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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就成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就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就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初,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政府对镇内过境公路吉利段以西、吉利涌南侧地块项目(以下简称“吉利地块”)对外进行招商,决定开发华夏花园住宅项目。时任佛山**庄镇党委委员的罗**(另案处理)负责该地块的招商引资工作。佛山市**限公司法人梁**(另案处理)、佛山市**有限公司法人潘**(另案处理)等人找到罗**,表示对吉利地块感兴趣,希望镇政府给予关照,并承诺日后会给予罗**和镇相关领导好处。罗**事后向时任佛山**庄镇党委书记的被告人罗就成汇报上述工作情况。后被告人罗就成多次在南庄镇党委班子会议上对梁**等人投资吉利地块项目表示支持,敦促镇国土、规划部门加快办理地块规划报建、办证等用地审批手续,安排罗**继续跟进项目开发,并通过罗**将该地块的底价、开发条件、相关投资环境、周边配套等事先透露给梁**等人。

2004年7月,被告人罗就成离任南**党委书记,调任佛**利局副局长一职,其离任前在班子会议上吩咐镇政府国土、规划等部门要配合罗**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推进地块挂牌拍卖,以便让梁**等人中标拿地。

2005年1月26日,佛山市**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关*(另案处理)联合竞得吉利地块,并于2005年2月4日成立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开发帝景蓝湾楼盘。

2007年6月或7月的一天,被告人罗就成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碧桂花城会所门口收受由罗**转交的华**司给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下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2009年3月或4月的一天,被告人罗就成在上述地址收受由罗**转交的华**司以存折形式给予的好处费50万元。被告人罗就成将上述财物用于个人投资、借款。

2014年7月28日上午,被告人罗就成主动到中**市纪委,如实交代了其在离任南**党委书记之后,收受华**司好处费共计100万元的事实,并于次日被采取“两规”措施。2014年8月4日,中**市纪委将本案移交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罗就成退回赃款100万元(该款暂扣于中**市纪委)。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

1.吸收新干部审批表、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过渡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及年度考核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罗就成的履历情况;其于1996年2月至2003年3月历任南**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人大主席,2003年3月至2004年7月任禅**委常委兼禅**区党委书记、南**党委书记,2004年7月开始任佛山**党组成员、副局长,2014年6月开始任佛山**党组成员、副局长。**乙于2002年1月起任南**党委委员、人大副主席,于2006年8月起任政协**络处副主任。

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及登记资料。证实佛山市**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4日成立,发起人为佛山市**限公司(法人梁**)、佛山市**有限公司(法人潘**)、关*;梁**为董事长,潘*甲为总经理,关*、潘**、梁**为董事,刘**为监事。

3.华夏花园项目拆迁补偿材料、规划报建材料、招拍挂材料、地籍档案材料。证实2005年1月26日,佛山市**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关*联合以8608万元的成交价竞得吉利地块。

4.南庄镇园镇班子联席会议记录。证实被告人罗就成参加会议的情况。(1)在2004年3月31日的会议上,蒙*全汇报华夏花园的规划由于上级认为总规未指定,无依审批,罗就成要求吉利市场和华夏花园要争取上级规划部门批准,罗**汇报了华夏花园的规划工作;经被告人罗就成辨认,确认当时其在会议上要求加快推进华夏花园地块规划审批手续,并由罗**统筹协调华夏花园用地审批工作。(2)在2004年6月15日的会议上,罗**汇报了华夏花园筹建情况;经被告人罗就成辨认,确认当时其听取罗**的汇报后,要求罗**加快项目招商引资,搞好消防报建、拆迁、办土地证等工作。(3)在2004年7月15日的会议上,通报了罗就成调任市水利局副局长,罗就成感谢班子成员对其过去工作给予的支持和配合,并希望大家继续团结协作,推进园镇工作;经被告人罗就成辨认,确认当时其口头交代了相关人员推动华夏花园项目规划、拆迁、办证等方面的进度。罗**对上述三份会议记录进行了辨认,确认会上罗就成安排其负责加快督促办理华夏花园项目手续。

5.抓获经过。证实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1日以涉嫌受贿罪对罗就成立案侦查,并于同年8月4日对其执行刑事拘留。

6.中**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出具的《关于罗就成到案过程的说明》及中**市纪委2014年7月28日谈话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7月28日上午,罗就成主动到佛**纪委,如实交代其在离任南庄镇镇委书记之后收受该镇党委委员罗**转交的帝景蓝湾开发商100万元的事实;7月29日,佛**纪委对罗就成实施“两规”措施;8月4日,佛**纪委对罗就成解除“两规”措施,并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调查期间,佛**纪委收到罗就成家属上缴的违纪款100万元。

7.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证实被告人罗就成于2014年9月30日退回赃款100万元。

8.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函。证实该局于2015年1月收到罗就成举报的相关线索,并依据职能开展初查,暂无发现被举报对象有涉嫌职务犯罪事实;该线索有待进一步侦查。

9.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罗就成的身份情况。

(二)证人证言

1.同案人罗**的供述。主要内容:2004年初,我是南**党委委员,罗**安排我负责南庄华夏花园项目的统筹工作。不久,梁**、潘**等人跟我说对南庄的这个项目感兴趣,要我支持他们,并向南庄镇书记罗**、镇长罗**汇报,我答应了。梁**他们还说如果他们拿到项目赚到钱的话就卖一些平价楼或铺位给我们。我说我们自己有房子,平价楼意义不大。梁**他们说如果我们不要楼,就给我、罗**等领导每人100万元的“茶水费”。之后,我分别向罗**等人汇报梁**等人想开发华夏花园项目,希望我们支持的事情,并将他们承诺给每人100万元“茶水费”的事情也说了。罗**等人听后也同意支持梁**他们,叫我跟进好项目。后来在镇政府开会时,我提出梁**、潘**团队有意向、有实力开发该项目,罗**也表示梁**、潘**他们有实力,要优先、重点考虑他们。开会后,我继续负责沟通协调政府国土、规划等部门,帮助梁**、潘**他们拿地,推进项目开发。同时我也将罗**的意思跟梁**他们讲了,并告诉他们南庄地价、开发政策、地块规划、相关配套及用地审批手续办理进度等信息。2004年7月,罗**离任的时候就开发帝景蓝湾地块这件事召集了我们班子负责人员开会,他说梁**、潘**还是比较有实力和开发经验的,希望镇里以后关于这块地的开发还是按照之前商议好的,积极配合梁**、潘**的开发工作。当时我们都对此表示同意。2005年初,梁**、潘**他们组成的联合体顺利竞得该地块,并成立华**司开发帝景蓝湾楼盘。

2007年左右的一天,梁**、梁**、潘**约我到新中源酒店吃晚饭。吃饭时,潘**对我说感谢我们一直以来的支持,等下有一份礼物送给我和罗书记,已分两袋装好。饭后,我们来到帝景蓝湾售楼部旁边的停车场,潘**从停车场的另一部车里拿出一个大的胶纸袋,里面有两袋用黑色胶袋装着的现金,每袋装有50万元,全部都是100元面值的。我收下潘**的东西后就约罗就成在顺德**城会所门口等我。见面后我把其中一袋50万元现金放在他车的后排座位上,并跟他说这是帝景蓝湾的潘**送的,我和他每人50万元。之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

2009年左右的一天,梁*甲打电话跟我说还有一笔钱要给我和罗就成,但是给现金不太方便,到时通过关*转账给我。第二天,关*打电话给我,说梁*甲交代他拿些东西给我。我开车去到关*办公室楼下,关*上了我的车,说梁*甲交代他要给100万元给我,由我将其中的50万元拿给罗就成,问我怎样转方便。我让他把50万元转入我老婆的账户,关*说他刚好有一个离职员工的存折还在他手上,他可以把另50万元存入该账户,再由我转交给罗就成。后来,关*和我老婆去银行办好了手续,并交给我一个信封,说里面是给罗就成的存折和密码,存折里有50万元。等到下班后,我约罗就成在碧桂花城门口见面。*就成开车来到,我上了他的车,把装有存折和密码的信封交给他,跟他说这是帝景蓝湾的老板给他的茶水费,他和我各50万元。他应了一声,我就和他分开了。

当时罗就成是南庄镇书记,他只要表态要考虑梁*甲他们,并让我负责跟进这个项目,以后我去协调时,其他部门肯定要全力配合。罗就成在班子会议上也明确要求尽快办理相关的土地审批手续。经过我的协调,也加快了征地、规划、办证等相关手续的办理。我还向梁*甲、潘**他们传递政府开发政策等信息,使得他们能顺利拿到这个项目。

2.证人梁**(华**司董事长)的证言。主要内容:大概2004年,罗**找到我,跟我说他们南庄有块地想开发商业住宅项目,问我有无兴趣投资开发。后来我找到潘**、潘**和关*,跟他们商量合作开发这个项目的事情。罗**还告诉我和潘**等人这个项目的开发政策、相关配套,包括当时的地价(大概40万元/亩)、地块规划等情况。我和潘**等人在跟罗**商谈时说过以后如果拿到这个项目开发赚到钱,会给罗**及镇领导一些好处作为感谢。后来我们顺利拿到这块地,于2005年至2011年分四期开发了帝景蓝湾楼盘,共盈利1亿多元。2007年的一天,罗**跟我们说他帮助我们拿地开发了帝景蓝湾项目赚到钱,他和政府的一些领导想要我们平价卖一些楼或铺位。我和潘**等几个人商量后认为按低价卖楼、铺位给罗**会对楼盘的销售带来不好影响,决定送钱给罗**。后由潘**负责筹100万元并送钱给罗**。过了一段时间,罗**又跟我们股东说还记不记得我们以前承诺过他的事,我们听后一致决定再送给他100万元,并让关*去处理送钱的事情。

我们当时主要是和罗**谈这个项目开发的事情,罗**向镇领导汇报后再跟我们沟通,我们没有直接和镇领导沟通过。至于罗**如何使用这200万元,他没有跟我们明讲,不过我估计他可能会分一部分钱给他的领导。

3.证人潘**(华**司总经理)的证言。主要内容:2007年左右的一天,梁*甲叫我去他办公室,说已准备好100万元现金,让我拿给罗**,还说这是以前许诺给罗**的,现他已约好罗**在陶博路(帝景蓝湾附近)等。后来我拿着礼品袋装着100万元开车到了陶博路,将那袋感谢费从罗**的车窗递过去给他,还跟他说这是梁*甲叫我拿给你的。他收到钱后答应了一声就走了。

4.证人潘**(华**司董事)的证言。主要内容:2004年,梁*甲说吉利市场旁边有块地要开发,问我有没有兴趣一起做。后来他找了关*,我叫上我弟弟潘**一起做这个项目。当时梁*甲带我去找过罗**,罗**应该是负责这块地招商引资的南庄镇的领导。2006年到2008年期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有一次,我和梁*甲、潘**、关*、梁**在梁*甲的办公室商量罗**要在帝景蓝湾买便宜房及铺位的问题,当时我们担心如果以很低的折扣卖给罗**后南庄其他官员也要求我们这样卖给他们,就商量不如直接给罗**200万元,并决定分期给,先给他100万元。至于这100万元公司是怎么拿给罗**的我不清楚。大概过了几个月,梁*甲在他的办公室跟我、潘**、关*、梁**说罗**追着要另外的100万元,我们商量后决定从关*承包的帝景蓝湾幼儿园工程款中多支出100万元,再由关*把这100万元拿给罗**。至于关*有无把钱拿给罗**以及怎样拿给罗**,我就不清楚了。

5.证人关*(华**司董事)的证言。主要内容:2009年的一天,梁*甲叫我到他办公室,说他决定再给罗**100万元茶水费作为感谢,并已吩咐华**司财务梁*乙将这100万元从公司账户取出来存到一个私人存折里,到时直接转账就行了。他叫我先跟罗**联系。我跟罗**联系后罗**说让他妻子关**接收这笔钱。后来我让我妻子张**找梁*乙拿存折将100万元转给关**,具体如何转账的我没有细问,张**也没有详细跟我讲。这钱是华**司给罗**的感谢费,因为他帮我们拿到了帝景蓝湾地块,当时拿地时主要由梁*甲去沟通,他有没有找过罗就成等人或者罗**有没有向罗就成等人汇报,我不太清楚。

6.证人陈*的证言。主要内容:2009年4月份左右,我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就向大舅子罗就成借钱。罗就成给我一个禅城农信社的银行存折,说里面有50万元,让我先拿去用,还把存折密码告诉了我。我拿过存折,看见户名是一个姓蒋的人,里面只有一笔50万元,就问这笔钱是怎么来的。罗就成跟我说这50万元是罗**给他的。过了大概一个星期,我将这50万元转账给我的朋友何伟成,至今我还没有将这50万元还给罗就成。

7.证人梁**(华**司出纳)的证言。主要内容:2009年,我拿过一个农行或者信用社的存折给张**,并告诉了她密码。当时是梁某甲或者潘**叫我给张**的。后来张**把存折给回了我,我就把存折给回梁某甲或潘**。我不记得该存折的金额在给张**前后是否有增减。

(三)被告人罗就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照片

主要内容:2004年初,南庄镇政府决定开发南庄过境公路吉利段一块200多亩的地(即华夏花园项目),于是我开会安排南**党委委员罗**负责华夏花园项目的招商、统筹工作,让他找一些有实力的开发商拿地。2004年3月左右,罗**向我汇报招商情况,说梁**和潘**等人想合作拿地。我和罗**沟通后初步确定了让梁**他们开发这个项目的意向。之后罗**将我初步同意的意思传达给梁**他们,同时也跟他们说了该地块的地价、我们要求开发项目的条件、相关投资环境、周边配套等。后来罗**跟我说梁**他们承诺如果到时能顺利拿到项目,开发后赚到钱会感谢我们。我就让罗**开会时提出让梁**他们拿地开发。后来在镇政府开会时,罗**向镇领导班子成员汇报了梁**等人有意向拿地的事,我也表示梁**等人有实力,要优先考虑他们的团队,同时要求国土、规划部门加快办理地块规划报建、办证等用地审批手续,以便挂牌拍卖土地。其他与会人员见我这样说也表示同意。这样我们就初步确定让梁**他们开发这个项目,也决定由罗**继续跟进这个项目。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我也跟地块所在的吉利村委书记关**打招呼,让他配合罗**尽快完成土地整理、拆迁、办证等工作。

2004年7月份,我离任南庄镇书记,到佛山市水利局任副局长。因这块地的用地审批手续仍在办理,故我离任时叫罗**继续跟进这个项目,并吩咐镇国土、规划等部门要配合罗**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推进地块挂牌拍卖,以便让梁*甲他们能投标拿地。罗**就按照我的要求继续跟进这个项目,但具体细节我没有过问了,罗**有时会向我汇报这个项目的情况。9月份左右,罗**又跟我说梁*甲他们答应如果能顺利开发这个项目会好好感谢我们,我说可以低价卖给我们一些房或者铺位就好了。2005年初,这块地进行招拍挂,罗**也有跟进这项工作,最后梁*甲等人以8000多万元的价格取得该地块。后来梁*甲、潘**、潘**、关*成立华夏**产公司开发该地块(即帝景蓝湾楼盘)。

2007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罗**打电话约我在顺德陈村碧桂花城会所门口的花坛边(停车场)见面。我们见面后,罗**从他车上拿了一个纤维袋放到我的车尾箱,对我说“这里面有50万元,是梁*甲他们感谢你的钱。他们说如果我们低价从他们那里买楼或者铺位,账目上不好处理,所以直接给我们利是”。我知道这是梁*甲他们给我的好处,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之后我回家打开纤维袋,发现里面是一捆捆100元面额的现金。后来,我把这50万元投入到我家族企业经营中了。

2009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罗**约我在碧桂花城会所前的花坛边(停车场)见面。傍晚我们见面后,罗**上了我的车,递给我一个牛皮纸信封,说“里面有一个50万元的存折。梁**的楼盘赚到了钱,这是给你的,多谢你对他们的关照的”。我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罗**离开后我打开信封,看见里面有一个存有50万元的禅城农信社的银行存折,存折是用谁的名义开户我记不清楚了,信封里还写有存折密码。我知道这50万元就是梁**感谢我帮他们取得帝景蓝湾地块而给我的好处。过了几天,我把这笔钱给了我妹夫陈*,他用于还何伟诚的50万元借款。陈*后来没有将这个存折给回我,可能顺便销户了。被告人罗就成对收受50万元现金及50万元存折的地点进行了辨认、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罗就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罗就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就成已退回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罗就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七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就成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辩护人辩护称,罗就成在南庄镇任职期间华夏花园项目仅处于招商阶段,未进入实质开发阶段,其于2004年7月以后调任佛**利局副局长,该职务不能影响到华夏花园土地的招拍挂。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小,且其没有索贿,梁**等人没有获得非法利益,原判量刑结果不均衡,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罗就成犯受贿罪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罗就成与同案人罗**共同受贿200万元,该款项二人均分,每人各占100万元。但原审判决仅认定上诉人罗就成分占的100万元为其犯罪数额。

对辩护人辩护称罗就成在南庄镇任职期间华夏花园项目仅处于招商阶段,未进入实质开发阶段,其于2004年7月以后调任佛**利局副局长,该职务不能影响到华夏花园土地的招拍挂。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小,且其没有索贿,梁**等人没有获得非法利益的意见,经查,本案中梁**等人存在请托事项,上诉人罗就成、同案人罗**亦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为梁**等人投资吉利地块提供便利,梁**等人获取了经济利益后,给予上诉人罗就成、同案人罗**好处费,双方之间存在权钱交易。上诉人罗就成积极实施了在班子会议上支持梁**等人、敦促相关部门加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事后收受贿款等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所起作用并不小,系主犯。而梁**等人在取得了吉利地块后主动向罗就成和罗**送上了好处费,罗就成不存在主动索贿的情节。上诉人罗就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并于罗就成没有索贿情节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就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罗就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上诉人罗就成已退回其所分占的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罗就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作出了减轻处罚的量刑,量刑结果适当,上诉人罗就成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辩护人辩护称原判量刑结果不均衡,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意见,均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罗就成与同案人罗**共同受贿200万元,其犯罪数额应为200万元。但原公诉机关仅指控上诉人罗就成受贿100万元,原审判决由此认定上诉人罗就成分占的100万元为其犯罪数额,并据此对上诉人罗就成进行定罪量刑,符合“不诉不理”的原则。同样基于该原则及“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本院二审不加重对上诉人罗就成的刑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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