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14)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广东**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罗**任揭阳**工程科副科长及总工程师室主任,利用其担任工程招标人、项目负责人等职务的便利,先后6次非法收受揭阳市润昕建安**公司(以下简称润**司)实际控制人许*(另案处理)、法定代表人吴**(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港币40万元。被告人罗**在揭阳市老北河桥综合整治工程、省道335线揭东曲溪**路面大修工程、潮汕机场进场路主体工程、省道236线海关至南河桥市政配套工程、国道206揭东县穿城路路面大修及市政配套工程、国道324线普宁高速至惠来公路第二标段改建工程和新河路路面大修、新阳路拓宽、晓翠路新建工程等七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建设中为许*、吴**谋取利益。

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罗**在润**司收受许*人民币5万元。

2.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罗**在润**司收受吴**人民币1万元。

3.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罗**在润**司收受吴**人民币2万元。

4.200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罗**在省道335线揭东曲溪至深坑桥路面大修及配套工程项目部吴某甲的办公室收受吴某甲港币7万元。

5.200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罗**在揭阳市特美思大酒店收受许*港币3万元。

6.201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罗**在广州地质山水酒店收受许*港币30万元。

被告人罗**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主动交代收受上述贿赂款的情况。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罗**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1.罗**收取吴某甲的港币7万元部分款项是用于公务支出,许*于2011年9月送给罗**港币30万元是为了感谢罗帮助其中标二广高速连南段工程及协助处理许*公司与刘*的广州炜**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与罗**的职务行为无关。2.罗**有自首情节。3.罗**主动交代了其根据郑**的指示先后从许*公司取款780万元给李**的犯罪行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4.罗**是被动受贿,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在案发后主动退赃,认罪和悔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港币4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罗**在案发后通过其亲属退回赃款人民币39902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交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罗**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我自1983年开始在揭阳市公路局工作。在2002年7月至2010年7月担任揭阳**工程科副科长,2010年7月后担任总工程师室主任。

我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负责相关工程的招投标、监管等职责并担任部分项目负责人,其中我记得除了新河路路面大修工程、新阳路拓宽工程、晓翠路新建工程外,其余项目我都是作为公路局的招标人,我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一方面在有关公路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前通知许*准备好相关材料参加投标,在招投标过程中尽量关照她报名的公司,使之顺利中标;一方面在工程建设方面为许*提供帮助,积极协调工程征地拆迁、及时提供资料、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使得工程建设顺利进展。许*等人送钱给我一方面是感谢我在公路工程建设方面对她的帮助及支持,另一方面是希望我日后在公路工程方面继续给她支持和帮助。我共三次收取许*送的钱合计人民币5万元,港币33万元,共三次收受吴某甲送的钱合计人民币3万元,港币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8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时任揭阳市公路局局长的郑*甲让我到润**司通知许*参加省道335线揭东曲溪到深坑桥路面大修项目的投标,当时这个工程的招标公告还没发出。我到润**司许*办公室后,告诉她工程马上就要招标了,让她准备有资质的公司和资料参加招投标,当时许*说好。我离开时,许*将一礼品袋放到我车后座,后来我打开看后才发现袋子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100元,100张一沓,共5沓)。我收受后没有退还给许*,没有向郑*甲汇报,没有告诉其他人。这5万元用于我私人事务的接待及个人的生活费用,都用完了。我收受钱款后有为许*提供帮助。作为公路局招标人代表,我按照郑*甲的交待,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先告诉许*参加投标的条件,通知她准备有资质的公司和资料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在专家提出问题的时候为许*的公司解释疑问,最终许*挂靠的公司也顺利通过预审并中标。

2.2009年7月份,因为许*挂靠的公司中标的省道S335线揭东曲溪至深坑桥路面大修工程进展缓慢,郑**让我通知许*要加快项目进度。之后我打电话给许*,告诉她工程要抓紧,当时许*说她在外地,过几天才回揭阳。过了几天后的一天傍晚,许*打电话给我,跟我说到揭阳**酒店和她见面。见面后我将郑**的意思转告许*,要求许*要加快项目进度。我要离开的时候,许*拿一个信封给我,说了一些感谢我支持的话,并请我继续在公路项目中帮忙及关照她。我稍作推辞后有收下,过后我打开信封,里面装有现金港币3万元(港币面额1000元1张,共30张)。我收受后没有退还给许*,没有向郑**汇报,没有告诉其他人。这港币3万元我换成人民币后,用于我个人及家庭的日常生活费用,都用完了。我收受钱款后有为许*提供帮助。我在许*挂靠的公司在揭阳中标的工程方面有支持和关照,对工程施工没有提出刁难意见。

3.大约是在2009年年底或2010年年初左右,郑**让我找几家有资质的公司给许*挂靠参加二广高速连南段的投标。后来我介绍广州刘*的中介公司给许*,许*通过刘*的中介公司介绍挂靠在河南**公司名下中标了二广高速连南段项目。大概2011年7月份的时候,郑**告诉我说许*和刘*之间因为工程项目的事产生纠纷,让我去协调解决一下。2011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当时我住在地质山水酒店,许*到我房间找我谈协调纠纷的事情。她要离开房间的时候把三个信封放在我的行李袋里,对我说了些感谢我帮忙的话。之后我打开信封来看,才发现每个信封里面都装有现金港币10万元,共30万元(港币面额1000元,100张一沓,共3沓)。我收受后没有退还给许*,没有向郑**汇报,没有告诉其他人。这港币30万元换成人民币后,用于我个人及家庭的日常生活费用,至纪委找我了解情况时,这笔款项剩下人民币8万多元。我收受钱款有为许*提供帮助。我按照郑**的交待在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前,提前通知许*准备投标报名的相关资料,在工程招标预审中给予关照,以及积极协调工程征地拆迁、及时提供技术资料。

4.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接到吴**的电话,他请我到他的润**司喝茶,我就自己开车到润**司,到吴**的办公室和他喝茶聊天。临走时,吴**拿了一个信封给我,说中秋节可买点物品,还说了一些感谢我的话,并请我日后多多帮忙。我有收下,过后我拆开信封,发现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100元1张,100张,共1沓)。我收受后没有退还给吴**,没有向郑**汇报,没有告诉其他人。这1万元用于我个人及家庭的日常生活费用,都用完了。我收受钱款后有为吴**提供帮助。我有在工程项目中协助加快拆迁、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等方面为吴**提供帮助。

5.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开车路过润昕公司门口遇见吴**,他就叫我到他公司喝茶,我就跟吴**一起到他办公室喝茶聊天。临走时,吴**拿了一个信封给我,说过年可以买些物品,我有收下。之后我打开信封,发现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100元1张,1万元一沓,共2沓)。我收受后没有退还给吴**,没有向郑**汇报,没有告诉其他人。这2万元用于我个人及家庭的日常生活费用,都用完了。我收受钱款后有为吴**提供帮助。我有在工程项目中协助加快拆迁、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等方面为吴**提供帮助。

6.2008年11月份的时候,吴**和许*挂靠的核工**有限公司中标了省道335线揭东曲溪到深坑桥路面大修工程项目,之后开始组织进场施工。2009年4月份的一天,我作为该项目办公室副主任带队到工地检查工作。检查完后,其他同事先行离开,吴**拉我到他在项目部的办公室(没有其他人在场),拿给我一个信封,说了请我在施工过程中多多帮忙的话,我收下信封后就离开了。我后来拆开信封,发现里面装有现金港币7万元(港币面额1000元,共70张)。我收受后没有退还给吴**,没有向郑**汇报,没有告诉其他人。这港币7万元换成人民币后,用于我私人接待,已经全部用完了。我收受钱款后有为吴**提供帮助。作为这个工程的项目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做好工程的管理、协调、工程进度、质量监督等工作,我积极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供各种需要的技术资料,并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许*的证言。主要内容:2007年夏季,我是通过时任揭阳市市长陈某某认识时任揭**路局局长郑**,我跟郑**说我想在揭阳做公路工程,请他多多帮忙,郑**跟我说有关公路业务的事情找揭**路局工程科的罗**,罗**会帮助我。之后,我就和吴**一起到揭**路局找罗**,向他了解公路工程招投标的情况,那时我才开始认识罗**。我共三次送钱给罗**,具体情况如下:

(1)2008年夏天,罗**到润**司找我,跟我谈公路工程的事情。在谈完事情罗**要离开的时候,我将事先准备好的装在一个礼品袋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送给罗**,跟罗**说这点东西可以去买点礼物,并说感谢他对我的关照,罗**收下了。罗**收受我送的人民币5万元后,有为我提供帮助。罗**在公路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前,都事先通知我准备有资质的公司及资料参与投标,我也有让罗**跟专家打招呼,帮助我报名的公司通过预审。我送钱给罗**,一方面是为了感谢他对我的帮助,另一方面我也希望和他搞好关系,以便日后继续为我提供帮助。

(2)2009年夏天,我回到揭阳,我打电话给罗**,跟他说我回到揭阳,请他到揭阳**酒店喝茶,罗**答应了。之后,罗**来到特**酒店,我们就喝茶聊天。罗**要离开的时候,我将事先准备好装在一个信封内的港币3万元送给罗**,跟他说可以买点茶喝,并说感谢他一直以来对我的帮助和关照,罗**有收下。我约罗**出来喝茶,目的是想送钱给他。我送给罗**港币3万元,一方面是因为罗**有催促我要加快工程进度,我希望得到他的关照,对工程进度别催那么急,另一方面是罗**一直有帮我,我是感谢他一直以来对我的帮助以及希望他以后继续为我提供帮助。

(3)2011年,我通过挂靠其他公司的形式,中标了连南高速路工程,之后我跟中介公司发生纠纷,我就请罗**帮忙协调我跟中介公司的纠纷。2011年夏天,罗**在广州协调我和中介公司之间的纠纷,当时罗**住在广州地质山水酒店,我刚好去广州,就到地质山水酒店找罗**谈协调的事情,离开的时候,我把30万元港币送给罗**,罗**有收下。我认识罗**以来,罗**一直都有帮助我,我感谢他一直对我的关照,就送给他港币30万元。

我三次送给罗**合计人民币5万元、港币33万元。

我是揭阳市润昕建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我都是以挂靠其他公司的方式承包揭阳七个公路工程建设,具体项目是揭阳市老北河桥综合整治工程、省道335线揭东曲溪**路面大修工程、潮汕机场进场路主体工程、省道236线海关至南河桥市政配套工程、国道206揭东县穿城路路面大修及市政配套工程、国道324线普宁高速至惠来公路第二标段改建工程和新河路路面大修、新阳路拓宽、晓翠路新建工程等。

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形式上是揭阳市润昕建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该公司由许*实际控制和出资,我平时帮忙许*管理该公司,许*要投标公路工程,就是以该公司挂靠有资质的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挂靠的公司签订协议投标工程。

我是在2007年认识罗**,他是揭阳市公路局的科长,当时我和许*一起到揭阳市公路局,时任公路局局长郑**介绍我们和罗**认识的。我共三次送钱给揭阳市公路局罗**,具体情况如下:

(1)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打电话给罗**,请他到润**司喝茶。罗**到我公司后,我们喝茶聊了一会天,他临走时我将一个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万元的信封送给罗**,说中秋节让他自己买点月饼,并说了一些感谢他关照的话,他推辞一下就收下了。罗**收下钱后有为我提供帮助。罗**有在我们挂靠公司承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给予关照,积极帮助协调拆迁工作,协调施工进度。罗**是揭阳市公路局的科长,对我们挂靠公司承建的工程拆迁、施工进度、质量技术等都有一定的权力,我送给罗**人民币1万元,目的是为了感谢他在我们挂靠公司承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给予的关照以及日后继续给予我们帮助。

(2)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润**司门口遇见罗**,我就叫他进公司喝茶。我们一起在润**司我的办公室喝茶聊天,罗**要去上班,临走时我将一个内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送给罗**,说了一些感谢他在工程过程中对我们的关照之类的话,他推辞一番后就收下。罗**有帮助我们协调拆迁工作,在工程进度、质量管理方面也有给予我们关照,没有提出刁难意见。

(3)2009年4、5月的一天,我在省道335线揭东曲溪**路面大修工程项目部,罗**等几个人到工程现场检查工作。检查过后,其他人先行离开了,我就叫罗**到我公司项目部的办公室喝茶。他临走时我用一个信封装了港币7万元送给罗**,说感谢他在拆迁、施工方面给予的关照和帮助,罗**推辞一下就收下了。罗**有在我们挂靠公司承包的工程施工过程中给予关照,积极帮助协调拆迁工作,在施工进度、质量管理方面也有给予我们关照。

3.证人郑**(原揭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于2007至2012年任揭**路局局长)的证言。主要内容:许*、吴**是做公路工程的老板。许*有以挂靠其他公司的形式在揭阳市承包公路工程,时任揭**市委书记、市长陈某某交待我关照许*他们,我跟罗**说陈某某有交待要帮助许*的公司,我也有介绍许*他们跟罗**认识。在工程招投标公告发出前,我有叫罗**事先通知许*他们准备好有资质的公司报名投标,在投标过程中,我有叫罗**跟专家打招呼,尽量帮许*、吴**报名的公司中标,在工程拨款时,给予关照,尽量及时给予拨付。罗**现任揭**路局总工程师室主任,之前任揭**路局工程科副科长,其任揭**路局工程科副科长是主要负责公路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等。罗**是高级工程师,对业务比较熟悉,而且是工程的具体业务人员,所以我交待罗**为许*、吴**提供帮助。

许*都是以挂靠其他公司的方式承包揭阳七个公路工程建,大概2009年或2010年,许*想投标揭阳市之外的一段高速公路,陈某某有交待我帮助许*,我就交待罗**帮助许*联系有资质的公司报名。之后许*挂靠的公司中标了揭阳市之外粤北的一段高速公路工程,但具体是哪段高速公路工程,我就记不起来。后来许*和挂靠公司发生纠纷,陈某某让我帮助许*处理纠纷,我就让罗**帮许*协调她和挂靠公司之间的纠纷。后来罗**有跟我汇报他有按我的交待帮助许*、吴**他们,但他没有向我汇报许*、吴**送钱的事。罗**没有向我汇报过他用自己的钱开支公务费用的事。

4.证人郑**(揭**路局副局长)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知道工程科副科长罗**有作为海关至南河大桥市政配套工程(广东**限公司承建),新河路路面大修工程、新阳路拓宽工程、晓翠路新建工程(深圳**公司承建)等工程的招标人代表。

5证人林**(揭阳**工程科科长)的证言。主要内容:罗**是工程科副科长,2010年6月调任我局总工程师室工作。我任工程科科长期间,罗**除担任u0026ldquo;新二路u0026rdquo;项目部副主任外,主要是负责做好工程的管理、项目征地拆迁协调、对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监管等工作,我知道的罗**负责过的工程项目有:老北河桥综合整治工程,揭东穿城路段路面大修工程(汕**总公司承建),新河路路面大修工程、新阳路拓宽工程、晓翠路新建工程,海关至南河大桥市政配套工程,潮汕机场进场路主体工程,省道335线揭东曲溪**路面大修工程及市政配套工程,国道324线普宁池尾至惠来葵潭第二标段改建工程(湖南**限公司)等工程项目。

6.证人吴某乙(揭阳**党组成员)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知道罗**一直都在负责我局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我任工程科科长期间,罗**除负责公路局招投标的工作外,还有担任u0026ldquo;新二路u0026rdquo;项目部副主任、以及工程的立项、施工设计图纸报送、工程项目的管理等工作。他负责过的有老北河桥综合整治工程,新河路路面大修工程、新阳路拓宽工程、晓翠路新建工程,海关至南河大桥市政配套工程,潮汕机场进场路主体工程,省道335线揭东曲溪**路面大修工程及市政配套工程等工程项目。我认为确定罗**作为上述工程的招标人代表是时任局长郑**的意思。

7.证人王*(揭阳**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的证言。主要内容:罗**是揭阳市公路局的副科长。大约是2009年4月份,时任揭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通知我负责协调省道335线揭东曲溪**路面大修工程的拆迁工作,督促协调沿途各镇的拆迁进度及遗留问题早日解决。当时罗**是该工程指挥部的负责人,在协调过程,我认识了罗**。罗**在工程中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施工管理等工作。我自2009年4月至2010年年初负责省道335线揭东曲溪**路面大修工程的拆迁工作。该工作由揭东县人民政府负责,工程的业主单位是揭阳市公路局,工程承包者是一位女老板,具体姓名我不清楚,这位女老板是挂靠武汉一家公司承包了该工程。在我一开始进入施工现场的时候,拆迁工作进度缓慢,我负责协调后,拆迁工作进展比较快,罗**看我工作比较辛苦,在2009年5月至6月底的时候,有三、四次送给我香烟,他送香烟给我是私人行为。我还曾和罗**一起去过厦门旅游,也是私人性质,并非公务。

8.证人黄*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罗**是邻居,在2005年或2006年的时候认识。在2007年11月左右的时候,我有中标揭阳市公路局S335线揭阳榕西至霖磐路面大修工程第二标段(通过挂靠九江**工程公司进行投标),但均按照正常程序投标的。刘*是在广州经营中介公司从事工程招投标中介工作的,罗**和刘*是我介绍认识的。2011年初的一天晚上,罗**跟我说他有个朋友(听说是一位女士)要参加一高速公路工程的招投标,问我有没有可以参加投标的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挂靠。之后我介绍刘*与罗**认识。后来,罗**的朋友通过刘*的中介公司挂靠一家公司中标了该高速公路工程。大约在2011年中旬的时候,罗**的朋友和刘*在工程方面发生了纠纷,因为刘*是我介绍给罗**认识,罗**就叫我一起去帮忙协调他们的纠纷。但最后我没有协调成功,就没有再管这事了。

9.证人刘*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通过黄*认识罗**的。2011年初的一天晚上,黄*打电话给我说,要我接洽合适资质的单位参加二广高速的工程投标。我联系了河南**限公司。之后,有一个叫郑**的人和我联系,和我谈二广高速连南段工程的招投标事项。我和郑**当面协商后就签订协议,协议的内容是与河**公司合作投标,如果中标由河**公司收取管理费。后河**公司参加了二广高速连南段的招投标,并成功中标。郑**的公司与河**公司之间的合作不顺利,在合作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工程中标后,大约在2011年中旬,郑**的公司没有按照业主要求进场,人员和设备都不到位,导致业主多次发函约见大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的公司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之后罗**等人来广州找我协调纠纷,但因为对方提出的条件太苛刻,导致协调不成功。郑**只是公司的员工,他的老板是揭阳的许**。她是罗**的朋友,罗**是因为许**找黄*联系有资质的公司投标工程。黄*是因为罗**来找我帮忙,双方发生纠纷的时候,罗**就帮助许**来和我处理纠纷的问题。

(三)物证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罗**在因其他案件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多次收受许*、吴**贿赂款的犯罪事实,2013年7月26日,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通知罗**到该院并对罗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2.搜查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8月23日分别对被告人罗**居住的揭阳市城市花园7幢401房及其揭阳**办公室进行搜查,无扣押任何文件或物品。

3.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收款收据、提供法院判决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罗**的妻子苏**于2014年2月19日分两次向潮州市人民检察院退赃人民币23427元、375600元。

4.被告人罗**的干部任免、职权情况等材料。证实被告人罗**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及其权责范围等情况。

5.揭阳市公路局提供的涉案七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说明、实施建设项目及竣工验收材料。

6.揭阳市公路局提供的相关书证:

(1)揭阳市老北河桥综合整治工程,海关至南河大桥工程,揭东穿城路路面大修工程,新阳路、晓翠路、新河路大修工程,潮汕机场进场路主体工程,省道S335线揭东曲溪至深坑桥路面大修工程,国道S324线普宁池尾至惠来葵潭第二标段改建工程等七项工程相关材料。证实涉案七项工程的立项、招投标等情况,并反映被告人罗**作为揭阳市公路局的代表参与相关工程项目的会议、招标及签订协议,揭阳市公路局关于上述工程的多份公函均由罗**拟写。

(2)关于揭阳市老北河桥综合整治工程,揭东穿城路路面大修工程,新阳路、晓翠路、新河路大修工程,潮汕机场进场路主体工程,海关至南河大桥工程,省道S335线揭东曲溪至深坑桥路面大修工程,国道5324线普宁池尾至惠来葵潭第二标段改建工程等七项工程的预付工程款付款凭证及账册资料。证实上述工程工程款的付款情况,其中上述工程中部分工程款经被告人罗**审核支付。

7.揭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关于揭阳市老北河桥综合整治工程,揭东穿城路路面大修工程招投标报名材料,新阳路、晓翠路、新河路大修工程,省道S335线揭东曲溪至深坑桥路面大修工程,海关至南河大桥工程,潮汕机场进场路主体工程等七项工程的招投标报名材料。证实上述涉案工程招投标的报名情况。

8.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罗**收受许*、吴**的款项港币40万元,案发后其本人及其家属已退款人民币319027元(港币40万元按退款当天港币汇率折算为人民币319027元),故认定其退缴全部赃款;罗**主动交代其根据郑**的指示向许*的公司索取钱款合计人民币780万元,该线索后移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另案追究郑**的刑事责任,不追究罗**在该单事实中的刑事责任。

9.许*、吴**立案、逮捕材料。证实许*、吴**因涉嫌行贿犯罪而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10.揭阳市润昕建安**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

11.被告人罗**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罗**的身份情况。

(四)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罗**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3张。

对于被告人罗**的辩护人提出罗**收取吴某甲的港币7万元部分款项是用于公务支出,许*于2011年9月送给罗**港币30万元是为了感谢罗帮助其中标二广高速连南段工程及协助处理许*公司与刘*的广州炜**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与罗**的职务行为无关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被告人罗**收取吴某甲港币7万元的去向,被告人罗**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称将其所收到的港币7万元用于私人接待、个人及家庭日常消费,证人王*证实罗**送其香烟及与其旅游均是私人行为,不是公务支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实罗有将上述款项用于公务开支。另对于被告人罗**收取许*的港币30万元,虽然被告人罗**曾帮助许*协调过许与刘*的公司之间的纠纷,但证人许*的证言证实其送港币30万元给罗**的目的是感谢罗**之前提供的帮助及希望之后能对其继续关照,被告人罗**亦供述称许*送钱是感谢其之前在工程招投标及建设过程中给她的帮助,故许*送港币30万元给罗**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依法应将该款认定为犯罪数额。综上所述,被告人罗**的辩护人所提的上述辩护意见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罗**的辩护人提出罗有揭发郑**受贿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罗**的供述及侦查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罗**主动交代了其受郑**的指使向许*的公司索贿人民币780万元的犯罪事实,虽然在该宗犯罪事实中没有追究被告人罗**的刑事责任,但罗**帮助郑**实施犯罪行为,其本身即有参与,是同案人之一,其主动交代该宗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罪行,并不构成立功。故被告人罗**的辩护人所提的该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在案发后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的辩护人所提罗是自首,认罪和悔罪态度好,是初犯等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均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罗**退回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

二、将暂扣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9902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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