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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4)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受贿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佛山**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指定本院管辖本案。2014年11月14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2014年12月11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监所管理大队民警。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顺德戒毒所管教民警的职务便利,以让戒毒学员留在顺德戒毒所而不去司法戒毒所戒毒、打高评估分提前出所、日常得到照顾抽好烟等为由,利用戒毒学员亲属提供的户名为杨*、账号为6213以及户名为王**、账号为6213的两张农业银行卡,先后向戒毒学员钟**、张**、胡*、肖**、魏*、江*、钟**、向彪、任*、史*、刘*、梁**、夏*、倪*等14人索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4800元。

2014年2月22日,顺德戒毒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李**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戒毒所领导随即找被告人李*了解,被告人李*即主动交代了收受戒毒学员财物的事实。戒毒所领导遂向顺德区公安局党委报告,顺德区公安局纪委调查后于2014年2月26日决定对被告人李*执行禁闭7日。2014年2月28日,顺德区公安局纪委通报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介入。被告人李*随后被立案侦查。次日,被告人李*被刑事拘留。

2014年2月下旬,被告人李*通过家属退款61000元给戒毒学员亲属。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李*家属帮其退回赃款53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杨*、钟**、钟**、张**、胡*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何某甲、肖**、肖**、魏*、江*、陆*、钟**、何**、向彪、向某、任*、温*、史*、张**、刘*、梁**、梁**、夏*、赵*、倪*的证言,户籍证明,被告人李*的警察证、干部个人简历表、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工资变动审批表,王**、杨*银行卡开户情况,银行流水,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退赃情况,被告人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148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在其所在单位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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