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赖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4)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在任普宁市麒麟镇教育组组长期间,于2010年12月至2012年8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提拔蔡为该镇樟**学副校长、庄*为该镇月**学副教导主任、吴*该镇月**学副教导主任、安排教师刘*到该镇樟**学任会计员的过程中,先后收受蔡、庄*、吴、刘*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7000元,所得赃款被用于个人日常花用。案发后,所得赃款已退清。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破案经过,移交审查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的任职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赖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对赖退赃款人民币47000元一并判处。

被告人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2年8月间,被告人赖利用任普宁**教育组组长职务之便,在提拔庄*为月**学副教导主任、吴为月**学副教导主任、蔡为樟**学副校长、安排刘*到樟**学任会计员的过程中,先后收受庄*、吴、蔡、刘*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7000元。所得赃款被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案发后,所得赃款已退清。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移交审查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赖退赃款人民币47000元。

任职证明,证明:赖于2010年2月9日起任普宁**教育组组长。

证人庄*的证言,证明:2010年暑假的一天,他找到麒麟镇教育组组长赖,让赖帮忙提拔他为月**学副教导主任,赖应允,并要他先找月**学校长,再由校长提出要求。同年12月,他如愿被任命为月**学副教导主任。2011年1月份的一天,为了表示感谢,他在赖的办公室拿给赖现金人民币7000元。

证人吴的证言,证明:2011年暑假前,他被龙**学推荐为副教导主任的人选,麒麟镇教育组对他进行考察。因他是月屿村人,就请求时任麒麟镇教育组组长赖帮忙安排他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任教,赖表示有空缺的职位就可以安排。同年8月份,他被提拔到月屿小学任副教导主任。之后,为了感谢赖,他在赖的办公室拿给赖现金人民币3000元。

证人蔡的证言,证明:2011年左右,他拜托姨表舅庄长发谋求仕途发展。当时,他任南**学副教导主任。2012年7月份,庄**称已找麒麟镇教育组组长赖帮忙,准备将他提拔为樟**学副校长。同年8月25日,普**育局任命他为樟**学副校长。同月底,为了感谢赖对他提拔使用,他拿给庄现金人民币1.5万元,让其转交给赖。

证人庄*的证言,证明:2012年暑假的一天,他找到时任麒麟镇教育组组长的赖,让赖帮忙提拔其外甥蔡,赖表示有空缺职位再说。不久,赖告诉他准备提拔蔡任樟**学副校长,他表示感谢。蔡任樟**学副校长后,拿给他现金人民币1.5万元,让他代为答谢赖。后他在赖的办公室将钱给了赖。

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他找到麒麟镇教育组组长赖,让其帮忙将儿子刘*从龙**学调到樟**学任会计员,赖应允。不久,刘*被调到樟**学任会计员。为感谢赖的帮忙,他在赖的办公室拿给赖现金人民币2000元。

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份,他因任新**学校长时教学成绩比较突出,被麒**育组推荐任龙**学校长人选。同年8月27日左右,他被任命为龙**学校长。为感谢时任麒**育组组长赖的信任和支持,他在同年底拿了2条硬盒中华牌香烟和1箱柑子到赖家拜早年,但从未向赖贿赂现金。

被告人赖的供述,证明:2010年暑假的一天,月**学教师庄*找到他,让他帮忙提拔为该校副教导主任。当时,他跟庄说要先向校长申请,再由学校提出要求。庄表示学校方面没问题。之后,他跟该校校长协商确定提拔庄为该校副教导主任,并按程序上报普宁市教育局。同年11月底,庄被任命为月**学副教导主任。12月份,庄到他办公室拿给他现金人民币7000元,对他表示感谢。2011年暑假前,龙**学校长因病想辞职,时任新**学校长的陈得知后找到他,表示想当龙**学校长,让他帮忙推荐,并表示已在上头找了关系。因当时有另一人也在竞争该职位。他对两人做工作未果反映至教育局,教育局领导倾向陈任该职,麒麟镇教育组遂推荐陈为人选。同年7月份,陈在他下班途中拿给他现金人民币2万元,对他表示感谢。8月份,陈被任命为龙**学校长。同年暑假前的一天,龙**学教师吴找到他,让他帮忙提拔为月**学副教导主任。当时,他跟吴说要先向校长申请,再由学校提出要求。之后,他与月**学校长协商确定提拔吴为该校副教导主任,并按程序上报教育局。同年8月份,吴被任命为月**学副教导主任。同月底,吴到他办公室拿给他现金人民币3000元,对他表示感谢。同年暑假前的一天,樟岗村支书刘*找到他,让他帮忙将其儿子刘*从龙**学调到樟**学任会计员,他应允。新学期初,刘*就从龙**学调到樟**学任会计员。同年9月份,刘*到办公室拿给他现金人民币2000元,对他表示感谢。2012年暑假前,因樟**学的副校长职位缺编,他与该校校长协商后,决定推荐时任南**学副教导主任蔡为樟**学副校长的人选,并按程序上报至教育局。同年8月,蔡被任命为樟**学副校长。同月底,蔡的亲戚庄*到办公室拿给他现金人民币1.5万元,表示代蔡感谢他。他收受了上述贿款共4.7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7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普宁**教育组组长赖利用职务之便,在提拔使用和调动有关教职员工的过程中存在收受贿赂的问题,遂派员调查取证,并通知赖到检察院接受调查。调查期间,赖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之便,在提拔蔡、庄*、吴以及调动刘*的过程中,收受贿赂人民币27000元,赃款被用于其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在掌握赖基本犯罪事实后,检察院于同月12日对赖立案侦查。

被告人赖的户籍证明,证明:赖的户籍登记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在任普宁市麒麟镇教育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赖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赖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对赖的退赃款人民币47000元一并判决,因本案只认定赖收受贿赂人民币27000元,故只能对其犯罪所得人民币27000元作出处理。赖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赖退赃款人民币270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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