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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原审被告人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罗**撤回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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