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4)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郑**、证人林某某、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和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陈**利用担任汕头**护局规划环评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汕头市金浦金辉盛纸品厂、汕头市恒欣纸品厂、汕头市谷*兴润印花厂、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市**有限公司、汕头市**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申报或代理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在信息、报告书审核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方便,并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业主单位、环保公司或代理人所送的贿赂共13.5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至2013年间,汕头市**有限公司利用广州**业总公司的资质,为有关业主单位代理编制了汕头市**有限公司星汇国际建设项目、广东宝**有限公司澄海国际玩具商贸物流城建设项目、汕头**有限公司扩建年产10万吨再生造纸技术改造项目、汕头市**有限公司珠峰路南侧片区“三旧”改造项目、汕头市**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等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向汕头**护局申报。被告人陈**利用担任汕头**护局规划环评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审核上述报告书过程中,为汕头市**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和方便,并在其办公室先后分5次收受该公司股东林某某经手所送的贿赂各人民币1万元,共人民币5万元。

2.2011年以来,汕头市**有限公司利用天津市**代理中心的资质,为汕头市辖区内约30宗建设工程业主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向汕头**护局申报。被告人陈**利用担任汕头**护局规划环评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审核上述报告书(表)过程中,为汕头市**有限公司提供咨询、帮助和方便,并于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另案处理)所送的贿赂各人民币2万元,共人民币4万元。

3.2011年底,汕头市潮阳区谷*兴润印花厂向潮阳区、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申报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汕头**环保局副局长倪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陈**为该厂在报告书审核上提供了帮助,并于2011年10月份,在会同倪某某等人到该厂察看现场时,收受该厂张某某所送的贿赂人民币2万元。2012年中秋前,被告人陈**在汕头市同亨酒楼和张某某等人吃饭时,收受张某某所送的贿赂人民币4000元。

4.2011年夏,汕头**金浦金辉盛纸品厂向潮**保局、汕头**护局申报该厂再生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汕头市潮**保局副局长倪某某介绍,被告人陈**在报告书审核上为该厂提供了帮助,并于2011年夏,在汕头市帝豪酒店与倪某某以及该厂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见面交流该项目情况时,收受郑某某委托倪某某经手所送的贿赂人民币8000元。

5.2011年,汕头**品厂向潮**保局、汕头**护局申报该厂再生纸生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汕头市潮**保局副局长倪某某介绍,被告人陈**在报告书审核上为该厂提供了帮助,并于2011年的一天,在其办公室与倪某某以及该厂法定代表人郑**之弟郑*乙见面交流该项目环评业务情况时,收受郑*乙委托倪某某所送的贿赂人民币8000元。

6.2012年,广东**限公司向汕头**护局申报该公司香景雅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被告人陈**为该公司在报告书审核上提供了帮助,并于2012年的一个节日前,在其办公室与该公司副总经理何某某见面交流该项目情况时,收受何某某经手所送的贿赂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陈**收受上述贿赂人民币13.5万元后,全部用于其个人日常支出。

2013年9月10日12时,被告人陈**在接受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询问时,主动交代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主动退清上述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在被检察机关立案前、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其涉嫌的犯罪事实,除了对指控的第2宗受贿犯罪翻供而不具备自首情节外,对指控的其余各宗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汕头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贿赂款人民币4万元不属实,因张*经常向其咨询环评方面业务,该款是张*给付的咨询费。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构成受贿罪无异议,但对部分事实认定及受贿金额存在不同意见:1.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收受张*所送的贿赂款共人民币4万元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告人陈**具备为张*提供环评咨询的资格和能力,也确实为张*提供了环评咨询服务;(2)本案不存在被告人陈**利用职权为张*所在公司谋取利益的事实;(3)根据收费标准和目前环评市场的行情,相对于张*所在公司所做的业务和收费情况,陈**收受的人民币4万元不到业务收费的0.8%,是为其应得的合理劳务报酬。2.广东**有限公司何某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不应认定为被告人陈**的受贿金额。二、被告人陈**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及若干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具有自首情节。2.其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低,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3.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并能积极主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三、被告人陈**是我市环保领域不可多得的高级技术人才。综上所述,恳请对被告人陈**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汕头**护局规划环评科是该局的内设机构,具有按权限负责除核与辐射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试生产环境保护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2007年6月29日,被告人陈**被任命为汕头**护局规划环评科科长。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利用担任汕头**护局规划环评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汕头市金浦金辉盛纸品厂、汕头市恒欣纸品厂、汕头市谷*兴润印花厂、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市**有限公司、汕头市**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申报或代理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在信息、报告书审核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方便,并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业主单位、环保公司或代理人所送的贿赂共13.5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至2013年间,汕头市**有限公司利用广州**业总公司的资质,为有关业主单位代理编制了汕头市**有限公司星汇国际建设项目、广东宝**有限公司澄海国际玩具商贸物流城建设项目、汕头**有限公司扩建年产10万吨再生造纸技术改造项目、汕头市**有限公司珠峰路南侧片区“三旧”改造项目、汕头市**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等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向汕头**护局申报。被告人陈**在审核上述报告书过程中,为汕头市**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和方便,并在其办公室先后分5次收受该公司股东林某某经手所送的贿赂各人民币1万元,共人民币5万元。

2.2011年以来,汕头市**有限公司利用天津市**代理中心的资质,为汕头市辖区内约30宗建设工程业主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向汕头**护局申报。被告人陈**在审核上述报告书(表)过程中,为汕头市**有限公司提供咨询、帮助和方便,并于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另案处理)所送的贿赂各人民币2万元,共人民币4万元。

3.2011年夏,汕头**金浦金辉盛纸品厂向潮**保局、汕头**护局申报该厂再生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汕头市潮**保局副局长倪某某介绍,被告人陈**在报告书审核上为该厂提供了帮助,并于2011年夏天的一天,在汕头市帝豪酒店与倪某某以及该厂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见面交流该项目情况时,收受郑某某委托倪某某经手所送的贿赂人民币8000元。

4.2011年底,汕头市潮阳区谷*兴润印花厂向潮阳区、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申报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汕头**环保局副局长倪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陈**为该厂在报告书审核上提供了帮助,并于2011年10月份,在会同倪某某等人到该厂察看现场时,收受该厂张某某所送的贿赂人民币2万元。2012年中秋前,被告人陈**在汕头市同亨酒楼和张某某等人吃饭时,收受张某某所送的贿赂人民币4000元。

5.2011年,汕头**品厂向潮**保局、汕头**护局申报该厂再生纸生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汕头市潮**保局副局长倪某某介绍,被告人陈**在报告书审核上为该厂提供了帮助,并于2011年的一天,在其办公室与倪某某以及该厂法定代表人郑**之弟郑*乙见面交流该项目环评业务情况时,收受郑*乙委托倪某某经手所送的贿赂人民币8000元。

6.2012年,广东**限公司向汕头**护局申报该公司香景雅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被告人陈**为该公司在报告书审核上提供了帮助,并于2012年的一个节日前,在其办公室与该公司副总经理何某某见面交流该项目情况时,收受何某某经手所送的贿赂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陈**收受上述贿赂人民币13.5万元后,全部用于其个人日常支出。

2013年9月10日12时,被告人陈**在接受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询问时,主动交代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主动退清上述赃款。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及辨认。

1.证人林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证言:我是汕头市**有限公司股东。我司代广州**业总公司承接在汕头的环境评价业务,再交由怡**司编写环评报告书,并在报告书初稿完成后交由我司送汕头**学学会委托其组织专家评审会,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完成报批稿,并由我司或建设单位送到汕头**中心环保窗口进行报批,汕头**护局规划环评科收到报批稿后,进行内部审核,提出批复意见,再由环保局领导签发完成工作。对该项工作我们公司按照国家的收费文件与客户协商后进行收费,利润由我司和怡**司按比例进行分配。期间,我公司曾由我经手分5次送给陈**共5万元,当时我公司分别承接了汕头市**有限公司星汇国际建设项目、广东宝奥澄海国际玩具商贸城项目、汕**德纸业扩建再生纸技术改造项目、汕头市南信房产珠峰路南侧片区三旧改造项目、汕头市**有限公司扩建工程项目等5个项目的环评业务,时间分别是2012年至2013年5、6月份,在每次项目顺利完成后,我都到陈**办公室,说是项目完成了,1万元是一点利润所得,送给他当茶水费,每次他都有推辞,但我都是把信封放在他办公桌然后就跑了,他也就收下了。因为陈**是汕头**护局规划环评科科长,负责环评报告书审批工作,与我公司所开展的业务有很大关系,我公司上述5个项目的环评报告都需要他审核,为得到他的帮助,保证环评报告能够顺利及时得到审批通过,因此我们就送钱给他。

2.证人张*的证言。其中:

在侦查阶段的证言:我是汕头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司与天津市天发**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天发源公司)是合作关系,我司没有环评资质,所以负责招揽业务、收集资料及当地关系,天发源公司有环评资质,主要负责编写环评文件,利润双方按比例分配。我公司在汕头为企业所做的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约有30个。2012年中秋前、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我和陈**约好在他办公室见面,然后我分2次各送给他2万元,感谢他对公司业务的支持。陈**与我公司所开展的业务有很大联系,公司要进一步发展也需要他的支持。另外,陈**还是环评方面的专家,我公司在为企业制作环评报告前,在一些我拿不准的问题上我会向陈**咨询,并按照他所提的建议进行环评报告的制作。

在本院庭审期间的证言:2009年我公司在揭阳有一个项目,当时陈**是专家组组长,我们因此而认识。陈**给我的印象是业务很专业、很严格。2011年,我成立了敦**司,期间我公司有拿不准的问题,都会向陈**咨询,咨询的内容包括其他不需要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在我公司经手的需要向汕头**护局报批环保报告的项目过程中,我没有向陈**提出过在审批过程给予帮助或方便。2012年中秋及2013年春节我各送了2万元给陈**,主要是因为他对我公司的很多项目提供过很多咨询帮助,另外我个人也敬佩他的专业素养,所以我认为应该感谢他,希望他以后能作为我们的顾问交往。如果陈**不在这个职务,我也会向他送钱,就是因为他在这个职位,我认为送钱给他比较敏感,所以将这些钱作为过节的送礼,如果他只是单纯的专业人士,我会很自然地给他支付劳务费。因为我认为陈**在潮汕地区专业素质很好,所以我公司除了向陈**咨询外,没有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过业务。

向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所做的证言:陈**虽然是汕头**环评科科长,但他也是环评的高级工程师,我公司在做环评业务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技术性的问题向他请教,平时我没有付给他报酬,故借节日的名义分2次送给他4万元,以酬谢他平时提供的咨询服务,并希望和他保持较好的关系,对我司今后的业务继续提供咨询帮助。我在侦查阶段所做的笔录,应该跟我上述内容没有矛盾,当时我就有反映陈**是环评方面的专家,我司平常拿不准的问题会向他咨询,并依照他所提的建议进行环评报告的制作。每次送钱给陈**他都有推辞,我也有解释说是酬谢他付出的劳动,对我公司的支持。我送4万元给陈**的标准是参考公司的业务收入和人员的工资情况来定的,4万元实际上还不及我公司一个普通工作人员一年的工资费用。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书面材料:我是潮阳区谷*兴润印花厂的法定代表人。因为以前经营多彩印花厂存在水污染问题,因此办厂过程,我通过潮**保局副局长倪某某的介绍,认识汕头**护局环评科陈**科长,并向其咨询了有关问题。2011年10月份,我托倪局长请陈**科长到我厂察看,并送给陈科长2万元。过了一段时间,陈科长跟我说环评可以办理,我就向环保部门申报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来在2012年中秋节前,又送给他4000元。我送钱给他,就是希望环评办理能顺利通过。

4.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自述材料:我是潮阳**品厂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初,我厂擅自扩建生产线被汕头**护局发现,并勒令我厂停工罚款。半年后,汕头**护局有文件说可以补办环保手续,我厂就向环保部门申请补办扩建项目环保手续并提交环境保护评估书审批。期间,经潮**保局副局长倪某某介绍,我认识了汕头**护局规划环评科科长陈**,并到帝豪酒店与他见面,跟他说起我厂环评这件事,请他帮忙。期间我先行离开并托倪某某送了8000元给陈**。

5.证人郑**的证言及辨认、情况反映:汕头**欣造纸厂是我大哥郑**出资开办并任法定代表人,平时由我管理。我厂在申报扩建环评工作期间,不知为何,环评书送汕头**局环评科审核后一直没有批复。后来,我找到潮**保局局长倪某某副局长,通过他认识了汕头**局环评科科长陈**,并在2011年一天晚上与倪某某到陈科长办公室见面,请他多多帮忙,尽快通过审批手续,他表示同意。随后,我先离开,并托倪某某送给陈**8000元。不久,我厂的扩建环评报告就通过了审批。郑**对陈**进行了指认。

6.证人何某某的证言:我是汕头**产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我司开发的香景雅园建设项目的环评手续由广州环**限公司代理后,在环评工作即将着手期间,我了解得知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环评科长陈**在处理这些事,便通过同学介绍到陈**办公室跟他介绍一些公司项目的事情,并在离开时以公司名义送给陈**5000元,算是礼节性的支持。

7.证人倪某某的证言、自述材料:倪某某对自己经手替郑*某、郑*乙送钱给陈**的经过的证言、对介绍陈**为张某某的印花厂环评项目提供帮助的经过的证言与郑*某、郑*乙、张某某的证言、陈**的供述相互印证。

8.证人黄某某、温某某的证言、自书材料:汕头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副经理温某某对林某某送给陈**5万元的证言与林某某的证言、陈**的供述相互印证。

(二)书证。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涉案企业的工商注册情况。

2.各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及内部审批资料。证明:涉案相关企业的环保项目报批情况。

3.检察机关发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陈**到案及交代的情况。

4.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的工作简历表、情况说明、文件。证明:陈**的工作简历、该局内设机构的职责。

5.公安机关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证明:陈**的身份情况。

(三)被告人陈**的供述及辩解、自述材料、悔过书:我自2007年下半年开始担任汕头**护局规划环评科科长。规划环评科的职能主要是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组织环保规划的编制、申报上级环保专项资金。我任科长,负责全面工作和环保规划编制审核材料。陈**对收受林某某、张*、张*某、郑某某、郑**、何某某现金的经过做了稳定供述,与各名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其中,对于收受张*款项的供述:1.张*公司利用天**源公司的资质为我市的企业编制环评报告书。2012年中秋前的一天及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先后2次来我办公室,跟我介绍他公司的业务情况,在要离开时2次将一装有2万元的信封(共4万元)放在我办公桌抽屉,说是感谢我对公司业务的支持,钱是过节用的,然后就走了。因为我是汕头**护局的规划环评科科长,在政策上、业务上给予他公司帮忙,他才会送钱给我。2.2012年广东**限公司在办理香景雅园建设项目期间,该项目经理何某某经人介绍与我认识,并在后来的一个节日到我办公室送给我一装有5000元的信封,我有推辞,后收下了。我收了相关企业所送财物后,向他们介绍政策,并为企业解决困难,这些项目在办理环评业务中都能顺利通过。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作如下评析:

1.关于收受证人张*人民币4万元行贿款的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收受证人张*人民币4万元属于受贿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在侦查阶段稳定的供述;2.证人张*在侦查阶段反映其向被告人陈**行贿人民币4万元的经过。但在庭审期间,证人张*推翻了其原先行贿的证言,而辩称送给被告人陈**的人民币4万元属于劳务费,并向辩护人也做了相同的证言。因证人的证言出现反复,而且其出庭所做证言有利于被告人,是否可以据此认定该笔人民币4万元属于劳务费?

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收取合理报酬的界限主要在于以下3点:(1)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2)是否确实提供了有关服务;(3)接受的财物是否与提供的服务等值。本案中,证人张*虽然在庭审过程反映其平常在环评方面有拿不准的问题会向被告人陈**咨询,并依照他所提的建议进行环评报告的制作,但是其与被告人陈**均未能具体反映具体咨询问题的情况、被告人陈**提供哪方面劳务的细节,或提供相关的证据;反观证人张*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可以看出,其系因为被告人陈**的职权才送其财物,具有行贿的动机,即便是平时有因为环评的问题咨询被告人陈**,也是属于被告人陈**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供的《国**委、国家**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是针对中介服务收费的规定,即便在日常工作中,被告人陈**为证人张*提供业务方面的咨询解答,其收取的人民币4万元,也超出了所谓咨询的价值。综上所述,有关被告人陈**收受人民币4万元的性质,庭审过程被告人陈**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证人张*的证言均缺乏证据证实且与法律规定不符,被告人陈**收取的该笔人民币4万元,应当认定为受贿款。

2.关于收受证人何某某人民币5000元受贿款的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收受证人何某某人民币5000元属于受贿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在侦查阶段稳定的供述;2.证人何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上述证据中,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并没有体现其送给被告人陈**人民币5000元是有何具体的请托事项,但从其证言可以看出,证人何某某系因公司准备申报环评项目之前了解到被告人陈**的职权,随后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陈**后送其财物。如果被告人陈**并非位居环评科科长职务,证人何某某不会与其认识也不可能送其财物。被告人陈**在自己办公室第一次认识证人何某某便收受其所送财物,其应当清楚何某某送其财物的目的。而根据证据材料显示,证人何某某所在公司开发的香景雅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也经被告人陈**审核同意并最终获得通过。综上所述,被告人陈**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对该宗数额应认定为受贿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其对部分犯罪不具备自首情节,因被告人陈**仅对收受款项的性质提出辩解,并没有否认其基本的事实,对该部分公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已退清全部赃款,可予酌定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陈**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受贿人明知行贿人给予他财物的目的而收受行贿人给予的财物,便是允诺为其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本案中,被告人陈**身为环评科科长,应当知道对口业务单位的张*、何某某送其财物的目的仍予以收受,其行为符合法律关于受贿罪的规定,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收受证人张*、何某某财物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应非监禁刑的条件,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陈**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本院可予采纳。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根据被告人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

二、扣押被告人陈**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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