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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人民法院审理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受贿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作出(2014)玉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陈*退出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四万六千四百三十元,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三百五十一万三千五百七十元,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广西壮族**人民法院(2014)玉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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