告人吴**、林**、许**等人案件办理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吴**(曾**)、林**、许**(曾**)、林**、郑**、姜*、林**、刘**、陈**、邱**、石*、陈**等人涉嫌行贿等犯罪行为均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组证据,系陈*铿讯问的录音录像资料等视听资料。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陈*铿依法进行讯问。

对被告人陈**提出其自动投案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1.2012年9月10日中共汕**委员会以信访询问函的形式要求陈**书面说明群众反映的其在任陆丰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收受“阿*”500万元,包庇林**、林**、林**、林**、蔡**等人的问题。陈**于2012年9月16日书面说明称群众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其在为林**等人办理取保候审时,系依法办案,不存在受贿情况。2.2014年2月23日,吴**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供述,为了林**案件,吴**于2011年收受林*乙钱财,为林*乙父亲林**办理取保候审。吴**于2011年8、9月送了2块玉石给陈**,陈**收下了。林**被取保候审一个月左右的一天,吴**又送给陈**人民币40万元。2012年年底的一天晚上,陈**退回了现金人民币20万元和2块玉石。3.2014年3月3日,廖*也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供述了林*乙通过他找吴**向陆丰市公安局人员行贿,以将林**取保候审的事实。4.2014年3月16日,吴**供述在张*案件中,为了给张*办理取保候审,送给陈**人民币20万元;刘*甲为了提拔和吴**一起送给陈**人民币6万元;吴**和俞*一起送给陈**约人民币5万元。5.中共**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陈**到案情况的说明》证实2014年3月7日,汕尾市打击涉毒“保护伞”专案组通知陈**到案。6.2014年3月7日,汕**纪委和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调查小组向陈**调查其在任陆丰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有无存在违纪违法情况时,陈**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7.根据被告人陈**的供述,陈**于2014年3月23日开始向办案机关交代受贿犯罪事实。以上证据可以证实,2014年2月,办案机关已通过吴**、廖*掌握了被告人陈**的受贿犯罪线索。2014年3月7日,办案机关通知被告人陈**到案后,被告人陈**仍未及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直至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因此,被告人陈**并非主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陈**构成立功的问题,经查,陈**在2014年5月8日供述中反映了原汕尾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马**在蔡**、蔡**故意伤害案件中收受钱财、徇私枉法的事实。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8日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对马**立案侦查。被告人陈**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依法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但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对其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陈**有立功表现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0.4万元、港币9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同种罪行,且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并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对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已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陈**案发前工作表现良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案发前的表现与本案事实无直接联系,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4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

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的人民币99万元、港币94万元,系违法所得,由扣押单位依法上缴国库,其余部分充抵部分没收财产数额。随案移送的“原液酱香”白酒,由本院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