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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4)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4年8月25日以佛三检刑变诉(2014)3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1日以佛三检刑追诉(2014)2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贪污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4年9月15日和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分别于2014年9月16日和2015年1月15日决定延期审理;2014年10月16日和2015年1月26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和2015年1月27日决定恢复本案的法庭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代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辩护人黄**、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罪

1.2007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利用担任佛山市**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珠海**软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人员卢**、杨*刚(均已判刑)送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5.1万元、美金1万元,为**公司在承接佛山市**局的《佛山市数字***系统(二期)》、《佛山市***新馆智能馆库系统集成项目》等项目及实施过程中谋取利益。被告人张**具体受贿情况如下:

⑴2007年,在佛山市**局被告人张**的办公室,收受**公司工作人员杨*刚送予的人民币8000元;

⑵2009年中秋节前,在佛山市禅城区**渔村饭店,收受**公司董事长卢某鹏送予的人民币40000元;

⑶2011年秋季,在佛山收受**公司董事长卢某鹏送予的人民币70000元;

⑷2011年7、8月,在佛山收受**公司董事长卢某鹏送予的美金10000元;

⑸2012年,在佛山收受**公司董事长卢某鹏送予的人民币130000元;

⑹逢年过节期间,多次收受**公司工作人员杨*刚送予的现金、购物卡等共计人民币3000元。

2.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利用担任佛***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宁波***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徐**(已判刑)送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万元、美金1万元,为**公司承接佛***局的《佛山市**馆新馆智能密集架项目》谋取利益。被告人张**具体受贿情况如下:

⑴2011年春节期间,在佛山市**局被告人张**办公室,收受徐**送予的人民币8000元;

⑵2012年春节前,在佛山收受徐**送予的人民币10000元;

⑶2012年11月,在广州收受徐**送予的美金10000元;

⑷2013年春节前,在佛山**民医院附近,收受徐**送予的人民币10000元。

3.2004年,为联络上下级关系,南海区**局原局长周**(另案处理)借被告人张**新居入伙之机,送给时任佛山市**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张**人民币4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退回赃款人民币45万元。

二、贪污罪

2011年11月16日,陈**(另案处理)代表佛***馆与佛山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珠海**软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佛**化中心之**馆弱电系统设计咨询合同》,委托**公司为佛**化中心之**馆弱电系统设计提供咨询服务,约定咨询服务费人民币5万元。2013年1月7日,佛山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通过转账向**公司汇款人民币5万元。后**公司与佛***馆、佛山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并通过珠海**软件**公司总经理杨*刚退还咨询费人民币4万元,陈**伙同被告人张**将该人民币4万元侵吞用于个人消费。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1.9万元、美金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人民币4万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提出以下辩解意见:1、起诉书指控其收受**公司的钱财中,第4、5、6项确实有收过,第1项的8000元没有收过;他收过卢**3笔钱,除了第4、5项外,还有一笔是70000元还是40000元他记不清楚。2、对起诉书指控其收受**公司的钱财没有异议,但第3项的10000美金的时间应是2012年9月。3、收受周**的40000元不应定性为受贿。4、他知道新馆智能馆库系统设计咨询意见书一事,但不了解具体过程,他也没有同意或授权陈*强收取咨询费,也没有叫陈*强将咨询费用于自己的个人消费。至于起诉书所称的弱电系统设计咨询合同他不清楚。

辩护人黄**认为指控被告人张**犯贪污罪证据不足,认为被告人张**受贿罪成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张**是自首。张**案发主要是因为陈*强的举报,但陈*强没有说明张**受贿的数额、地点等,只是说我有他应该也有;而张**在出差的时候已跟自己单位的纪检领导说了回去要去纪委交待问题,其在纪委找到他谈话时也作了如实交待;至于纪委部门出具的关于张**到案的说明称张**一开始矢口否认,但经过教育后如实交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经过政策性教育后能如实供述的,也成立自首。2、受贿的数额没有起诉书指控的数额这么多。除了被告人所提部分受贿事实不存在外,还应减除下面两笔数额:一是张**作为专家进行指导**公司应付的劳务费,应按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来计算;二是张**送给徐**茶叶,按他当时购买的价格计算为44600元,应予扣除。3、周**送给的40000元家具费不应认定为受贿,因为张**在工作上帮不了周**什么忙,只是因为两人是老乡、好友关系而给的。4、被告人张**及时主动退赃,且是被动受贿,平时表现良好。

辩护人温**认为指控被告人张**犯贪污罪证据不足,对于受贿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在案发前确实有向单位纪检领导说过准备去纪委主动交待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在准备投案的途中被纪检部门接走,算自首。2、关于受贿事实,在证据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从疑罪从无的角度来认定。3、周**送的40000元不是受贿,周**笔录中所陈述为了搞好上下级关系而送钱不属实。4、被告人张**是初犯,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利用担任佛山市**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珠海**软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人员卢**、杨*刚(均已判刑)送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5.1万元、美金1万元,为**公司在承接佛山市**局的《佛山市数字***系统(二期)》、《佛山市***新馆智能馆库系统集成项目》等项目及实施过程中谋取利益。被告人张**具体受贿情况如下:

⑴2007年,在佛山市**局被告人张**的办公室,收受**公司工作人员杨*刚送予的人民币8000元;

⑵2009年中秋节前,在佛山市禅城区**渔村饭店,收受**公司董事长卢某鹏送予的人民币40000元;

⑶2011年秋季,在佛山收受**公司董事长卢某鹏送予的人民币70000元;

⑷2011年7、8月,在佛山收受**公司董事长卢某鹏送予的美金10000元;

⑸2012年,在佛山收受**公司董事长卢某鹏送予的人民币130000元;

⑹逢年过节期间,多次收受**公司工作人员杨*刚送予的现金、购物卡等共计人民币3000元。

2.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利用担任佛***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宁波***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徐**(已判刑)送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万元、美金1万元,为**公司承接佛***局的《佛山市**馆新馆智能密集架项目》谋取利益。被告人张**具体受贿情况如下:

⑴2011年春节期间,在佛山市**局被告人张**办公室,收受徐**送予的人民币8000元;

⑵2012年春节前,在佛山收受徐**送予的人民币10000元;

⑶2012年11月,在广州收受徐**送予的美金10000元;

⑷2013年春节前,在佛山**民医院附近,收受徐**送予的人民币10000元。

3.2004年,为联络上下级关系,南海区**局原局长周**(另案处理)借被告人张**新居入伙之机,送给时任佛山市**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张**人民币4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退回赃款人民币4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01年7月至案发,我先后任佛***局副局长、局长。自2007年结识**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卢*鹏后,我先后共接受对方送予的20万元人民币和1万元美金,还收受**公司经理杨*刚送予的44000元人民币。收受卢*鹏款项的情况:1、2011年8月的一天,在佛山**渔村饭店,卢*鹏交给我一个白色小信封,并说知道我夫妇打算去美国探望儿子,给点费用,在场的还有我妻子王**、卢*鹏的司机,卢*鹏还递给王**一盒燕窝。后我发现信封内有1万美金,该款用于平时花销。2、2011年中秋前,在佛山**渔村饭店,卢*鹏送给我70000元,在场的有杨*刚,送钱时杨*刚先下楼开车了。3、2012年中秋前,在**渔村或佛陈路旁边的一家大排档,卢*鹏送给我13万元人民币。收受杨*刚款项的情况:1、大约在2007年,在我办公室,杨*刚送给我2万元人民币,说是有关项目的感谢费,估计是电子文件中心项目的回扣;2、2004年至2009年期间,每年春节或中秋节,杨*刚都会送现金红包或购物卡给我,合计约2万元人民币红包和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购物卡。我认为卢*鹏、杨*刚送钱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中标得到“数字**馆”两期项目,送钱是为了表达感谢、搞好关系;2、佛***局是“数字**馆”项目的业主,负责该项目的验收和支付工程款,我是佛***局的一把手,送钱是为了日后验收和拨款时能顺利过关,不被刁难,事实上,**公司的确通过了该项目二期工程的验收;3、为了和我打好关系,让我在日后工作中继续关照他们多承接佛***局的项目,我也的确帮助**公司在2013年佛山“智能馆库系统集成”项目中顺利中标。我为**公司提供以下帮助:1、2011年“数字**馆”项目中,该项目分两期招投标,每期200多万元,共计400多万元。在第一期项目中,满足条件的有包括**公司在内的好几家公司,我和其他人到包括**公司在内的几家公司实地调研过,这让**公司有机会了解招投标的实际情况,使**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优势,从而中标,并于2011顺利通过佛***局的验收。2、2012年初,开始项目第二期招投标,此次采取邀标形式,其实是竞争性谈判,由佛***局与3、4家企业进行谈判,这种形式大大提高了**公司中标的可能性,竞标企业的条件都差不多,但我们最终选定了**公司。3、在招投标、邀标、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技术科科长李*旺、分管副局长刘**等人都会及时向我汇报进展情况,让我了解**公司的情况,并做一些有利于**公司的决定,或者不设置障碍,最终使**公司如愿。2012年底,**公司完成项目并成功通过验收。在结算过程中,我也没有设置障碍,作为法人代表加注资金划拨最后意见,使**公司能够顺利拿到工程款。4、在2013年“智能馆库系统集成”项目中,该项目代建方是新城管委会,由新城管委会付钱,佛***局为使用方,具体操作由佛***局负责。2013年初,卢*鹏提出希望参与“智能馆库系统集成”项目的招投标,希望能得到我的帮助,我答应尽量帮忙,卢*鹏还说如果我帮助他中标,将按照项目中标额5%-10%作为回扣送给我,但我至今没有收到这部分回扣。“智能馆库系统集成”项目开始操作后,陈**提议找**公司作为项目功能需求书(招投标文件)的征求意见对象,我同意了。在此之前,我就知道卢*鹏有参加招投标的意向,所以我同意让**公司作为意见征求对象,目的是让**公司提前了解到该项目的招标细节,同时让**公司可以在功能需求书中提出有利于他们自己的意见,使最终的招投标文件能尽量有利于**公司,从而帮助**公司中标。最终,**公司以900多万元的价格中标。其实,让**公司提前介入是不符合规定的,因为**公司是准备参与招投标的公司,不应该让他们在准备阶段就提前提出征求意见,致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他们就已经知悉招投标的具体情况,为他们最后中标提供了便利。我和徐**同是广东省**学会理事,很早就相识,但没什么业务往来。2011年至案发,徐**多次送钱给我,共计2.8万元人民币和1万元美金,具体情况是:2011年春节,徐**到我办公室拜年,送给我8000元人民币;2012年春节前,徐**送给我人民币1万元;2012年9月,我在中**学参加佛山市政府组织的学习班期间,徐**送给我1万美金,作为过节及我去美国学习的费用;2013年春节前,徐**来佛山拜年,送给我1万元人民币。徐**送钱的原因:1、我是佛***局局长,徐**的公司是做**项目的,想和我打好关系以便有机会能在业务上关照一下;2、徐**应该一早就知道佛山要建“智能密集架”项目,所以希望提前和我搞好关系,让我可以帮助他中标。我为徐**提供的帮助:2013年初,“智能密集架”项目准备招投标的前期工作,徐**专门到佛山找过我几次希望帮助中标,我答应尽量帮忙,徐**还多次表示如果中标将会送份大的好处费给我,但一直都没给。之后,我提前让**公司介入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我让刘**、陈**出具关于硬件的功能需求书草案,陈**就找到**公司制作这份需求草案,**公司将功能需求书做好后,佛***局技术科、监督指导科、**管理科等都对其进行过修改,局领导都看过。我作为一把手,看过下属给的多方面意见,也多次修改。佛***局实地考察了包括**公司在内的几家公司的已有项目后,对需求草案作出修改,然后定稿交给采购中心招标,最终**公司在2013年8月顺利中标,中标金额为1600多万元。让**公司提前介入是不符合规定的,因为他们是准备参与招投标的公司,不应该让他们在准备阶段就提前出供求方案,进而知悉招投标的具体情况并提供尽量有利于自己的意见,从而在竞标中具有优势。2004年8月前后的一天,时任南海区**局局长的周**参观我位于碧桂花城的新居,临走时交给一个红色塑料袋说是给我们买家具,后发现内有40000元人民币,我将钱用于购买新家具。周**之所以送钱是因为我是市**局副局长,为了搞好关系。

被告人张**在多次供述中对于所收受的款项的时间有不同的说法。对于其所收受卢**的10000元美金,有时称是2011年中秋前,有时称是2011年7、8月;对于所收的70000元,有时称是2011年的其中一天,地点记不起,有时称是2011年秋季的某一天下午,有时称是2011年中秋前的一天。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卢**的证言。主要内容:**公司在佛山市**局先后承接了《佛山市**局电子政务文件**公开系统》,《佛山市数字**局》一、二期,《佛山市**局纸质**数字化处理》一、二期,《佛山市**局新馆智能馆库系统集成项目》,《广东**跨馆查阅利用系统》等工程。2009年,我真正认识张**后,代表**公司多次给张**送钱。这些钱有时是先用我的钱送,再知会总经理杨*刚,通过公司做账将钱返还给我;有时是公司通过借款的形式给我,我再拿这些钱送,公司借款都是挂在李**、李**的名下。**公司部门总监以上不能拿提成,但可以使用不超过项目金额5%额度的款项。具体情况如下:第一次是2009年中秋节前,我和时任副总经理杨*刚在佛山市禅城区**渔村约张**吃饭,饭后我给张**送月饼时,一并给张送了人民币40000元。第二次是2011年的一个暑假,张**带儿子到**公司,住在**度假村。晚饭时,张**说儿子在美国念书开销比较大,也很辛苦,我说再苦不能苦了孩子,当面承诺赞助1万美元给他儿子读书,张**表示感谢。在这餐饭之后,因我当时没有美元,就直接给了70000元人民币,给钱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忘记了,可能在佛山也可能在珠海,送钱时张**的儿子不在场。这么多年,我就见过张**儿子这一次。这70000元是我叫项*从公司账上以公司业务员名义借钱的,事先可能与杨*刚商量过,但事后肯定和杨*刚说过。第三次是2011年7、8月,得知张**妻子来年春节假期要去美国探望儿子,我就在珠海**溪支行用自己的个人交通银行卡用6万多元人民币换购了1万美元,之后,我和张**夫妇在佛山陈村一个酒店吃饭时送给张**。第四次是2011年,我以项*的名义向公司财务借了13万元用来派利是,但后来没用上,我问杨*刚说打算把这13万元送给张**会不会超标,杨说不超标,后我与张**于2012年佛山陈村一个大排档吃饭时将钱送给张**。我送钱给张**的原因:为了得到张**对**公司在招投标软件工程方面的关照,多中标项目,对于中标项目则不要提太多要求,降低项目成本。张**每次收钱后没有明确承诺帮忙,但**公司在招投标过程、工程施工过程、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张**帮忙协调解决了很多。

证人卢**的证言对于送给张**的70000元有不同的说法,有时说是2011年春节前在珠海一度假村,有时说是2012年暑假在珠海一度假村。

(2)证人杨**的证言。主要内容:2009年,我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2月至今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卢**和我负责公司业务的管理和决策。**公司在佛山市**局先后承接了《佛山市**局电子政务文件**公开系统》,《佛山市数字**局》一、二期,《佛山市**局纸质**数字化处理》一、二期,《佛山市**局新馆智能馆库系统集成项目》,《广东**跨馆查阅利用系统》等项目。**公司的业务奖励为中标总额减去硬件采购额后的1%到5%,业务员可自行处理业务奖励,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负责的项目不能拿提成,但可以参照上述额度来花销。如果客户提出要回扣,业务员会向我汇报,我会向卢**董事长汇报并征得同意后,就以李**、李**等人的名义向公司借款,我在借条上签名同意后叫财务张**从公司账户中提取现金给业务员。如果是卢**董事长直接负责的业务,卢**会和我商议回扣的具体内容,按照上述流程提取回扣。还有一种情况是,业务员或卢**先用自己的钱垫付回扣,事后补办借款手续,公司再将钱给回垫付的人。**公司在承接佛山市**馆项目过程中,卢**给**局局长张**回扣,卢**有和我沟通过,有时事前就商量好,有时事后跟我说。**公司向张**行贿的情况:第一次是2009年中秋节前,卢**和我商议要给40000元回扣给张**局长,我说可以,并叫李**以她的名义向公司借款,由我在借条上签名后将借条交出纳张**,张**从公司账户提取款项后交给卢**。我和卢**到佛山市禅城区一家酒店跟张**吃饭,期间,卢**将40000元人民币送给张**。第二次是2011年,卢**和我商议提70000元回扣给张**,我叫李**向公司借款,出纳从公司账户提取款项后交给卢**,但送钱的过程我没有参加。第三次是2011年底,卢**原先向公司借的13万元准备奖励技术骨干的款项没有使用,卢**说想把这笔钱送给张**,我没有异议。第四次是2011年,卢**说已经用自己的钱兑换了1万美元给张**,要**公司将钱报销给他。另外,2008年我去张**的办公室送给张**人民币8000元,自2007年至2009年我逢年过节都会拜访张**,都会带点特产或送购物卡给对方,每次购物卡面值500元或800元,总共加起来约3000元人民币。**公司送钱给张**的原因:一方面,**公司从2008年开始陆续参加佛山市**局的招投标项目,佛山市**局作为业主方,他们的意见会对其他专家产生影响,而张**作为佛山市**局的一把手,有很大的决策权和对招投标的影响力,送钱是希望与张**维持好关系,在招投标时得到他的关照,也有助于公司以后在佛山市**局继续发展业务。另一方面,是为了在中标后,张**不要为难我们,不要提太多无理要求,以降低项目的开发成本,为公司获得更大利益。

证人杨**对于送给张**的40000元曾有不同的供述,称发生时间是2010年,对于送给张**的8000元也另外供述过是在2007年某个节日期间,对于送给张**的70000元也供述过是在2010至2012年期间。

(3)证人李**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曾是**公司的员工。2009、2011年,我都有帮财务以自己的名义签借款单,借款主要是给卢**董事长使用,借据审批人是杨*刚。2013年9月我离职时在**公司财务部的账面金额有25万多元,全部是卢**使用的,其中2011年12月6日、8日、13日、29日、31日的的借款借据均是46000元,合计23万元都是财务借款给卢**后要求我补签的借据。

(4)证人李**的证言。主要内容:自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我在**公司做文员。**公司财务部挂在我名下的账目有19万多元,但款项实际使用人不是我,应该是杨*刚使用的。

(5)证人张**的证言。主要内容:自2008年10月至今,我在**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卢**没有在我处以私人名义借过款,杨*刚也只借过1万元用于出差但第二天就归还了。李*贤已离开公司但还挂欠账258604元,李*洁已离开公司但还挂欠账258604元。

(6)证人陈*强的证言。主要内容:自2010年至案发我负责佛山市**馆新馆建设。2007年,佛山市**局开始着手做佛山市***新馆智能馆库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简称集成项目),**公司董事长卢**、总经理杨**、技术总监颜*找了张**,张介绍他们认识了我。张**要求我配合、帮助**公司在集成项目招投标中中标。大概在招投标前的两年,有一次张**带我和卢**、杨**吃饭,席间他们三人说起让**公司为新**馆项目提前出一份功能需求书。大约过了一周,杨**找到我说**公司开始制作功能需求书了,我向张**汇报,张**就说让他们先做吧。之后**公司陆续给了几份功能需求书让我们修改,每次张**都会亲自修改,每次给他们的修改版本都是以**公司的名义出的,在招标前的最后一次修改版本是以珠海**公司的名义出的,因为在招标的时候设计方与施工方不能是同一家,所以**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出了最后一份功能需求书。方案通过后,我将方案交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好后,我将它交给张**、邓**看,张**曾问我项目评分是否过于简单,言外之意就是评标专家这样打分会不会影响**公司中标,我和邓**都说没问题。按照张**的暗示,我又拿招标文件给杨**,让其确认招标文件是否有误或者评分标准是否过于简单,但**公司对招标文件也没有意见,告诉我文件不用太详细。之后,我又将招标文件拿给张**审阅、盖章,然后拿到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招标评分过程中,**公司的商务标分数之所以很高,是因为集成项目的招标文件基本上是按照项目需求方案编写的,而需求方案是**公司自己编订的,商务标评分都是按照有利于**公司得分的标准设置的,所以**公司的评分自然会高。根据张**在**公司和**公司在参与佛山市**局项目招投标及其他项目当中的所作所为,我觉得张**肯定有收受这两家公司的利益,否则不会这么偏袒这两家公司,张**没有当着我的面收过。此外,**公司还参与了佛山市**馆数字**馆、**延伸服务、**数字化处理共三期的项目,这些项目我没有参与,但估计张**有收钱。佛山市**馆一般5万元以上的项目都是要公开招投标的。另外,我听**局调研员刘**说过张**在装修碧桂花城房子的时候,时任南海**局局长的周**曾给过张5万元用于装修房子。

(7)证人李*旺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佛山市**局技术科科长。2010至2011年,我负责佛山市**局组织的数字**馆一期、二期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这两个项目都是**公司中标。数字**馆一期项目金额约110万元,2010年初开始制作标书,由于局里没有相关人才,我向局领导提出需要相关公司帮忙制作,张**就说找**公司,我就按照指示叫技术科人员和**公司联系,之后**公司帮我们制作了标书中的功能需求部分,经多次修改,直到2010年11月标书定稿并开始招标,2010年12月左右,**公司顺利中标。让**公司参与标书中技术部分的制作,当时我没有觉得不妥,只是按照张局长的指示来办,但现在发现这种行为是违规的,因为让**公司帮忙制作标书,之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就有明显的技术优势,能够帮助顺利中标,违背了招投标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数字**馆二期项目金额约240万元,按照投投标中心的要求,二期项目要重新进行招投标。张**向我咨询二期工程的意见,并说能不能让**公司继续做,我当时说如果从技术角度上考虑让**公司继续做比较合适,也方便系统衔接,张**就让我去招投标中心咨询,看能不能不通过招标让**公司继续做。经向招投标中心咨询后,我向张**汇报说招投标中心说可以通过邀标的方式进行招标,于是我们就采用邀标的方式,最后**公司中标。二期项目不是非要采用邀标方式进行招标,但张**希望**公司中标,我只是按照局长的指示办事,至于张有什么目的就不清楚了。二期工程合同规定,业主方佛山市**局可以随时提出功能上的要求,承包方要予以满足,合同中曾约定一项功能,**公司承诺可以解决问题,但根据当时的技术,甚至是现在的技术都是无法解决的,为了能够及时验收,**公司出函承诺待技术解决之后会随时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将该问题向张**反映,张说先验收,这些问题以后再解决。

(8)证人徐某军的证言。主要内容:**公司实际上是我个人经营的公司,没有其他股东,经营决策由我说了算,盈亏自负,与总公司无关。**公司是国家**局密集架推荐企业之一。我和张**都是广东省**协会的理事,六、七年前就认识了。2011年下半年,我得知佛山市**局要搞密集架项目,就向张**提出希望设计密集架项目,张**说等项目开始后再叫我去找他,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我为了搞好关系,增加中标机会,分几次送钱给张**。**公司在招投标前就参与到密集架项目的设计中来,出了初步方案,并在2012年下半年修改了3、4次,项目的招标标书采纳了**公司约一半的设计方案。2013年8月**公司中标该项目,项目金额为1600多万元。我共向张**行贿2.8万元人民币和1万元美金。具体情况是:第一次,2011年春节前,在张**办公司,给张**8000元;第二次,2012年春节前,在佛山一家酒店,给张**1万元;第三次,2012年10月、11月期间,张**打电话说要去美国,让我帮忙兑换美元。我叫妻子去广**银行兑换,之后送到广**大学或者中山八路,将1万美金交给张**,之后张**一直没有归还。张**不主动归还我也不会主动找他要,毕竟需要讨好他;第四次,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在佛山**民医院附近,我给了张**人民币1万元。之前,张**打电话给我说他朋友有2006年的野生普洱茶饼,味道不错,一百元一饼,我就买了两箱共84饼,价值8400元,钱由张**先垫付,这次见面,我将茶叶款9000元一并给了张**。此外,2012年下半年项目刚启动时,我和张**吃饭,张问工程的利润,我答约15%,张又问有无点数可以返还,我说要根据工程量决定,一般1%至2%,张问有无可能再多一点,我说到时中标再说吧。不过中标后我没有给张**送钱,张**也没问我要。每次我跟张**提起要参加招投标的事,张**都会叫我将详细的技术参数交给陈**等人,张**安排人具体跟进,例如说把我们提供的技术参数加到标书里面等等。在招投标过程中,我们主要和陈**联系,在进行专家评审之前,陈**还特意提醒我们要把样品做好,这样就能得到专家的好评。2012年底,招投标之前,张**带领副局长、纪检组长、几个业务科室的科长,例如技术科的李*旺科长等人考察了**公司的竣工项目的产品,我当时作陪,张**当着大家的面说我们的产品不错,比其他几家好,随行的人也表示同意。

(9)证人周**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02年在佛山市南海区**局任局长。2004年前后,当时任佛山市**局副局长的张**位于碧桂花城的新房入伙,我去参观后给了他们40000元人民币说是让他们买家具的,该款是从我的个人储蓄里提取的,送钱的原因是想和张**搞好关系。张是我的上级,两人又是老乡,我就借新屋入伙这个借口送钱给张**。

三、书证

(1)被告人张**的身份资料和任职资料。主要内容:1、张**的身份情况如上所述。2、2001年8月,张**担任佛***局副局长;2010年9月,张**任佛***局局长。

(2)佛山市**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主要内容:佛山市**局机构类型为机关法人,法定代表人为张**。

(3)佛山市**局制订的佛山市**局相关人员工作职责文件。主要内容: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副局长等局领导按照分工抓好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处理专项或其他方面的工作。局领导按分工加强与分管科、办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情况。

(4)**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卢**、杨**的个人简历资料。主要内容:1、2005年6月17日,卢**担任**公司董事长。2、由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珠海***科技有限公司占股75%,由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珠海**软件**公司占股11.075%。

(5)宁波**限公司、**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宁波**限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市场营销协议。主要内容:徐**是**公司的负责人。

(6)佛山市数字**馆一期、二期项目的相关材料。主要内容:2010年12月17日,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通知**公司中标《佛山市数字***系统》,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中标总金额为人民币1033700元。2010年12月22日,佛***局、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公司签订上述项目的合同书。2011年11月,采购代理机构深圳市**招标有限公司通知**公司,确定**公司为佛山市数字**馆项目二期的成交单位,成交金额为人民币3195000元,2011年12月6日,**公司与佛***局、深圳市**招标有限公司签订上述项目的合同书,规定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30%预付款,项目验收并交付使用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款项65%,运行满一年,付清余款。上述项目已验收。

(7)佛***局新馆职能馆库系统集成项目的相关材料。主要内容: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的公开招标评审报告显示,**公司在技术分、商务分占有绝对优势,以93.4分排名第一,第二名才46.01分。2013年7月12日,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公司中标《佛***局新馆智能馆库系统集成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中标总金额为人民币9792536元。2013年10月16日,**公司与佛***局、佛山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上述项目的合同书。后该项目已验收。

(8)**公司所承办佛山**局的其他项目资料。主要内容:1、2003年12月16日,**公司与佛山**作办公室签订《佛山市现行电子文件查询中心系统》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开发地点为佛山市**局。2、2004年11月18日,佛山市**局和**公司签订《佛山市**局**目录查询系统项目》的合同书。3、2006年8月8日,**公司承建的《佛山市现行电子文件查询中心完善工程》验收。4、2007年6月28日,**公司与佛山市**局签订声像**管理系统项目合同。5、2008年12月8日,佛山市**局与**公司签订《佛山市现行文件查询中心系统》技术维护合同。6、2009年12月18日,**公司与佛山市**局签订《佛山市**局电子政务文件**公开系统》项目合同。7、2010年12月27日中标《佛山市**馆纸质**数字化处理(1期)》,2010年12月28日签订合同。8、2011年7月26日中标《佛山市**馆馆藏纸质**数字化处理(二期)》,2011年8月3日签订合同。9、2012年10月17日中标《佛山市**局纸质**数字化处理(2012)》,2012年12月18日签订合同。10、2013年6月15日与佛山市**局签订《广东**跨馆查询利用系统》技术开发合同。11、2013年6月15日,佛山市**局和**公司签订《佛山市现行文件查阅中心WAP站点》项目技术开发合同。

(9)关于佛山市**馆新馆智能密集架项目的佛山市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公开招标评审报告、合同书。主要内容:2013年7月,**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佛山市**馆新馆智能密集架项目,中标总金额为人民币16747920元。

(10)**公司制订的2013年渠道机构考核政策。主要内容:**公司的奖惩及费用核算规定。

(11)交通银行个人取款凭证、个人外币售汇凭证。主要内容:2011年5月31日,卢*鹏从其卡号为6222600780000*****的交通银行卡中提取人民币64929元,并兑换了10000元美金。卢*鹏辨认后确认是其兑换1万元美金送给张**的银行凭证。

(12)记账凭证及借款借据、银行进账单等财务资料。主要内容:**公司员工项*、李**、李*洁向**公司暂借款的情况。其中,项*于2009年4月30日借款41000元,于2011年1月6日借款50000元、1月18日借款70000元、1月10日借款80000元,于2009年11月27日还款1503084.5元;李**于2011年5月12日借款200000元,于同年12月6日借款46000元、12月8日借款46000元、12月13日借款46000元、12月29日借款46000元、12月31日借款46000元;李*洁于2012年8月7日借款64800元,于同年9月17日借款95000元、10月10日借款61400元、10月25日借款81448元、11月15日借款61500元,于2013年1月7日借款30000元、1月9日借款75600元,1月14日借款100300元、64780元,1月15日分别借款40000元、78800元、2600000元、50000元,1月22日借款44100元、55000元,2月2日借款50000元、2月26日借款66700元、4月7日借款71600元、4月15日借款336000元、4月26日借款76800元,5月29日借款97760元、66750元,8月7日借款100000元。

(13)被告人张**儿子张**的出入境记录。证明内容:张**2009年8月9日出境,2010年6月20日入境,2010年9月12日出境,2011年7月31日入境,8月13日离境到香港当天再入境,9月7日出境,2012年12月16日入境,12月31日离境到香港当天再入境,2013年1月出境。

(14)**度假村酒店的离店客单。证明内容:2011年8月30日晚,被告人张**在该酒店登记入住,房间类型是别墅单人房。

(15)1、徐**妻子蔡*的中国**州分行的6226631201******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其中,该帐户于2012年11月6日存入人民币62571.89后购入美金10000元,当日取出;2013年1月14日存入美金14000元,当日取出;2013年3月22日存入美金30000元,当日取出。徐**辨认后确认2012年11月6日购入的美金10000元是他委托妻子蔡*兑换美金后交给张**的;2、徐**的中**银行6228450088021******帐户的交易明细,其中2013年2月6日支取人民币5万元,徐**辨认后确认他送给张**的1万元过节费及9000元茶叶费是从该笔款项中支出。

(16)刑事判决书。1、佛山**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该院认定,徐**于2011年春节前向张**行贿人民币8000元,于2012年春节前向张**行贿人民币1万元,于2012年11月向张**行贿美元1万元,于2013年春节前向张**行贿1万元;该院以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二年。2、佛山**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该院认定,2007年杨*刚经手向张**行贿人民币8000元,2009年中秋节前卢**经手向张**行贿40000元,2011年春节前卢**经手向张**行贿人民币70000元,2011年7、8月卢**经手向张**行贿美元10000元,2012年卢**经手向张**行贿人民币130000元,杨*刚经手在过年过节期间送给张**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3000元;该院以**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以卢**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以杨*刚犯单位行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17)中共佛**委员会于2014年3月10日出具的关于张**到案过程的说明。主要内容:2013年10月中旬,中共佛**委员会接群众举报,反映佛山市**局个别领导干部涉嫌受贿和以权谋私等问题,随即成立调查组对来信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同年11月29日21时,调查组在广州白云机场将外出归来的张**带到市迎宾馆约谈,约谈期间,张**最初矢口否认有关问题,经过教育,张*陆续交代了从2010年至2013年间,多次收受**公司董事长卢某鹏给予的钱财合计人民币20万元、美元1万元的违纪事实。同年12月2日,张**继续交代了在佛山市**馆新馆密集架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多次收受**公司负责人徐**给予的钱财共计人民币3.2万元、美元5000元的违纪事实。同年12月2日,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审议并报市委批准对张**采取“两规”措施,同年12月4日,对张**解除“两规”措施,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及线索移送市检察院依法处理。同日,张**上缴违纪违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现存于中共佛**委员会廉政账户。

(18)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于2014年3月27日出具的到案经过。主要内容:本案由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收佛**纪委移交线索并展开初查。2013年12月25日,该局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张**控制并带回该院协助调查,经调查,被告人张**对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9)移送案件意见书。主要内容:本案是由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张**的辩护人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1、资格证。主要内容:张**具有广东省科学技术干部局颁发的高级经济师资格,具有广东省人事厅颁发的广东省**专业副研究馆员的资格。

2、《广东**》杂志所刊登的广东省**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情况。主要内容:张**任广东省**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3、《中国**》杂志所刊登的2010年度国家**局优秀科技成果奖拟授奖项目一览表及《广东**》杂志所刊登的获奖信息。主要内容:凭《**馆智能馆库系统研究》项目,**公司和张**、卢**、杨*刚个人均获国家二等奖。

4、《广东**》杂志所刊登的广东省**学会1998--2002年**学术优秀成果评审结果揭晓栏目。主要内容:张**撰写的《关于电子政务下**管理系统建设的思考》获三等奖,因而张**具备为**公司技术指导的实力。

5、《中国**》杂志所刊登的关于**软件智能馆库整体解决方案的宣传资料。主要内容:宣扬**软件的优越性。

6、送货单或者市场销售凭证。反映内容:(1)2011年1月19日张*向南方茶叶市场西区嘉鸿茶叶城**档购买2011年一级铁饼10件共11000元,购买06年下关茶饼5件共33600元;(2)张*于2012年1月19日向西区一陈姓人士付茶款44653元。(3)张*于2012年3月6日向西区一陈姓人士购买大益普洱生饼10件共1300元;(4)佛山张*2012年6月22日在南方茶叶市场西区嘉鸿茶叶城**档购买2012年的下关易武沱茶5件共10500元,制单人为一陈姓人士。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涉及国家秘密建议不公开审理。经审查案件材料,本案的材料只涉及到部分处理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并没有涉及国家秘密,故本院决定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向证人卢**调查张**所收受**公司的财物中是否包含**公司支付的咨询费用或要求证人卢**出庭作证。经审查,虽然在**公司、卢**、杨*刚被追诉单位行贿罪一案中**公司及卢**的辩护人均对行贿款的性质有所辩解,但证人卢**在侦查阶段详细供述了**公司与张**开展主要业务、行贿的过程,并没有提到所送财物包含张**因提供咨询服务而**公司应当支付费用,且与被告人张**、证人杨*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结合在此之前**公司从未向张**支付过咨询费用的事实,可以认定**公司所送张**财物是为了开展业务的行贿款,本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

被告人及辩护人主张张**曾向徐**赠送茶叶而该茶叶的价值可抵扣受贿款,辩护人申请向证人徐**调查张**曾向其赠送茶叶事实或要求徐**出庭作证。经审查,被告人张**自述送茶叶的时间是2012年9月和2013年春节后,目的是为了减少从徐**处收受的好处,并提供了部分买茶叶的单据,但其在侦查阶段从未供述过送徐**茶叶的事实,而证人徐**未陈述过其收受张**茶叶的事实,但称在一次行贿中曾附带支付了张**推荐并由张*为购买的茶叶款,由此可见,被告人张**与证人徐**均没有以茶叶作为行受贿物品或退贿物品的意向,即使两人间有赠送茶叶在内的其他礼物的人情往来,所送茶叶的种类、价值现亦难以核实,因此不应作为减少张**受贿金额的依据,本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上述申请不予支持。根据上述分析,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法庭调取办案部门对涉案的其他人员制作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经审查,其他人员均未提出涉及自己的笔录不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意见,辩护人的该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向证人周**调查与张**收受的40000元性质相关的事实或要求证人周**出庭作证。经审查,证人周**已经详细地陈述了事件的经过,基本与被告人张**的供述吻合,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及性质,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该申请缺乏必要性,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向佛山市**局纪检组长王*调查张**曾向其说过要主动向纪委交待问题的相关事实或要求王*出庭作证,以查明张**是否属于自动投案。经审查,张**自己称其对王*说自己可能犯错误了,回去上班后要到市纪委讲清情况交代问题承认错误接受处分,而没有说清楚自己所犯的问题和罪行,也没有要求王*向上级纪委部门报案进行调查,以致于纪委部门要到机场约谈张**,因此,不应认定张**自动投案。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该申请缺乏必要性,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张**所收受周**40000元的性质是否属于受贿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和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本案中,周**所送的是其私人款项,不是单位款项,不应认定为单位行贿;被告人张**收受周**40000元时是佛山市**局的副局长,周**是南海区**局局长,两单位之间在业务上是上下级关系,但在财政、人事上没有隶属关系,业务上佛山市**局可以给南海区**局提供便利,但对于周**的人事问题佛山市**局没有任免权,也没有证据显示南海区**局的业务评价对于周**个人人事任免的影响力,况且被告人张**当时只是市**局的副局长,不是负责人,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周**个人财物为其谋取利益,不宜认定为受贿罪,本院对于公诉机关的该指控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的受贿数额,本院作以下认定:被告人张**对于所收徐**的款项无异议,仅对收受美金10000元的时间2012年11月提出异议认为是2012年9月,本院对上述受贿数额予以认定,将收受美金10000元的时间认定为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张**对于所指控其收取**公司的第4、5、6项财物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指控张**收取**公司的第1项财物,张**供述2007年的某一天在办公室收受杨*刚送予的好处费约20000元,而杨*刚陈述的是2007年或2008年在张**办公室送了8000元,虽然两人所述金额不符,但该起行受贿事实可以认定,可按低的数额认定受贿金额,本院对公诉机关的该指控予以采纳。对于指控张**收取**公司的2项财物。经审查,虽然被告人张**从未供述过收取该款项,但是证人卢**、杨*刚比较稳定地供述了两人协商送给张**40000元的事实,并且两人对于约请张**吃饭并送钱的细节供述一致,足以认定张**收取该笔款项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不予采纳。对于指控张**收取**公司的第3项财物。经审查,张**的供述一直比较稳定地承认收了该70000元,但对于时间则有时称是2011年的其中一天,有时称是2011年秋季的某一天下午,有时称是2011年中秋前的一天,卢**则供述称送70000元的起因是因在珠海见到张**儿子提起在美国读书承诺赞助,但对于时间地点有不同说法,有时称是2011年春节前在珠海一度假村,有时说是2012年暑假在珠海一度假村,最后一次供述称是2012年暑假和张**儿子吃完饭后另外给的,地点可能在佛山也可能在珠海,时间忘了,杨*刚供述称2011年卢**和其商议提70000元回扣给张**,他叫李*贤向公司借款,但也供述过该行贿款发生在2010至2012年期间;虽然三人的供述的细节不一致,但是均一致认为发生过该行受贿事实;另外,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公司在佛山市**局运作的项目有2010年12月的《佛山市数字***系统》,金额为人民币1033700元,2010年12月的《佛山市**馆纸质**数字化处理(1期)》,金额为517000元,2011年11月的佛山市数字**馆项目二期项目,金额为人民币3195000元,2011年7月的《佛山市**馆馆藏纸质**数字化处理(二期)》,金额611520元,金额多达五百多万元,按照卢**、杨*刚所述的项目金额5%的额度,费用超过250000元,因此,2011年卢**送给张**10000元美金及70000元人民币亦符合常理。至于送钱时间,按卢**、杨*刚及张**三人比较统一的供述认定是2011年,由于具体时间三人的供述均不确定,本院认定为2011年下半年。综上,本院对公诉机关关于受贿罪的各项指控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不予采纳。

针对贪污罪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张**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2年前后,我跟陈*强说佛山市**馆新馆智能库集成项目要出一份智能馆库集成方案,要他制作方案,陈*强应该是通过杨*刚帮忙找了一家公司负责制作。陈*强对我说要支付费用给对方,但我不知道支付了多少钱,具体事项是陈*强负责的。后来,珠海的咨询公司退还了一些咨询费,但我不知道退回了多少钱,这些钱也没有交到我手里。在这段期间,我曾叫陈*强帮忙买一些地砖和二、三部手机送给某些领导,我不知道花了多少钱。地砖和手机都是陈*强帮我买的,也是陈*强帮忙送给领导的,所以珠海那个咨询公司返还的钱可能花销在买地砖和手机中。

(2)证人杨**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佛山市**馆新馆智能库集成项目立项之前,陈*强说要找一个公司制作咨询方案,所支付的5万元咨询费扣除税收和成本后以现金形式还给他。由于**公司不具备项目咨询的资质,我帮忙联系了珠海一家咨询公司。佛山市**局支付该咨询公司5万元后,我从咨询公司分两次拿回4万元,第一次开车在佛山市政府停车场给了陈*强3万元,第二次在陈*强的办公室给了1万元。

(3)证人陈*强的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佛山市**馆新馆智能库集成项目立项之前,需要找一个公司制作咨询方案,并有5万元的咨询费。由于张**之前已经指示我要将这笔钱返还回来自己使用,我叫杨*刚帮助联系有这方面资质的公司,并说这笔5万元还另有用处,要求咨询公司收到咨询费扣除税收和成本后以现金形式返还给我们。杨*刚帮忙联系珠海**软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佛山**委员会就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了5万元的咨询费给**公司,杨*刚再从**公司分两次分别拿回3万、1万元给我。第一次是2011年12月,杨*刚开车过来在佛山市政府大院门口,在我车上给了我3万元,第二次是杨*刚开车过来去到我办公室给了1万元。**公司其实并没有帮制作咨询方案,我们只是找这个公司过来以咨询费的形式套现用。所以,从**公司返回的4万元中,第一次返回的3万元是张**个人花销了,就是张**进行消费,我来付款,张**主要是买了一些瓷砖、手机、礼品等;第二次返回的1万元由我支配使用,主要是用于公务接待送礼等,主要是一些不好报销的公务花销,比如公务买烟酒、买礼品等。

证人陈*强对中**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复印件辨认后确认该单据就是佛山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付给**公司的上述咨询费。

(4)证人陈**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我是**公司副总经理。**公司与佛山****开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有一笔咨询服务项目,项目名称是佛**化中心之**馆弱电系统设计咨询,咨询费用是人民币5万元,是**公司杨*刚经理安排一名业务员将该业务介绍给**公司的。**公司为**开发公司制作了一份方案,但**开发公司不满意并提出了一些要求,**公司觉得要求太高,就解除了合同。**公司将**开发公司支付的咨询服务费扣除税点和一些必要费用后,将剩余的人民币4万元以现金的形式退还给**公司,由**公司将这笔钱退回给**开发公司。

证人陈**对其提供的**公司与**开发公司签署的《佛**化中心之**馆弱电系统设计咨询合同》复印件进行确认。

(5)中**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主要内容:2013年1月7日,佛山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给**公司汇款5万元。

(6)《佛**化中心之**馆弱电系统设计咨询合同》。主要内容:2011年11月16日,甲方**开发公司、乙方**公司、丙方佛山市**局(签订人:陈**)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甲方是委托本合同咨询业务的一方,乙方是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和咨询责任的一方,丙方是委托本合同咨询业务并对乙方提供的咨询成果承担验收责任的一方,是本项目咨询对象佛**化中心之**馆建成后的使用方。本项目咨询服务费为人民币5万元。

(7)佛山**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主要内容:2012年5月28日,佛山**管理局核准佛山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佛山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诉讼中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佛禅检刑诉(2014)421号起诉书和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定陈*强犯受贿罪和贪污罪,贪污罪事实为陈*强与张**共同贪污**公司退回的40000元。该案经佛山市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被告人张**供述的是佛山市**馆新馆智能库集成项目咨询方案,证人杨*刚称是佛山市**馆新馆智能库集成项目立项咨询方案,但证人陈**则称是佛**化中心之**馆弱电系统设计咨询方案,不能确定上述人员所称是否同一事实;2、佛山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给珠海**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汇款5万元的时间是2013年1月7日,是在被告人张**、证人杨*刚、陈*强所主张的**公司扣除费用退还款项时间之后,现有证据不能解释其中的矛盾;3、陈*强称用30000元替被告人张**个人购买物品证据不足,不能证明陈*强购买了什么东西,价格如何,物品去向如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7.9万元、美金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贪污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被纪委约谈后,在纪委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本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张**收受周**的40000元不属于受贿款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对受贿数额的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没收的财产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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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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