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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惠城法刑二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二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2月28日,共获嘉奖22次;2013年9月,2014年3月、9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属于职务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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