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汕头**民法院审理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陈**,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汕头**民法院认定:

汕头**X局规划某某科是该局内设机构,具有按权限负责除核与辐射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试生产环境保护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2007年6月29日,被告人陈**被任命为汕头**X局规划某某科科长。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利用担任汕头**X局规划某某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汕头市潮阳区金**某盛纸品厂、汕头市潮阳区恒某纸品厂、汕头市潮阳区谷*某润印花厂、广东**限公司、汕头市**有限公司、汕头市**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申报或代理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在信息、报告书审核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方便,并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业主单位、环保公司或代理人所送贿赂共13.5万元。具体如下:

(一)2012年至2013年间,汕头市**有限公司利用广州某地环保实业总公司的资质,为有关业主单位代理编制了汕头市**有限公司某汇国际建设项目、广东某奥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澄海国际玩具商贸物流城建设项目、汕头**有限公司扩建年产10万吨再生造纸技术改造项目、汕头市**有限公司珠峰路南侧片区“三旧”改造项目、汕头市某成服装洗水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等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向汕头**X局申报。被告人陈**在审核上述报告书过程中,为汕头市**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和方便,并在其办公室先后分5次收受该公司股东林某明经手所送的贿赂各人民币1万元,共人民币5万元。

(二)2011年以来,汕头市**有限公司利用天津市天**代理中心的资质,为汕头市辖区内约30宗建设工程业主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向汕头**X局申报。被告人陈**在审核上述报告书(表)过程中,为汕头市**有限公司提供咨询、帮助和方便,并于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另案处理)所送的贿赂各人民币2万元,共人民币4万元。

(三)2011年夏,汕头市潮阳区金**某盛纸品厂向潮阳区某某局、汕头**X局申报该厂再生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汕头**某某局副局长倪**介绍,被告人陈**在报告书审核上为该厂提供了帮助,并于2011年夏天的一天,在汕头市帝豪酒店与倪**以及该厂法定代表人郑*强见面交流该项目情况时,收受郑*强委托倪**经手所送贿赂人民币8000元。

(四)2011年底,汕头市潮阳区谷*某润印花厂向潮阳区、汕头市XXXX局申报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汕头**某某局副局长倪**(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陈**为该厂在报告书审核上提供了帮助,并于2011年10月份,在会同倪**等人到该厂察看现场时,收受该厂张**所送的贿赂人民币2万元。2012年中秋前,被告人陈**在汕头市同亨酒楼和张**等人吃饭时,收受张**所送的贿赂人民币4000元。

(五)2011年,汕头**品厂向潮阳区某某局、汕头**X局申报该厂再生纸生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汕头**某某局副局长倪**介绍,被告人陈**在报告书审核上为该厂提供了帮助,并于2011年的一天,在其办公室与倪**以及该厂法定代表人郑**之弟郑**见面交流该项目环评业务情况时,收受郑**委托倪**经手所送的贿赂人民币8000元。

(六)2012年,广东**限公司向汕头**X局申报该公司香景某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被告人陈**为该公司在报告书审核上提供了帮助,并于2012年的一个节日前,在其办公室与该公司副总经理何**见面交流该项目情况时,收受何**经手所送的贿赂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陈**收受上述贿赂人民币13.5万元后,全部用于其个人日常支出。

2013年9月10日12时,被告人陈**在接受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询问时,主动交代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主动退清上述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林**、张*、张*滨、郑*强、郑*伟、何**、倪**、黄**、温**的证言;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涉案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及内部审批资料;检察机关发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汕头**X局的工作简历表、情况说明、文件;公安机关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被告人陈**的供述及辩解、自述材料、悔过书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其对部分犯罪不具备自首情节,因被告人陈**仅对收受款项的性质提出辩解,并没有否认其基本的事实,对该部分公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已退清全部赃款,可予酌定从轻处罚。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二、扣押被告人陈**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陈**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其收受张*4万元行贿款的事实有误,因张*从未向其提出过有关该公司业务的具体请托事项,其收受张*4万元与其职务没有关联性;根据收费标准及环评市场行情,相对张*所在公司所做业务和收费情况,其收受的4万元不到张*所在公司22个月时间内所收的不低于500万元的业务收费的0.8%,月平均报酬不到2000元,实为其应得的合理劳动报酬;广东某辉地产有限公司何**送的5000元是因其耐心接待和为其认真解答,故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上诉人陈**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上诉人陈**收受张*的4万元,是张*借节日名义送给上诉人陈**的礼金,目的是酬谢上诉人陈**为张*公司制作环评报告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应得的合理劳务报酬;环评报告书(表)在建设单位报汕头市某某局审批之前,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合格,而专家评审是汕头**学学会组织的,与上诉人陈**与上诉人陈**作为汕头市某某局规划某某科科长的职务无关,且上诉人陈**向张*提供咨询帮助其解决环评报告编制中的专业技术难题,是发生在环评报告报送市某某局审批之前;张*从未就审批事项向上诉人陈**提出过任何请托,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所在公司谋取利益的事实;上诉人陈**收受广东**限公司何某慧送给的5000元系礼节性馈赠,属于违纪,不应认定为受贿。请求二审法院考虑上诉人陈**一贯工作表现和自首、退赃、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表现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所涉犯罪社会危害性轻,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等情况,对上诉人陈**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取他人送给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3.5万元,以及其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期间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的事实清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林**在侦查阶段的证言。我是汕头市**有限公司股东。我公司代广州某地环保实业总公司承接在汕头的环境评价业务,再交由怡**司编写环评报告书,并在报告书初稿完成后交由我公司送汕头**学学会委托其组织专家评审会,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完成报批稿,并由我公司或建设单位送到汕头**中心环保窗口进行报批,汕头**X局规划某某科收到报批稿后,进行内部审核,提出批复意见,再由某某局领导签发完成工作。对该项工作我们公司按照国家的收费文件与客户协商后进行收费,利润由我公司和怡**司按比例进行分配。期间,我公司曾由我经手分5次送给陈**共5万元,当时我公司分别承接了汕头市**有限公司某汇国际建设项目、广东某奥澄海国际玩具商贸城项目、汕头市某德纸业扩建再生纸技术改造项目、汕头市某信房产珠峰路南侧片区“三旧”改造项目、汕头市某成服装洗水有限公司扩建工程项目等5个项目的环评业务,时间分别是2012年至2013年5、6月份,在每次项目顺利完成后,我都到陈**办公室,说是项目完成了,1万元是一点利润所得,送给他当茶水费,每次他都有推辞,但我都是把信封放在他办公桌然后就跑了,他也就收下了。因为陈**是汕头**X局规划某某科科长,负责环评报告书审批工作,与我公司所开展的业务有很大关系,我公司上述5个项目的环评报告都需要他审核,为得到他的帮助,保证环评报告能够顺利及时得到审批通过,因此我们就送钱给他。

2、证人张*的证言。

(1)在侦查阶段的证言。我是汕头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公司与天津市天发**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天某源公司)是合作关系,天某源公司有环评资质,主要负责编写环评文件,利润双方按比例分配。我公司没有环评资质,所以负责招揽业务、收集资料及当地关系,陈**负责环评报告的审批,因此公司业务顺利开展需要他支持。我公司在汕头为企业所做的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约有30个。2012年中秋前、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我和陈**约好在他办公室见面,然后我分2次各送给他2万元,感谢他对公司业务的支持。陈**与我公司所开展的业务有很大联系,公司要进一步发展也需要他的支持。另外,陈**还是环评方面的专家,我公司在为企业制作环评报告前,在一些我拿不准的问题上我会向陈**咨询,并按照他所提的建议进行环评报告的制作。他们对我公司的业务开展都有帮助。

(2)在原审开庭所作证言。2009年我公司在揭阳有一个项目,当时陈**是专家组组长,我们因此而认识。陈**给我的印象是业务很专业、很严格。2011年,我成立了敦**司,期间我公司有拿不准的问题,都会向陈**咨询,咨询的内容包括其他不需要市某某局审批的项目。在我公司经手的需要向汕头**X局报批环保报告的项目过程中,我没有向陈**提出过在审批过程给予帮助或方便。2012年中秋及2013年春节我各送了2万元给陈**,主要是因为他对我公司的很多项目提供过很多咨询帮助,另外我个人也敬佩他的专业素养,所以我认为应该感谢他,希望他以后能作为我们的顾问交往。如果陈**不在这个职务,我也会向他送钱,就是因为他在这个职位,我认为送钱给他比较敏感,所以将这些钱作为过节的送礼,如果他只是单纯的专业人士,我会很自然地给他支付劳务费。因为我认为陈**在潮汕地区专业素质很好,所以我公司除了向陈**咨询外,没有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过业务。

(3)向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所作证言。陈**虽然是汕头市某某局某某科科长,但他也是环评的高级工程师,我公司在做环评业务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技术性的问题向他请教,平时我没有付给他报酬,故借节日的名义分2次送给他4万元,以酬谢他平时提供的咨询服务,并希望和他保持较好的关系,对我公司今后的业务继续提供咨询帮助。我在侦查阶段所做的笔录,应该跟我上述内容没有矛盾,当时我就有反映陈**是环评方面的专家,我公司平常拿不准的问题会向他咨询,并依照他所提的建议进行环评报告的制作。每次送钱给陈**他都有推辞,我也有解释说是酬谢他付出的劳动,对我公司的支持。我送4万元给陈**的标准是参考公司的业务收入和人员的工资情况来定的,4万元实际上还不及我公司一个普通工作人员一年的工资费用。

3、证人张**的证言及书面证词。我是潮阳区谷*某润印花厂的法定代表人。因为以前经营多彩印花厂存在水污染问题,因此办厂过程,我通过潮阳区某某局副局长倪**的介绍,认识汕头市XXXX局某某科陈**科长,并向其咨询了有关问题。2011年10月份,我托倪局长请陈**科长到我厂察看,并送给陈科长2万元。过了一段时间,陈科长跟我说环评可以办理,我就向环保部门申报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来在2012年中秋节前,又送给他4000元。我送钱给他,就是希望环评办理能顺利通过。

4、证人郑*强的证言及辨认、自述材料。我是汕头市潮阳区金**某盛纸品厂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初,我厂擅自扩建生产线被汕头**X局发现,并勒令我厂停工罚款。半年后,汕头**X局有文件说可以补办环保手续,我厂就向环保部门申请补办扩建项目环保手续并提交环境保护评估书审批。期间,经潮阳区某某局副局长倪**介绍,我认识了汕头**X局规划某某科科长陈**,并到帝豪酒店与他见面,跟他说起我厂环评这件事,请他帮忙。期间我先行离开并托倪**送了8000元给陈**。

5、证人郑某伟的证言及辨认、情况反映。汕头**某纸品厂是我大哥郑**出资开办并任法定代表人,平时由我管理。我厂在申报扩建环评工作期间,不知为何,环评书送汕头**X局某某科审核后一直没有批复。后来,我找到潮阳区某某局局倪*耀副局长,通过他认识了汕头**X局某某科科长陈**,并在2011年一天晚上与倪*耀到陈**公室见面,请他多多帮忙,尽快通过审批手续,他表示同意。随后,我先离开,并托倪*耀送给陈**8000元。不久,我厂的扩建环评报告就通过了审批。郑某伟对陈**进行了指认。

6、证人何某慧的证言。我是广东**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我司开发的香景某园建设项目的环评手续由广州环**限公司代理后,在环评工作即将着手期间,我了解得知汕头市XXXX局某某科科长陈**在处理这些事,便通过同学介绍到陈**办公室跟他介绍一些公司项目的事情,并咨询了环评工作事宜,在离开时以公司名义送给陈**5000元,算是礼节性的支持。

7、证人倪*耀的证言、自述材料。倪*耀对自己经手替郑*强、郑*伟送钱给陈**的经过的证言、对介绍陈**为张**的印花厂环评项目提供帮助的经过的证言与郑*强、郑*伟、张**的证言、陈**的供述相互印证。

8、证人黄**、温**的证言、自书材料。汕头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副经理温**对林**送给陈**5万元的证言与林**的证言、陈**的供述相互印证。

(二)书证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涉案企业的工商注册情况。

2、各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及内部审批资料。证明:涉案相关企业的环保项目报批及审批情况。

3、检察机关发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陈**到案及主动交代本案犯罪事实的情况。

4、汕头市XXXX局工作简历表、情况说明、文件。证明:被告人陈**的工作简历、该局内设机构的职责。

5、公安机关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陈**的身份基本情况。

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陈**缴交的全部赃款予以扣押。

(三)被告人陈**的供述及辩解、自述材料、悔过书。

我自2007年下半年开始担任汕头**X局规划某某科科长。规划某某科的职能主要是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组织环保规划的编制、申报上级环保专项资金。我任科长,负责全面工作和环保规划编制审核材料。

张**司利用天津天发源环**司广东分公司的资质为我市的企业编制环评报告书。2012年中秋前的一天及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先后2次来我办公室,跟我介绍他公司的业务情况,在要离开时2次将一装有2万元的信封(共4万元)放在我办公桌抽屉,说是感谢我对公司业务的支持,钱是过节用的,然后就走了。因为我是汕头市XXXX局的规划某某科科长,在政策上、业务上给予他公司帮忙,他才会送钱给我。

2012年广东**限公司在办理香景某园建设项目期间,该项目经理何**经人介绍与我认识,并在后来的一个节日到我办公室送给我一装有5000元的信封,我有推辞,后收下了。我收了相关企业所送财物后,向他们介绍政策,并为企业解决困难,这些项目在办理环评业务中都能顺利通过。

被告人陈**对收受张*、何**以及林**、张*滨、郑*强、郑*伟现金的经过均做了稳定供述,与上述证人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均在一审开庭时已宣读、出示并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在二审期间上诉人陈**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广东**XXX局规划某某科科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3.5万元,其行为侵害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上诉人陈**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主动交代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上诉人陈**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陈**提出张*从未向其提出过有关该公司业务的具体请托事项,其收受张*4万元与其职务没有关联性;其收受的4万元还不足张*所在公司业务收费的0.8%,月平均报酬不足2000元,是其应得的合理劳动报酬;广东**限公司何**送的5000元是因其耐心接待和为其认真解答,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上诉意见。经查,受贿罪的特征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于行贿人所谋取的利益,可以是其应当获取的合法利益,也可以是其不应当获取的非法利益。本案上诉人陈**担任科长的汕头市XXXX局规划某某科,具有负责除核与辐射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试生产环境保护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等职能,在其日常工作中,包括对张*所在公司在内的环保公司制作的环保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核,以及对何**所在的广东**限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核,其给予环保影响报告书审核同意的意见也使张*、何**所在公司获取了利益,且张*在原审出庭作证时,也证实该公司报送汕头市某某局审批的10来份环保影响报告书,共获取业务收费100多万元。上诉人陈**提供业务咨询至最后在其提供咨询的环评报告上审核同意,充分说明与上诉人陈**的职务是密切关联而不是没有关联。故上诉人陈**收取张*、何**钱款的行为已构成受贿。因上诉人陈**的受贿数额13.5万元,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法院考虑到上诉人陈**有自首情节及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在法定量刑最低幅度内已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其量刑适当。上诉人陈**的上诉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且缺乏法律依据而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的辩护人提出张*借节日名义送给上诉人陈**的4万元是礼金,目的是酬谢上诉人陈**为张*公司制作环评报告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应得的合理劳务报酬;环评报告书(表)在建设单位报汕头市某某局审批之前,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合格,而专家评审是汕头**学学会组织的,与上诉人陈**作为汕头市某某局规划某某科科长的职务无关,且上诉人陈**向张*提供咨询帮助其解决环评报告编制中的专业技术难题,是发生在环评报告报送市某某局审批之前;张*从未就审批事项向上诉人陈**提出过任何请托,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所在公司谋取利益的事实;上诉人陈**收受广东**限公司何某慧送给的5000元系礼节性馈赠,属于违纪,不应认定为受贿。请求二审法院考虑上诉人陈**一贯工作表现和自首、退赃、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表现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所涉犯罪社会危害性轻,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等情况,对上诉人陈**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陈**向张*提供咨询帮助其解决环评报告编制中的专业技术难题,即使发生在环评报告报送汕头市某某局审批之前,但由于上诉人陈**收受了张*所送4万元,故不影响上诉人陈**受贿罪的构成。根据本案的事实,张*所在环保公司等环评机构制作的环保影响报告书即环评报告,在报送汕头市某某局审批之前,应经汕头**学学会专家评审,但汕头**学学会专家评审合格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函之后,该环保影响报告书还应报送汕头市某某局进行审批,并由上诉人陈**所在汕头市某某局规划某某科组织进行内容审查、现场勘察、核实情况等工作,并召开有上诉人陈**参加的项目专题审查会议进行讨论,最终由上诉人陈**所在的规划某某科起草对环保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经上诉人陈**审核同意后,呈报局领导审批。而上诉人陈**从中收取了张*所送4万元,故应认定张*所送4万元与上诉人陈**的规划某某科科长职务有关。上诉人陈**为广东**限公司何某慧提供建设项目环保影响业务咨询并收受所送5000元,后又经手对何某慧所在公司该建设项目环保影响报告书给予审核同意,系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何某慧所在公司谋取利益,同样属于受贿。上诉人陈**的受贿数额13.5万元,论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原审法院已考虑到上诉人陈**自首、全部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在法定量刑的最低幅度内对其减轻处罚,依法不能适用缓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且缺乏法律依据而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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