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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穗萝法刑初字第5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4年11月改造积极分子,已执行没收财产5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合其所犯罪名及改造情况,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一年的建议调整为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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