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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犯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犯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及其辩护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公款占为己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在查处贩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单位及个人的过程中,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具体案件事实如下:

一、贪污事实

1、2011年至2013年期间,时任佛山**林渔业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全*与时任该局林业科科长的孔*某(另案处理)商量通过虚开发票、虚大发票金额的形式回单位报销套取公款用于个人使用。其后,孔*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佛山广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钟*某虚构支出会议费用来虚开发票,通过西岸林场场长官松*在采购苗木时虚大发票金额等手段,共套取公款318431.4元,由被告人全*和孔*某共同分占,用于个人使用。

2、2013年中秋节前,时任南海**业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全*与该局林业科科长陈**通过上述手段套取公款用于个人使用。陈**利用职务之便,于同年11月、12月先后两次通过佛山广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钟*某虚构支出会议费用的方法,由钟*某以佛山广之旅名义开出发票两张。陈**将上述发票拿回单位经全*审批后报销套取公款。陈**将其中的现金3万元交给全*用于个人使用。

二、受贿事实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事实

1、2011年至2013年期间,时任南海**业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全*分管林业科,负责审批每年划拨到西岸林场的苗木费财政资金。全*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西岸林场场长官松*送的现金和加油卡,共价值25000元。

2、2012年至2013年期间,时任南海**业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全*负责主管省政府规划的生态景观林带南海段的建设项目。全*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向该建设项目供应苗木的景宜绿化种植有限公司负责人梁**(另案处理)送的现金,共计25000元。

3、2013年4月7日13时许,佛山**林业科科长李**(另案处理)联合时任南海**局林业科科长的陈**(另案处理)、南海**局林业科工作人员刘**(另作处理)、南**农林渔业局林业执法科科长黄**等人一起去到位于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的清桂园明智居茶艺馆(以下简称清桂园)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巨蜥1只(死体)、穿山甲1只(死体)、大**(俗称“蛤蚧”,活体)54只、夜鹭13只、黑水鸡22只、绿翅鸭(俗称“野水鸭”)3只。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询问、登记保存及拍照,随后通知佛山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到现场接收查获的动物。当日,陈**回单位后向区局主管副局长被告人全*汇报了执法过程和查获的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其后,清桂园的实际经营者陈就某多处找关系,请求从轻处罚。后李**和潘**到南**农林渔业局与陈**、刘**商量如何对陈就某作出处理。陈**等人由于他人的说情,在明知该案已经达到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对陈就某降格为行政处罚。陈**将商议的结果向全*汇报,全*由于有他人的说情遂同意降格处理。后刘**重新伪造了现场勘查、询问笔录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不将巨蜥、穿山甲、大**列入清单,仅将其中的夜鹭、黑水鸡、绿翅鸭三种动物送佛山市林业局鉴定,并用上述虚假材料进行层级报批手续。南**农林渔业局于同月17日对陈就某作出了罚款2万元及没收实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后,全*收受了陈就某委托他人所送的现金2万元。

经补充鉴定,扣押照片中扣押的动物为巨蜥、穿山甲、大壁虎,其中巨蜥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大壁虎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全*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全*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一、在贪污罪部分,被告人全某只应对其分得的部分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对全额承担次要责任;二、陈就某送给全某2万元是全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中的一部分,应当择一重罪追究刑事责任;三、全某有自首情节,请求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收到群众匿名举报,南海**业局被告人全*等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渎职问题。2014年1月15日晚,全*在接到其单位电话后,主动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了自己贪污、受贿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实。2、案发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对全*的办公室进行了搜查,扣押了现金6万元,另全*的亲属代其退出了违法所得17万元。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在贪污罪部分,被告人全某只应对其分得的部分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对全额承担次要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因全某与孔*某、陈*某属于共同贪污,故贪污数额不能只按其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另外虽然套取公款的行为主要是孔*某、陈*某实施的,但全某事前参与了商议,甚至是授意,事后亦分占赃款,故不应对全额承担次要责任,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陈就某送给被告人全某2万元是全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中的一部分,应当择一重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本案中,全某实施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事后收受了陈就某委托他人所送的2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对全某的行为应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公款348431.4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共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退出了绝大部分违法所得,就贪污罪行和受贿罪行依法减轻处罚,就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第四百零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

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的6万元和被告人全*退出的违法所得1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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