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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4)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在担任原清新县及清远市清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副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辖区内的多名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利益,共收受贿送的人民币(下同)8800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3年、2013年,收受清晖豪苑、山**楼盘开发商罗某某所送的贿赂款共10000元。

2、2004年,收受叠翠名苑楼盘开发商朱某某所送的贿赂款10000元。

3、2006年,收受金色家园楼盘开发商邱某某所送的贿赂款6000元。

4、2004年至2005年,收受时代新苑、龙泉花园楼盘开发商成某某所送的贿赂款26000元。

5、2004年至2005年,收受康*花园、康*新城楼盘开发商刘某某所送的贿赂款10000元。

6、2006年,收受按前村商住楼、叠翠二期楼盘开发商朱某某所送的贿赂款15000元。

7、2002年至2014年间,收受骏豪宫御楼盘开发商刘*甲所送的贿赂款11000元。

另查明,于2014年4月22日,清远**委员会对涉嫌严重违纪的被告人张**立案检查,在调查期间,被告人张**主动交待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其收受他人贿赂的上述犯罪事实,并在清**纪委退出了赃款8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破案经过、案情说明、人口信息材料、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简历、职务证明、干部任免通知书、审批表、职责证明、清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清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清新**委员会《关于对我县建筑工程基础实行荷载试验的通知》的文件、清新县**检测站地基荷载实施办法、地基荷载试验合作协议、基础检测技术合作协议、建筑工程基础检测办事流程、追缴财物收据,证人朱某某、朱某某、邱某某、成某某、罗**、罗某某、刘某某、刘**的证言,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受贿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其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之外的受贿的事实,可以以自首论处。故公诉机关以此为由认定被告人张**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张**有自首的情节,且归案退出了全部赃款,本院依法给予其减轻处罚。所退的88000元,属犯罪所得应依法予以没收。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

二、被告人张**所退缴的赃款8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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