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霍*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犯受贿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7日、7月28日分别向本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分别于同年3月28日、7月28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25日、8月27日提请恢复审理本案,本院于同年4月28日、8月28日作出恢复审理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及辩护人陈**、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08年期间,时任佛山**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的被告人霍*,负责参与被执行人为廖**的11宗执行案件。2006年,申请执行人罗**向佛山**民法院申请执行廖**在广东省高要市白土镇幕村的一项土地承包权,被告人霍*将该财产线索告知申请执行人黄*家(另案处理)。后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土地承包权给张*扬。2007年7月24日,竞拍人张*扬向禅城区人民法院全额支付竞拍款项共计人民币32万元,后因幕**委会不协助执行,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将人民币32万元退还给张*扬。期间,黄*家向被告人霍*贿送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霍*在执行局工作期间以及2008年5月调离执行局后,违反执行工作有关规定,擅自允许黄*家、罗**私下与幕**委会、谢**协商,将廖**的土地承包权违法转让给谢**所在的广州新**有限公司,所得转让款人民币32万元由黄*家、罗**分占,导致其余9名本应受偿的申请执行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6296.2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人民币2万元,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四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霍*对指控他受贿2万元没有意见,但辩称,他当时是依照执行程序来办理罗**、黄*家的执行案件。辩护人陈**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犯受贿罪没有意见,而且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本次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并得到过单位的嘉奖。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根据被告人的请求将受贿的金额予以退还。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霍*从轻处罚。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擅自允许黄*家、罗**私下与幕**委会、谢**协商,将被执行人廖**的土地承包权违法转让给谢**等的情节均不成立,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不成立的。辩护人陈**在法庭上提供了现金交款单、收据、被告人霍*的病历资料,证明被告人霍*退赃2万元及霍*患有耳疾的情况。辩护人郑**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霍*犯受贿罪没有意见,但认为被告人办理涉案的是二件执行案,并不是十一件执行案,被告人的行为若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是可以通过执行回转来挽回债权人的损失,所以本案并没有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罗**、黄*家与谢**的行为只是侵占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被告人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没有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故意。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不成立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期间,时任佛山**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的被告人霍*,负责办理或者参与办理被执行人为廖**的11宗执行案件。2006年,申请执行人罗**向佛山**民法院申请执行廖**的一个位于广东省高要市白土镇幕村的果园(下简称幕村果园),被告人霍*将该财产线索告知另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家(另案处理)。后禅**民法院对幕村果园的资产依法进行拍卖,由竞买人张*扬拍得。2007年7月24日,买受人张*扬向禅**民法院全额支付拍卖款人民币32万元;被告人霍*于2007年9月18日向白土**委会送达了内容为“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廖**所有的位于高要市白土镇幕村果园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廖**所有的位于高要市白土镇幕村果园的使用权转归买受人张*扬。”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07年11月3日,白土**委会向禅**民法院出具了不同意廖**转让所承包山地的《证明》,因白土**委会不协助执行,禅**民法院遂于2008年5月16日将人民币32万元退还给张*扬。被告人霍*作为承办案件的执行员明知上述情况,但在执行局工作期间以及在2008年5月调离执行局后,在知悉黄*家、罗**于2007年12月私下与幕**委会、谢**协商,作价人民币32万元将廖**的上述果园转让给广州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的情况下,未将上述相关人员的私自转让行为向禅**民法院报告,也未公开和阻止上述人员的私自转让行为,并于2008年6月30日依***的申请向白土**委会送达了解除上述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查封通知;转让款人民币32万元由黄*家、罗**分占,造成本应受偿的其余7名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的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17318元,1名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企业非法人的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78978元。期间,黄*家向被告人霍*贿送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霍*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1)工作经历。霍*从1994年6月进入石**法院澜石法庭工作,任合同制书记员,2003年两区合并时,转为事业编制书记员;2003年至2007年年底,在佛山**法院执行局工作,负责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评估、执行和解;2008年年初至2010年在禅城**公室工作,2010年11月至被抓获时,在禅**法院审管办工作。(2)霍*在执行局工作期间,主要从事执行员的工作。2003年,他与欧**、何**为同一执行小组;2004年到2005年,他与何**、马**为同一执行小组;2006年到2007年,他与马**、肖*为同一执行小组。2007年,他开始任临时组长,负责分案给组员办,管理小组的日常工作,同时他也做执行工作。2007年至2008年期间,霍*忘记分管副局长是谁了,局长空缺,执行局是由副局长谢*某负责全面工作。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局执行案件的流程是:收案后,先查看有无财产可以冻结,如有,经副局长审批、正局长签发后,就出具查封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并送达被执行人,通知被执行人来法院申报财产。如果被执行人不愿意履行又没有和解的,对于存款,直接划到法院专用帐号;对于不动产,先查封,再通知被执行人,出公告,如果有人住的,要求其搬迁,再通过摇珠摇出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合议庭合议之后拍卖,再通过摇珠摇出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把拍卖款划入法院专用账户,通知申请人过来写收据,执行人员做好表格,领导审批后把钱划给申请人,如果钱够的话,一次执行完毕,如果不够就继续执行。继续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还有财产可供执行,由申请人申请,执行局去核实,属实的话,就走前面的程序。如果要拍卖标的物,应该走法院的正规拍卖手续,拍卖所得的钱,经过裁决组裁定后,根据法定的分配规则进行分配,正常情况下是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的,除非有抵押或者质押等特殊情况的。(3)在廖**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债权人罗*球发现廖**在肇庆市高要有一处果园可供执行,就找到霍*申请恢复执行,霍*把这一消息告诉了南海区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家。按照规定,罗*球、黄*家向法院申请执行廖**的果园承包权,是不需要告知该案其他债权人,要等到拍卖款到达法院账户之后,才由案件承办人通知全部债权人,由债权人恢复执行并申请参与分配,裁决组裁定做出分配方案,按照分配方案分配资金。霍*约了罗*球、黄*家一起到禅**法院四楼会议室商谈,当时还有马**在场,罗*球和黄*家就是在那时认识的。他们当时商量如何处置廖**位于高要市的果园,约定等法院的查封手续办好后,就一起去高要查封该处果园。去高要那天,由黄*家开车,搭载霍*、罗*球、马**一起过去,他们在高要市先去国土局办理查封手续,后去村委会送达查封通知书和去果园所在地查看。回来佛山后,霍*将执行通知书送给廖**的父亲,然后通过摇珠选定了评估机构。之后,他们原班人马四个人,加上评估机构又一起去了高要,评估了果园的市场价值。霍*把评估结果通知了廖**的父亲,让廖**的父亲自行履行,但廖**的父亲没有处置,该处果园就走了公开拍卖程序,竞拍者张**以32万元的价格拍得该处果园的承包权。当霍*等四个人加上张**再次去到高要**村村委会要求村委过户该处果园时,村委却不配合执行,村委会主任说,按照合同,使用权归村委会,不属于廖**,不愿意协助法院,法院要处理,村民们会闹事的。霍*当时把这个情况向当时的局长谢*某汇报了,但不记得局长怎么指示了。他们又去找了当地国土局和镇委,结果还是未能让村委转让。张**就放弃了该果园承包权。由于该处果园没有成功转让,黄*家和罗*球就提出不要法院处理,他们自行处理,要霍*帮忙办理解封手续,霍*为他们做了笔录,没有出裁定,调离执行局时把笔录和档案给了曹*法官。过了一段时间,黄*家和罗*球问霍*解封手续办好没有,当时霍*已经调离执行局,就叫他们找经办法官曹*。当天,曹*出具了解封通知书给黄*家和罗*球签收。又过了几天,曹*说,高要的果园要去解封,因霍*对案件比较熟悉,就叫霍*去执行解封。于是,霍*、罗*球、黄*家、马**又一起去了高要,先后去国土局执行解封和去村委会送达解封通知。通知完村委会后,霍*和马**在村委会门口等黄*家和罗*球,听到他们和村委书记在商量如何转让果园的事情,具体不清楚。其实,黄*家和罗*球、谢**、幕**委会三者之间是有约定的。村委会因为没有利益可得,不同意转给其他人的,毕竟廖**的合同还没有终止,虽然廖**现在欠债失踪了,村委也要承担一定风险的,怕转让给别人的话廖**突然又出来起诉村委会,再加上果园还处在查封中,村委会想转包也转包不了,必须要查封人提出解封申请由法院解封了以后才能转让。于是黄*家和罗*球就与村委会商量好了,据说他们给了村委主任3万元,让村委同意把果园转让给谢**,由黄*家和罗*球去和谢**协商,黄*家和罗*球申请把果园解封,村委再进行转包。霍*不清楚这个解封是在谢**付款前还是付款后进行的。总之他们约定谢**把果园转让款32万元给黄*家和罗*球两人分配,村委就把果园转包给谢**。按照债权比例,罗*球分得的钱是应该比黄*家的多,谢**在把20万元转账给了黄*家后,黄*家却没有把该分给罗*球的钱给罗*球,两人之间产生了矛盾。罗*球和谢**先后因同一原因起诉了黄*家,罗*球败诉了,谢**胜诉了,法院判黄*家不当得利,把钱还给了谢**。按照法律规定来说,村委会把果园转包给谢**是不合法的,因为村委会和廖**的合同还未终止,按规定应该由村委会到法院起诉廖**未交租金,请求终止合同。原合同终止了以后才可以签订新的合同。(4)2013年年初,罗*球来法院找霍*,拿出四份资料,一份是在高要白土镇幕村的座谈纪要,纪要记录了廖**的果园转让给了谢**的详细情况;一张欠条,但罗*球说这个欠条不是借贷,是当时转让果园的转让款,欠条上面注明的借款人是谢**;一份承包协议书,协议书是说廖**的果园转让给了谢**;一份南**院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罗*球起诉黄*家败诉。罗*球要求霍*在转让协议书上面签名盖法院的章确认转让。霍*不同意,并质疑那份座谈纪要的真实性,因为霍*当时不在场,但却记录霍*参与了座谈;并质疑转让款为什么会写欠条。霍*让罗*球去找现在的经办法官,罗*球说现在的经办法官不给他盖章。关于谢**写的32万元欠条,霍*当时是不知道的,也是2013年初,罗*球找到霍*,说那份欠条实际上是谢**给黄*家和罗*球两人的果园转包款时才知道的。(5)在执行廖**一案中,霍*的不当做法是:当债权人黄*家、罗*球申请解封廖**位于肇庆高要的果园时,霍*为他们做了一份笔录,记录了他们的解封申请。当时,霍*刚好被调离了执行局,霍*把该案移交给曹*。后来曹*开出了解封决定书,因为霍*熟悉案件,就把解封决定书交由霍*去执行。霍*当时应该要提出来,该案除了黄*家和罗*球以外,还有其他多位债权人,按规定应交由合议庭合议决定是否解封。根据案情,霍*觉得此案是不应该解封的,当时不应该不提出异议,直接去了高要执行解封。霍*移交案件给曹*的时候,也没有向曹*说明该案还有其他债权人,但案卷内有分配方案。霍*认为自己当初不应该帮曹*送达解封通知书。(6)在果园查封之前,黄*家和罗*球都表示过事后会给“茶水费”。但只有黄*家给了霍*1万元,罗*球没有给。2007年下半年,当时廖**的果园已经查封,但还没有开始评估,当时黄*家约霍*到体育路佛山乐园附近,阳光数码城旁边的阿**餐厅,他们坐在餐厅二楼靠窗的位置上。黄*家给霍*的都是100元面额的现金,共100张,霍*已将这1万元用于日常消费。黄*家送钱时,说希望霍*能尽快处理后续事情,尽快把钱拿到手。霍*说果园已经查封了,要请评估公司评估和请拍卖公司拍卖,再执行分配。黄*家之所以送钱给霍*,是想霍*尽快处理此事,尽快执行评估和拍卖,早日拿到执行款。

2.证人黄*家的证言。主要内容:(1)黄*家是佛山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之前欠下黄*家的佛山市**有限公司约19.7万元,后黄*家起诉了廖**,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禅**法院执行局拍卖了廖**的一批设备和一处房产,按债权比例,黄*家分到约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黄*家认识了执行法官霍*,还认识了廖**的另一个债权人罗*球,廖**是通过民间借贷欠下罗*球60多万元的。2007年,罗*球知道廖**在肇庆市高要市白土镇幕村有一处果园,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罗*球就叫上黄*家和霍*一起到高要处理该处果园。随后,黄*家和罗*球、霍*、霍*的助手,一起去到高要市国土局和幕**委会查封该果园,当时法院没有通知其他债权人。(2)廖**的果园共卖了两次。第一次是法院以罗*球的执行案件查封该果园,2007年年底,法院按正规手续进行了公开拍卖,当时黄*家也交了1万元保证金参与拍卖,想抬高价格,但在现场没有举牌报价,后由一个叫张**的人以32万元拍得,但高要市白土镇幕**委会不同意过户。于是,罗*球叫上黄*家、执行员霍*、霍*的一个助手马某一起到高要白**村村委,当时村委出具了一个不准转让的证明,法院依据该证明没有把果园转让给张**。第二次交易不成功后,黄*家和罗*球找到高要白**村村委书记慕**帮忙,慕**找到了另一个买家谢*星,价格也是32万元。谢*星让罗*球把果园申请解封,以便村委转让,就由罗*球申请解封,霍*就把这个果园解封了。当时,黄*家、罗*球、霍*等人一起去果园那边找谢*星谈,当时霍*没有提出要将该笔32万元按正常法律程序交给法院处理,而是由黄*家和罗*球私下对款项进行分配,得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但当时两人没有约定款项如何分配。约一个月后,谢*星约黄*家到佛山市禅城区东建广场15楼谢*星的新肇**办事处那里,对黄*家说没有那么多现金,谢*星和黄*家达成协议,谢*星就这笔果园的出售款32万元写了一张欠条给黄*家,内容是:“欠佛山市南**贸易有限公司叁拾贰万元整,此款在2008年1月10号前付清。”之后有谢*星的亲笔签名,但没有落款日期。黄*家拿到欠条后就叫罗*球去申请解封果园。之所以谢*星写欠条给黄*家,而不是罗*球,是黄*家想以公司名义追款容易一点,且在商谈售卖果园时也主要是由黄*家和谢*星谈,所以谢*星认为黄*家是主要处理者,谢*星也认为把钱给黄*家后,黄*家会与罗*球进行分配的。(3)2008年3、4月左右,谢*星以新**司的名义先后两次共转账20万元至黄*家的润**公司的账户,每次转账10万元。罗*球知道后,就向黄*家要15万元,黄*家不同意,谢*星知道后,余下的12万元就给了罗*球。后来,罗*球伪造了证据起诉黄*家,但由于举证不能而撤诉。2009年9、10月时,谢*星以新**司的名义起诉黄*家不当得利,黄*家败诉,被法院强制执行约27万元。黄*家不服气,在2010年5月左右将谢*星起诉到禅**法院,后来转管辖到广**区法院,拿着之前谢*星写的欠条,虚构了一个谢*星向黄*家借钱的事实,说谢*星在日常交往的过程中向他借款30万元,有2万是利息,经法庭鉴定,欠条确实是谢*星所写,于是法院就判黄*家胜诉,黄*家就得到了谢*星给的款项连本带息共计约41.5万元,黄*家交了1万多元的税款。(4)在果园成功交易之前,为了在债权分配上霍*能关照黄*家,黄*家曾打电话给霍*说“果园成功出卖之后,我给几万元给你。”但没说具体数额。后来,为了感谢霍*没有按正常法律程序将果园转让款32万元交给法院由各个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配,容许黄*家和罗*球私下分配,使得两人能得到最大的利益。2008年4月某日中午,在收到谢*星的第一笔10万元转款后,黄*家单独约霍*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乐园旁边的莱茵阁西餐厅吃饭,席间,黄*家将2万元送给霍*,这笔钱是黄*家从老婆张*萍手提袋里拿出来以他个人名义送给霍*的,面额是100元。黄*家曾对张*萍说拿2万元钱送给法官霍*,她也知道霍*帮了忙,就没说什么。这2万元是公司的财务经费,张*萍负责在公司做财务的。当时廖**的债权人有十来个,廖**共欠这些债权人200多万元,但查封果园的事只有黄*家、罗*球知道。霍*在此事的处理上存在错误,他不能让黄*家、罗*球私下交易而影响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正因为霍*照顾了黄*家的利益,所以黄*家才主动行贿2万元的,霍*没有向黄*家索要。(5)黄*家从此事中不当得利约16万元(谢*星给的20万元,谢*星胜诉后被谢追回26万元,黄*家起诉谢*星获41.5万元,减去廖**欠的19.7万元),黄*家愿意退出这16万元,让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证人张**的证言。主要内容:张**是黄*家的妻子。黄*家是佛山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大小事务都是由黄*家说了算,张**在公司任财务。一般一、二万不多的现金黄*家都是向张**拿的,张**都会记在账目上。2008年时,黄*家向张**拿了2万元,说是给南庄廖**那个官司的执行法官的业务费,后来张**问黄*家2万元怎么用的,他说都给了法官,于是张**就在账本上记了下来。张**提供了2008年的账本。

4.证人罗*球的证言。主要内容:(1)2006年,罗*球到南庄法庭起诉廖**父子,要求归还借款60多万元,南庄法庭判罗*球胜诉,判决廖**父子归还本息约72万元。2007年,罗*球向禅**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查封了廖**的五金电器厂的机械设备,但由于廖**有5、6个债权人,由不同的法官负责,禅**法院执行局一名局长指示,将廖**的执行案件统一交给执行员霍*办理,将查封的财产拍卖所得资金按债权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廖**五金电器厂的机械设备拍卖了约37万元,但霍*说已将拍卖所得给了“日**司”,罗*球没分到。据罗*球所知,“日**司”的债权只有22万,就对霍*说,他的做法违反了执行局的规定,霍*听到批评后没有说话。经霍*负责,禅**法院拍卖了廖**在西**纺织城的两个铺位,这两个铺位被两家银行查封了,银行收取债权本息后,余下的9万多元划入法院执行局指定的账户。由于霍*办事拖拉,致使廖**五金电器厂剩下的六七十万的机械设备,被廖**在2008年2月强行拆走。约过了2个月,当罗*球得知这批机械设备被廖**拉走后,立即将情况告诉霍*,霍*听后很惊讶,表示不相信。后来公安根据罗*球等人的报案,对廖**的父亲行政拘留。法院查封了廖**在龙津的一幢价值五六十万元的房屋,霍*将该房屋进行了评估,但不按照法律程序公开拍卖,而是私自将房屋放在网上进行私人交易,卖得26万元,然后将钱划入了法院执行局的指定账户。但是房屋是否真是卖得26万元,只有霍*一个人知道。之后,禅**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将上述铺位拍卖后剩下的9万多元和房屋卖掉后所得的26万多元,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罗*球分得9万多元,除掉2万元诉讼费用,实际所得7万多元。(2)2007年7、8月,罗*球告诉霍*,廖**在肇庆高要白土镇幕村承包了185亩的果园,要霍*去查封,霍*说法院没有车,叫上另外一个债权人,即罗村**限公司老板黄*家开车去接霍*,于是,黄*家接上罗*球、霍*及霍*带的一个叫小*的工作人员,一起去到肇庆市高要幕村村委,找到村主任并告知因廖**欠钱,他们按照程序前来查封廖**承包的果园。然后霍*到白**法所,以罗*球的判决书为依据,按照程序查封了该果园。禅**法院将对果园进行评估和公开拍卖,由一对高要夫妻以32万元拍得,并将32万元划入法院指定账户。因果园所在地靠近广州**发公司老板谢*星承包的度假村,谢*星就找**委会要求承包该果园,幕**委会同意将该果园承包给谢*星,不同意承包给通过法院拍到该果园的那对夫妻。过了一段时间,幕**委会告诉霍*,要开转让果园的座谈会。罗*球、黄*家、霍*及小*又坐黄*家的车过去高要幕**委会,谢*星及一名秘书也参加座谈会。村委书记慕**提出要以法院拍卖的价格32万交给谢*星承包,大家一致同意。为了诚信可见,霍*叫谢*星写一张欠条,罗*球提出果园是他发现的,也是以他的名义办理查封手续的,因此欠条上的债权人必须写罗*球的名字。霍*说按照银行规定,公款不能私存,先写黄*家的润**公司的名字,等黄*家的公司收到谢*星公司的钱后,再给钱罗*球。于是,谢*星写下欠条“欠佛山市南**贸易有限公司叁拾贰万元整,此款在2008年1月10号前付清”,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写落款日期。罗*球记得谢*星将欠条交给了霍*,霍*将欠条放入自己的公文包。回佛山的路上,黄*家提出他俩将32万元分了,罗*球说必须按照他和黄*家的债权比例分。霍*和小*都听到了他们谈话的。(3)2008年3、4月,谢*星的新**司分两次,每次10万元,共20万元汇入黄*家的公司。罗*球向黄*家要钱,但对方不给。谢*星知道后,多次派人向黄*家追钱,但黄*家就是不肯给。谢*星就向罗*球提议请个律师告黄*家,要回20万元。罗*球向南**院起诉黄*家,黄*家拿出了谢*星写的欠条,提出谢*星欠他32万元。罗*球纳闷原本应该由霍*保管的欠条为什么会在黄*家手里,就去问霍*,霍*大声讲他没有见过欠条,不知道情况,并叫禅**法院的保安赶走罗*球。后来南**法院以欠条不符合借贷的基本要求,判决黄*家败诉,应返还不当得利的本息约共23万元给谢*星的新**司。谢*星收到黄*家的钱后,说钱应该给罗*球,但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不给。当时解封果园时,谢*星给了罗*球12万元,但另外的20万元一直还没有给。后来黄*家到白**法院起诉谢*星欠他32万元,并向法庭出示了谢*星写的“欠条”,白**法院判决谢*星败诉,返还欠款本息46万元给黄*家。(4)关于高要幕村果园解封一事:2008年5月,霍*调离了原先的岗位,6月底,霍*知道黄*家收到了谢*星公司20万元后,通知罗*球去法院签名,协助法院执行局将钱退给通过拍卖获得果园承包权的那对夫妻,并叫法院工作人员写了两张解封条给罗*球,罗*球将解封条交给谢*星,谢*星就给了罗*球12万元。谢*星自己去肇庆高要白**法所解封果园,罗*球并没有去。罗*球没有给过霍*好处费。

5.证人谢*星的证言。主要内容:(1)谢*星是广州新**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高要**村村委慕容瑞湖告诉谢*星,与谢*星毗邻的一块176亩的土地因为承租人廖**欠钱被法院查封了,希望谢*星来承包,费用是32万元,谢*星就想把此地承租下来。2007年12月,谢*星、慕容瑞湖、廖**的债权人罗*球、黄**(当时不知道黄**是不是债权人)、一个法院的人在幕**委会召开了座谈会,慕容瑞湖说不同意将该地经营权转让给法院拍卖的拍得者,希望以3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谢*星的新**司。谢*星想将款项转给村委会,但慕容瑞湖不同意,要谢*星将钱转给廖**的债权人。当时,谢*星只知道罗*球是债权人,要求将钱转到罗*球的对公账户中,但罗*球没有对公账户,就让谢*星转到黄**公司的账户中,再由黄**给罗*球,当时以为黄**是罗*球的朋友,后来拿到黄**的账户后才知道对方是在佛山做化工的。法院的人有听到他们的谈话内容,但没有出声。(2)2008年春节前,谢*星约黄**到谢*星位于佛山东建大厦23楼的办事处的办公室,要黄**帮忙将果园解封以完成交易,黄**说要写张欠条保证他的权益才把解封手续办完。谢*星就叫公司一个叫“阿*”的女工作人员拿纸给他,写下欠条:“欠佛山市南**贸易有限公司32万元,欠款于2008年1月10号前付清”,签名,但没有写日期,可能忘了。谢*星将欠条交给黄**后,还委托黄**帮忙在佛山推销谢*星在恩平一个矿山出产的陶土。因为大家之前已经说好将钱打给黄**,所以写欠条也是正常的。2008年初,那块地一直没有解封,因黄**不时催款,谢*星就在2008年3月、4月分两次各转账10万元给黄**。后来,罗*球说黄**没有付钱给他,让谢*星不要再转账了。2008年6月,罗*球拿来法院的解封法律文书,让谢*星将剩下的12万元给罗*球,谢*星就在2009年5月11日将12万元转账给罗*球。由于罗*球一直要不回黄**的20万元,就起诉了黄**,但法院没有受理。罗*球就请求谢*星帮忙打官司,带了个叫张*的律师过来,让谢*星以公司名义起诉黄**的公司,以黄**的公司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20万元,罗*球让张*律师帮谢*星代理这起官司,所有材料都是张*律师和罗*球帮谢*星准备的,谢*星连庭审都没有去过,谢*星胜诉。2009年,黄**在禅**法院起诉谢*星私人向黄**借款32万元,因谢*星住在广州,就申请广**区法院审理,审理期间,黄**出示了谢*星写的欠条,经鉴定,确实是谢*星写的,于是法院判谢*星败诉,返还黄**本息42万余元。(3)当时在幕**委会协商承包土地的座谈会是没有会议纪要的,黄**起诉谢*星的时候,罗*球让张*律师整理了一份会议纪要,给谢*星签名,并盖了公司的公章。

6.证人徐*前的证言。主要内容:(1)徐*前是广州新**有限公司经理,住高要市白土镇幕**委会星湖庄园。2007年,白土镇幕**委告诉新**司,该村承租给廖**的一块176亩土地因廖**欠债被法院查封了,由于该土地与新**司承租的土地接壤,老板谢*星就想把该地租下来,但期间出现了一系列事情,让新**司蒙受损失。有些情况是事后听谢*星说的。协商租地时,幕**委约了谢*星、廖**的债权人等,协商以32万元的价格承租该地,32万元付给廖**的债权人罗*球,但在场的人说谢*星以公司名义给钱罗*球不行,转账要公对公,所以谢*星写了欠条,欠南海润**司32万元,谢*星付钱后,润**司老板黄*家把钱给罗*球。2010年发生纠纷的时候,谢*星给徐*前看了欠条的复印件,欠条没有日期,也没有欠款缘由,导致公司不仅要付给罗*球32万元,又被黄*家起诉,法院将42万元划走转账到润**司,实际上新**司与润**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2)2008年初,徐*前代表新**司与幕**委在白土镇司法所做了承租土地的见证,见证了《山地使用权确认书》,确认新**司承租廖**之前承租的176亩山地及确定承租时间等。2010年,因罗*球没有收到钱,谢*星让徐*前协助罗*球,徐*前就和罗*球一起去白土镇司法所了解情况,后又与司法所谭所长、鲁副所长到禅**法院了解情况,徐*前当时是在法院大堂等候,所以具体情况不清楚。

7.证人曹*的证言。主要内容:曹*现任禅城**行局副局长。曹*于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在禅城**行局工作,2006年至2008年执行局是谢某某副局长主管全面工作。被执行人廖**一案在2008年6月30日出具的解封肇庆高要果园的解封通知书不是曹*写的,不知道是谁写的,该案都是霍*负责的,曹*没有参与过。霍*于2008年5月调去审管办,2008年5月15日、16日霍*通过法院的内部系统发给曹*两封邮件,内容是霍*将其承办的部分案件移交给曹*的案件清单,但清单里没有廖**等11件执行案件。曹*是2009年2月接到罗某球的投诉后,才和阮**副局长查阅了该案件,答复了投诉人罗某球,制作了笔录,卷宗里面有存档。(2)肇庆高要果园的解封是不符合规定的,因为没有出具相应的裁定书。该果园的承包权按照正规程序是要进行公开拍卖,然后对所有申请执行人按照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关于查封的法律程序,首先合议庭合议后出具执行裁定书,交由分管副局长以上领导审批,审批完成后承办人再出具裁定书、协助查封执行通知书执行查封。但不是每个标的物都需要出具查封裁定书,查封裁定书是在案件开始执行时出具的,裁定书上注明了执行标的的具体数额,只要案件还没有执行完毕,都可以按照该裁定书进行查封。关于解封的法律程序,解封是针对具体查封的标的物的,根据案情交由合议庭合议,合议庭成员必须由有审判员资格的人或者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出具执行裁定书,交由执行局副局长以上领导审批,审批完成后由法院出具解封裁定书,承办人凭解封裁定书开具协助解封通知书去具体执行。查封和解封都应由法院的执行员去执行,申请执行人去执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3)执行局办理执行案件,对于一个被执行人有多个申请执行人的,操作流程是:先由立案庭把案件发给执行局内勤,然后由内勤分案,交由主管局长决定由其中一个承办人办理,对于一个债权人有多个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一般是分给一个承办人办理的。对于被执行人为廖**和廖*荣的案件,11个债权人的卷宗上虽然显示为不同的承办人办理,但实际情况是:当时的做法是涉及同一个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哪个承办人先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就由那个承办人办理。但是在书面上没有形成严格的交接手续,内勤那里记录的是当初案件刚分来时的承办人,但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按照谁去执行查封谁就统一办理的做法。因此,卷宗上写的承办人不一定是实际承办人。(4)2008年执行局是区某妍主管裁决组,现在是曹*主管裁决组,目前对于一个被执行人有多个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关于如何分配财产,法律规定得较笼统,关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的清偿顺序没有明确规定,每个法院的做法也略有不同,禅**法院的具体做法是由裁决组通知所有债权人,然后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以前的做法应该也是这样,曹*承办的执行案件都是按照该程序处理的。对于一个案件的被执行人的某个被执行标的物已经拍卖分配完毕,但是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还没有完全清偿,接下来的流程是:如果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就裁定中止执行;如果有新的被执行标的物,就恢复执行,一种是按法院职权恢复执行,一种是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的流程按照一般的执行流程,即查封财产后公开拍卖,将被拍卖款汇到法院账户,由裁决组通知所有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如果没有抵押、质押等优先清偿的话,就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经一次财产分配后还未得到全部清偿,如果又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是不需要重新申请参与财产分配的,只要在法律依据生效两年之内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执行案件就一直在执行局办理,无需重新申请。因此,如果查封了被执行人财产,就要通知所有申请执行人,把所有案件交到裁决组,由裁决组裁决财产分配方案。一般情况下,出现这种情况,承办人都会让内勤检索一遍,近几年的案件一般都不会遗漏,所有的申请执行人都能通知到。对于被申请执行的土地承包权,该土地承包权拍卖成功,该土地的所有人不能对抗法律,但实际情况下如果土地所属的村集体不同意转包,就存在执行难度,以个人经验,一般是汇报领导,去做协调工作,但最终还是要经法院的正常执行流程,维护公开拍卖者的利益。如果公开拍卖的实际拍得者无法实现自己的权益,但拍卖款已缴纳,一般要经过合议庭合议,讨论款项该不该退,认为可以退的,说明理由,经领导同意退回拍卖款。

8.证人马**的证言。主要内容:(1)马**现任佛山**纪委科员。2006年7月,领导让马**到禅**法院执行局跟着霍*工作,大概搭档了两年时间。当时一个法官带一个书记员办案,霍*当时虽不是法官,但也给霍*分案了。从2006年开始,马**和霍*那组的主管领导是谢某某副局长和周**副局长,两个副局长各分管一半的执行实施组,但全面工作是谢某某负责。当时曹*是执行局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曹*与欧**搭档,与霍*不同组。2008年之后,马**和霍*就不在同一组了,但不知道霍*当时还在不在执行局。(2)对于被执行人为廖*维和廖*荣这个案件,马**不记得去高要查封果园的事了,但记得和霍*去果园评估,当时还有姓黄的罗村老板和罗**等人一起去的高要。马**参与了这个案件的一些文书工作,但主要听从霍*安排,他当时对案件具体办理情况不太上心,刚来广东,语言上也不太懂。(3)如果岗位调整,据马**了解,对于没有办完的案件,在局内调整的话,就案随人走,如果调出执行局,案件就移交给执行局其他法官办理。如果不动产的土地承包权经法院拍卖成功,该土地承包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就必须协助法院执行拍卖标的物,如果不配合就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罚款或者发司法建议,以此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对于一个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执行案件,有多少个债权人就有多少个案子,但基本上都是安排给一个办案人员统一办理,基本上是哪个承办人先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关于同一个被执行人的案件就交由该承办人统一办理,这个做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执行局的办案人员都是这样操作的。如果一个执行标的物拍卖分配完毕,但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还没有完全得到清偿,如果执行局没有查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就出具中止执行裁定。如果某个申请执行人又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会依据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即对财产进行调查,然后公开拍卖,将拍卖的款项汇入法院账户,由执行局的裁决组制作财产分配表,并通知各个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分配表,在没有优先权的情况下,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上述经过公开拍卖后的标的物,是肯定不可能转给其他人而不是实际拍得者的,但具体规定要查法规。拍卖成功后,如果实际拍得者无法实现自己的权益,对于已经缴纳的拍卖款,要经过合议讨论能不能退款,再经领导审批决定,一般领导会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清楚后才会签字退款的。最后凭领导的审批单去法院行装科财务处退钱。拍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一定要告知被执行人,且要把评估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然后在人民法院报(或者佛山日报)公告,确定拍卖行之后就公开拍卖。

9.证人张**的证言。主要内容:2007年,张**参加禅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富思进拍卖行对肇庆高要市一果园承包权的拍卖,当时参加竞拍的有十几个人,但张**本人没去,可能是她老公或委托公司员工去的,最后竞拍成功,并在规定时间将拍卖款32万元汇到禅城区法院对公账户,但是过了很久都没有移交拍卖标的物。张**记得当时公司开车和那个负责的霍法官去过高要2、3次,但每次都不顺利,霍法官说是因为村委会不同意将果园承包权让给张**,霍法官自己应该还去过高要很多次。后来,张**夫妇想放弃,与霍法官沟通,他都是很忙,等到他有空才说让写个申请什么的,2008年2月,张**在霍法官的指导下,亲自写了退款申请,请求法院退钱,申请交给霍法官。又过几个月,法院才将32万元拍卖款退给张**,这段时间就算按百分之五的利率来算,张**也损失了1万多元的利息了。写了申请后,张**还问霍法官拍卖行的佣金怎么退,霍法官让张**找拍卖行协商,拍卖行愿意退还佣金,张**为此还专门又亲笔写了份申请给霍法官。两份退款申请,一份是打印稿,张**签了名,还有一份是张**亲笔写给霍法官的。霍法官等人负责和村委会去协调,但是没有对村委会的人不同意配合法院的拍卖进行过相应的处罚。张**不认识黄*家、罗**。

10.证人谢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1)谢某某现任佛山市**法警大队教导员。2003年至2007年3月,谢某某任禅城**行局副局长,2006年7月主持全局工作,到2007年3月任局长。主持全局工作之前,谢某某主要主管其中一个执行实施组,组员中没有霍*。霍*是事业编制的书记员,谢某某2003年3月进入执行局的时候,霍*就已经在执行局工作了。2007至2008年期间,谢某某记得执行局副局长区某妍主管过霍*一段时间。虽然霍*是书记员,但有单独办理执行案件的资格。执行局在业务上分为实施执行组和裁决组,另有后勤组,裁决组负责审查裁定书和分配方案,实施执行组负责具体执行案件。(2)关于查封、解封的程序:对于查封裁定书,先由实施执行组书记员拟稿,交由主管副局长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后才出具查封裁定书;解封裁定书的法律程序要严格一些,必须由有审判资格的法官组成合议庭,经合议庭合议后并制作合议笔录,再由主管副局长审核,再经主管院长审批才能出具解封裁定书。2007年禅**法院搞规范化建设时,执行局就制定过很具体的法律文书审批制度。关于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填空式的文书,是不需要领导审批的,但是必须根据领导审批后出具的正式裁定书才能开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7至2008年期间,对于一个被执行人有多个申请执行人的案子,由执行局内勤在电脑上随机分配,原则上是先分到案件的执行员负责,因为先执行的案件一般都会先查封了财产,那么统一由这个执行员办理所有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会合理方便些。主要是谁先查封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就由谁来统一办理该被执行人相关的所有申请执行的案件。(3)对于执行案件中财产分配方案的流程是:一般是先通知所有债权人开债权人会议,再具体讨论分配方案,再交由主管副局长审核,之后经主管院长审批,出具正式的财产分配方案再送达各申请执行人。对于廖**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谢某某没有参加过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应该不是他审批的。经法院公开拍卖成功的农村土地承包权,是由法院执行部门出具相应的裁定书后,由执行法官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给相关部门,让他们协助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有强制执行力的,国土部门或者村委会是不可以不配合法院执行的。在廖**这个案件中,肇庆高要白土**委会是不可以不同意转让果园的承包权为由来对抗法院的裁定书的。另外,按照法院规定,不能凭一份执行通知书就去解封财产的,对肇庆高要幕村果园的解封执行通知书是必须有相关的裁定书才可以出的,这样只有一份执行通知书的情况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禅**法院的执行制度规定。据谢某某所知,禅**法院公开拍卖后,没有因为执行不了,无法实现竞拍人的权益,竞拍人要求退回拍卖款的情况,除非是其他人撇开他做的事情。(4)霍*应该是2008年离开执行局,调去审管办负责摇珠工作的。按规定,执行员离开执行岗位后,所有负责的执行案件都要移交的,不能带到其他部门,但在实践中是否这样操作,就不太清楚了,可能存在移交案件滞后和跟进之前所办案件的收尾工作的现象。

11.证人区某妍的证言。主要内容:(1)区某妍现于佛山**大办公室工作。区某妍自2007年5月底到禅城**执行局任副局长,分管的实施执行组就是谢某某任副局长时分管的几个组,组员包括霍*等人,2008年1月后分管执行局综合后勤组。霍*当时是事业编制的书记员,有单独办理执行案件的资格,他办的案件比较乱。2007年至2008年,执行局在业务设置上分为实施执行组和内勤组,执行组负责具体执行案件,后来又设置了裁决组,负责审查裁定书和分配方案。禅**法院关于被执行人财产查封、解封的程序是:由承办人草拟查封裁定书,交由主管副局长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后才出具查封裁定书;解封裁定书的审核程序更加严格一些,必须由有审判资格的法官组成合议庭,经合议庭合议后并制作合议笔录,再由主管副局长审核,再经主管院长审批才能出解封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填空式的文书不需要领导审批,但必须根据领导审批后出具的正式裁定书才能开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填空式文书。(2)关于2007年至2008年期间,一个被执行人有多个申请执行人的案子,如何确定承办人:2008年以前,案件由内勤随机分给承办人,谁先查封财产,其他承办人有同一个被执行人的案件都统一交给先查封财产的承办人办理,这是执行局一直以来的办理方式,只是没有明文规定。2008年区某妍分管后勤后,就规定凡是同一个被执行人的案件,都由同一个承办人来办理。关于廖**、廖**案件,应该是有承办人向局长反映,被执行人廖**、廖**的财产已经由霍*查封了,局长就口头指示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案件均由霍*统一办理。卷宗上的承办人虽然有好几个,但实际承办人是霍*。关于执行案件中财产分配方案: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执行案件的分配方案,各个法院的具体做法并不一样。禅**法院一贯的做法是,同一个被执行人的案件,根据所有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比例召开债权人会议,商讨财产分配方案,再交由主管副局长审核,之后经主管院长审批,出正式的财产分配方案再送达各申请执行人。(3)经查看侦查人员出示的(2006)佛禅法执字第1722号执行卷宗关于肇庆市高要镇白土村的果园解封,区某妍表示果园拍卖时间是2007年7月份,法院于同年9月份出了正式的解封裁定书,但是2007年9月份到高要未能执行,2008年6月30日再开具的执行通知书不符合当时的规定,应当重新出具解封裁定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有强制执行力的,国土部门或者是村委会不可以对抗法院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书。廖**这个执行案件,肇庆高要白土**委会是不可以不同意转让果园的承包权为由来对抗法院的裁定书的。另外,按照法院的要求是不能凭一份执行通知书就去解封财产的,对肇庆高要幕村果园的解封执行通知书是必须有相关的裁定书才可以出的。据区某妍所知,禅**法院公开拍卖后,没有因为执行不了,无法实现竞拍人的权益,竞拍人要求退回拍卖款的情况,除非拍卖不成功,申请撤销拍卖,然后再重新对标的物公开拍卖,像退钱这种事情法院内部审批程序是很复杂的。(4)霍*应该是2008年5月底离开执行局,按规定执行员离开执行岗位之后所有负责的执行案件都必须要移交的,走之前应该将自己负责的案件清单交给接收人。记得霍*当时手中的案件是移交给曹*,但是霍*的案件很多,是否全部移交就不清楚了。清单是一式三份,移交人和接收人、内勤都有一份。

12.起诉意见书、交办案件通知书、案件管辖问题请示函及批复等。证实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3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本案管辖权,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3日将本案交由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13.现金日记账复印件。主要内容:证人张**提供的显示2008年4月18日,南海润**限公司支法官业务费2万元的记账记录。

14.廖**、廖**系列案件情况及《关于执行廖**案件财产分配方案》。主要内容:该系列案有13件执行案11个申请执行人,其中涉及被执行人为廖**的有11件执行案10个申请执行人,总执行标的(本金)为2121765.25元;2008年5月28日,禅城区法院针对拍卖廖**的财产所得款项制作了财产分配方案,该方案中并不包含廖**在高要市白土镇幕村的果园资产。

15.执行和解协议复印件。主要内容:佛山市南**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家与被执行人廖**、廖**于2005年6月23日就双方确认的欠款本金、案件受理费、违约金等共计212070.26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16.佛山**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等文书。主要内容:(1)2006年2月16日,佛山**民法院判决被告廖**、廖**向原告罗*球归还借款622000元及支付利息,被告廖**向原告罗*球归还借款5000元。(2)2006年4月5日,在申请执行人为罗*球一案中,佛山**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廖**、廖**的财产,执行标的为727820元;2006年9月5日,禅**法院向高要**村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查封廖**在高要**村村委会租赁的果园、鱼塘(大约180亩),果树500多棵;查封期间,禁止办理租赁、合同过户、转让等手续。(3)2007年9月7日,在申请执行人为罗*球一案中,佛山**民法院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廖**所有的位于高要市白土镇幕村果园的查封;将被执行人廖**所有的位于高要市白土镇幕村果园的使用权转归买受人张*扬。

17.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询问笔录、财产补充资料、证明、申请书,评估核价委托合同书,资产评估报告书、委托拍卖合同、邀请函、关于解除查封通知、送达回证。主要内容:(1)申请人执行人罗**于2006年3月24日申请执行廖**、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06年8月31日向禅**法院执行局提供了廖**在高要市白土镇幕村有山岗地及果树的情况。(2)禅**法院于2006年10月11日委托佛山市**所有限公司对该处果园资产进行评估,佛山市**所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7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禅**法院于2007年6月15日委托佛山市**限公司拍卖上述资产;2007年9月18日,霍*、马**向高要**村村委会、高要**司法所和张**送达了内容为“解除对被执行人廖**所有的位于高要市白土镇幕村果园的查封;将被执行人廖**所有的位于高要市白土镇幕村果园的使用权转归买受人张**”的民事裁定书和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3)2007年11月3日,高要**村村委会向禅**法院出具了内容为“经我村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不同意廖**转让位于我村担杆山、牛乸喼的其所承包的山地。特此证明。”的证明。(4)2008年6月30日,罗**向法院出具申请书,内容为“2007年6月经禅**法院查封高要市白土镇幕村果场,现问题已解决,本人同意到白土镇司法所解封此果园。同意解除对果场的查封。”罗**于当日签收了《解除查封通知》和《关于执行廖**案件财产分配方案》材料。《关于执行廖**案件财产分配方案》中的财产并不包含廖**在高要市白土镇幕村的果园资产。(5)2009年2月12日,罗**到禅**法院执行局针对白土镇幕村的果园私下变卖处理及款项分配情况、廖**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进行信访,执行局的法官对相关情况制作了笔录。

18.《见证书》复印件。主要内容:由高要市**民委员会提供:(1)1997年12月2日,廖**与白土**理区经济联合社签订承包位于涉案山地的开发种果合同,承包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2042年12月31日。见证方为高要市白土法律服务所。(2)2008年6月16日,广州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星)与高要**村村委会签订补偿及交款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包含广州新**有限公司是否取得该山地的使用权,由该公司与该山地的现承包者或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若解决无果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该公司承担。

19.记账凭证、现金缴款单等财务凭证复印件。主要内容:2007年7月17日、7月24日,张**分别向禅城区法院汇款24000元(保证金)、296000元(执行款),经办人为霍*。

20.佛山**民法院退款通知书、收据。主要内容:2008年5月16日,佛山**民法院退回张*扬320000元。退款通知书显示申请人为罗某球,被执行人为廖**,承办人意见处有“霍*”的手书签名,局领导批示处有“谢某某2008年5月12日”的手书签名。

21.《申请书》复印件。主要内容:2007年12月24日,罗*球申请解除查封廖**承租的位于高要市白土镇幕村村委会的果园鱼塘,并同意过户给谢*星。

22.佛山**民法院关于解除查封通知复印件。主要内容:2008年6月30日,佛山**民法院通知高要**村村委会,对2006年9月5日查封的廖**位于高要**村村委会的果园、鱼塘,予以解封。

23.《欠条》复印件。主要内容:由广州新**有限公司提供的内容为“欠佛山市南**贸易有限公司叁拾贰万元整(320000元),此款在2008年1月10号前付清。欠款人谢*星”的欠条。

24.《山地使用权确认书》复印件。主要内容:由高要**村村委会于2008年1月10日出具,内容为位于高要市白土镇幕村管理区担杆山、牛乸喼的176亩山地使用权,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拍卖,尔后再转让过户给广州新**有限公司谢*星,幕村村委确认转让合同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42年12月31日。

25.《说明》复印件。主要内容:广州新**有限公司提供的由高要**村村委会于2012年11月13日出具的说明,内容是说明谢*星写给黄*家32万元欠条的事情经过,表示是谢*星、罗**、黄*家、霍*等人是在高要市白土镇幕村村委商谈果园转让时,谢*星应罗**要求写的,但由于罗**没有公司账户,就委托润发化工**公司的法人黄*家代收,该欠条实际上是广州新**有限公司写给罗**的果园转让款,不属于私人借贷。

26.《“关于高要市白土镇幕村果园转让给广州新**有限公司处理意见的座谈纪要”》、《关于高要白土镇幕村果园转让情况(一)》、《关于白土镇幕村果园转让承包权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三份书证的主要内容与证人罗某球所陈述的有关果园转让的情况基本一致。

27.支付证明单复印件。主要内容:谢*星于2009年5月11日支付给罗*球12万元果园转让款。

28.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广州**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笔录、账户明细查询表等材料。主要内容:(1)佛山市南**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家通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谢**及广州新**有限公司的情况;(2)广州**民法院判决谢**偿还佛山市南**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013年5月29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从谢**账户中“强制扣划”420185.11元,并于同年6月14日将其中的414074.11元退给佛山市南**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家。

29.照片13张、《“移交曹*案件”表》。主要内容:2008年5月15日、5月16日霍*发给曹*的两份邮件,标题分别为“待处理案”、“移交案修正”,内有两份附件,附件中没有被执行人为廖**的案件;而移交案件表中也没有被执行人为廖**或廖**的案件。

30.《情况说明》。主要内容: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对本案造成9名申请执行人损失19.62万元的情况和计算方式予以了说明。

31.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32.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工作规程。主要内容:在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表后,执行员应在5日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核实及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表副本送达申请执行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般应采取拍卖方式处理。拍卖财产应提交合议庭讨论决定,拍卖裁定书由主管院长签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变卖查封财产或以物抵债的,应当监督其以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进行。

3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退还物品、文件清单。主要内容:2013年10月25日,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对位于禅城区人民法院霍*的办公室及其现居住地依法进行搜查,在办公场所搜查出笔记本、银行存折、现金等物品已退还给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管办工作人员。

34.视听资料。证实禅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讯问被告人霍*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

35.现金交款单、收据。证实被告人霍*于2014年1月14日向我院退赃2万元的情况。

36.劳动合同制工人履历表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法院补充干部审批表、年度考核鉴定表、禅**民法院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霍*是禅**民法院的在编工作人员;霍*在2003年7月至2008年4月在禅**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任执行员。

37.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霍*的身份情况与上列的一致。

38.抓获经过。主要内容:2013年7月3日,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受理霍*涉嫌滥用职权案件线索并展开初查,同年10月22日,禅**纪委约谈霍*,期间霍*不配合纪委谈话,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于同年10月24日对霍*因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拘留措施。

辩护人陈**提供的被告人霍*的病历资料,因与指控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款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陈**、郑**针对本案定性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霍*在法庭上悔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清赃款,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霍*宣告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四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赃款人民币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